勞動基準法第14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寫的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和陳金泉的 勞動訴訟實務(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勞基法第14 條第1 項第6 款也說明:故雇主「無故辭退」勞工,應屬違反勞動契約與勞工法令,勞工自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終止勞動契約,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新學林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侯岳宏所指導 施凱勝的 論臺灣與日本職場霸凌法制之比較-以雇主職場霸凌防治義務為中心 (2021),提出勞動基準法第14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職場霸凌、職業安全衛生法(臺灣)、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職場霸凌防治義務、雇主法律責任、勞動對策綜合推進法(日本)。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王能君所指導 黃偵甯的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研究─以我國法院判決為分析對象 (2020),提出因為有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無正當理由、除斥期間、曠工、繼續三日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的解答。

最後網站本署新聞- 公告資訊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則補充:... 食藥署當日即請我國輸入該產品之業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暫時停止販售,並取樣檢驗17件產品,結果均檢出「甲氧沙林」之成分。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動基準法第14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為了解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的問題,作者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 這樣論述:

  以前加班是領加班費,修法後只能選補休?   延長工時的加班費,例假、休息日跟平日的算法都一樣?   謬論一   休息日加班現採「核實計算」,休息日只來工作一小時後請病假,只給一小時休息日延長工資即可?   A:錯,後續未工作的約定時數,則須依該假別及時數給薪!   謬論二 公司不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嗎?   A:錯,公司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只是資遣的原因及理由,不可以是因為該女性員工懷孕而資遣。   謬論三   勞工已於工會、漁會加保或已加保農保,就不用再加保勞保?         A:錯,只要是受僱勞工,縱使短暫工作,還是為其加保勞保。   謬論四  

論件計酬工,不適用一例一休制度?                        A:錯,論件計酬工一樣適用。   謬論五    勞資會議有開就好?         A:錯,勞資會議開會仍需遵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所定事項。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不論是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還是在職災問題上勞工的權益及雇主的義務,都有詳細的計算與說明。熟讀本書,您也可以變成勞資專家。

勞動基準法第14條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社會處業務質詢 

花蓮縣議會第19屆第一次定期會,於5月10日開始。在眾所矚目的縣長施政總報告之後,5月14日開始縣府各局處陸續向議會展開工作報告,議員們也針對局處職掌範圍提出問題與建議。
 
今天的貼文跟大家分享:昨天(5/15)我在會議中對社會處業務所提出的四個問題,以及兩項資料索取的影音紀錄。社會處回覆的部分,我們也現場做筆記,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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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⓵:身障館溫水游泳池何時能啟用?暫時和亞威合作的替代方案,進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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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現場答覆:身障館興建於民國86年,按照法規民國88年12月以前蓋的房子,必須通過耐震初評。耐震初評報告五月底會出來。五月底初評出來,屆時會召開說明會。
社會處四月份暫時與相關的身障團體辦理游泳訓練營,名額30,不過報名未額滿。開訓之後,處長有實地查看,理事長與會員對於亞威中正的設備是滿意的。
💰費用的部分:原本亞威對於身心障礙者就有百分之五十的減免,另外百分之五十,社會處編預算補助,所以基本上是免費。五月份試辦一期。五月下旬,請協會來開會議檢討,研議長期的辦法。
⁉楊華美詢問:請問處長報名為什麼沒有額滿?(處長請議員告知)因為資訊不夠公開。會使用溫水游泳池的,不單單是某一個肢障協會的人,是各種障別的人、老人都可能會使用。如何讓不在協會的人,公平使用這個資源,是社會處基本應該做到的。資訊公開,才能讓更多民眾感受到社會處的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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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⓶:有四歲和七歲的孩子的家庭,去只能讓六歲以下的兒童進入的洄瀾親子館時,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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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現場答覆:洄瀾親子館設定只讓六歲以下兒童進入,是為了安全起見。為六歲以上的兒童,在入口區設有等候區,備有桌遊繪本等等,家長社福館內三樓花好學苑有木板區有提供兒童繪本閱讀,高年級鼓勵到青少年中心,有體育設施及閱讀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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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⓷:花蓮縣勞動檢察的狀況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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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現場答覆:勞檢分為專案檢查與一般檢查。凡是機構單位公司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退休金條例等條例、勞資爭議需要處理時,或是勞工提起訴訟時,我們會派員去做專案檢查或一般檢查。108年1月到3月,檢查的案件數:43。一般申訴檢查案件:3,透過1955申訴案件:2 ,關於勞動條件的檢查裁處: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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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⓸:社會處委外辦理的方案,能否逐步預撥而不要讓承辦單位墊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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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現場回覆:有關於衛福部委辦的案子,現在每個月還不斷在增加中。去年的數據,在會後會再回覆。人事費的先撥,不要讓接受委辦的單位墊支,人事費畢竟是吃重負擔。但是因為六個科,不同的委辦案經費來源不同,掣據核銷不同。華美議員在社工節活動時跟我們反應,要求我們朝這個方向去努力。社工科目前有9個案子委辦出去,分四期撥付,先給委辦單位30%。我們會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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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索取㈠:請縣府提供兩份資料:身心障礙兒童和十八歲下青少年人數和障別清冊?
✏資料索取㈡:復康巴士使用率?反應為何?配置多少人力負責業務?從北到南如何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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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現場回覆:多位議員(蔡依靜、張美慧等)關心的復康巴士,目前全縣總共21部,分北中南三區配置,北區14、中區2、南區5。長照巴士,也分北中南三區配置,其中門諾基金會於北區有7部,中區2部,一粒麥子於中區有5部,總共14部。總體而言,復康和長照巴士數量是不足夠,我們暫時的作法時提供愛心計程車,目前有17部。

論臺灣與日本職場霸凌法制之比較-以雇主職場霸凌防治義務為中心

為了解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的問題,作者施凱勝 這樣論述:

職場霸凌之內涵及形成原因錯綜複雜,其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一方面對於個別被霸凌者造成權益上之侵害,另一方面企業內部也隱藏著潛在的危機。為了避免更多工作者遭受職場霸凌所帶來之侵害,以及避免企業整體工作表現受到職場霸凌因素影響降低工作效率,無論是雇主或是所有工作者,都有預防職場霸凌發生之責任。然而,時至今日,不時可聽聞到國內新聞媒體報導著職場霸凌事件,職場霸凌問題似乎未獲得有效解決及預防,本文推測主要是因為我國現行法中欠缺有關職場霸凌之明確法律規範,職場霸凌行為之定義模糊不清,一方面勞資雙方對於職場霸凌概念各自表述,雇主對於職場霸凌問題意識及理解不夠明確,以致於企業內部履行預防措施規範不夠落實;另一

方面,實務法院審理職場霸凌相關案件,與當事人在行為違法性判斷上形成落差,不利於被霸凌者尋求民事救濟,造成被霸凌者繼續隱忍行為人之霸凌行為。因此,本文認為有需要針對職場霸凌行為採取制定明確法律規範,透過「事前預防勝過事後救濟」之方式,落實職場霸凌的預防措施。考量到臺灣與日本在職場文化與勞動相關法令等方面,有相當程度的相似之處,日本政府對於職場霸凌預防概念之討論及研究已行之有年,在2018年工作方式改革當中,再次強化職場霸凌預防概念之決心,並在隔年於勞動對策綜合推進法中增修部分條文,具體化雇主對於職場霸凌爭議,有提供預防措施之義務存在。本文藉由日本對於雇主職場霸凌防治義務之立法分析,得到日本相關立

法及處理經驗,可作為我國未來立法時參考之研究心得。既然本文欲嘗試藉由日本相關法制之介紹及研究,提供我國既有法規範之修正建議,在參考及引進日本法制前,將先介紹及整理臺灣目前既有的職場霸凌相關法規範以及實務運作情形。再者,針對日本處理職場霸凌之經驗,以及新修法所賦予的雇主職場霸凌防治義務規範,蒐集日本學界及實務文獻資料,進行臺灣與日本關於職場霸凌法制方面之比較,整理出兩國對於職場霸凌爭議之處理態度及雇主職場霸凌防治義務規範之異同處,作為我國未來修法之建議及參考。

勞動訴訟實務(2版)

為了解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的問題,作者陳金泉 這樣論述:

  本書是國內第一本體系完整介紹勞動訴訟實務之專書,全書以民事程序法為主幹,輔以勞動實體法各重要爭點。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之「勞動事件法」全部重要條文內容均已納入各章節當中。修訂二版並已盡可能納入最新實務見解,每一章均有修訂增補,二版較初版約新增30頁篇幅之內容。   第一章勞動訴訟總論,內容包括當事人、管轄、準據法、裁判費、保全程序、訴訟救助與法律扶助。其次依序介紹各主要勞動訴訟類型,包括違法解僱訴訟、違法調動訴訟、給付資遣費訴訟、給付退休金訴訟、職業災害補償訴訟、最低服務年限約款訴訟、離職後競業禁止訴訟及服務證明書訴訟等,俾使盡量呈現勞動訴訟實務運作之全貌。其中違

法解僱訴訟佔全書篇幅四成,分成三章十節是最重要的勞動訴訟類型。   全書以實務見解為主,學說見解為輔,間亦佐以作者個人淺見,對實務見解認有不合時宜、不合理者,也提出坦率而直白的評述,期待能建構一個勞雇雙方都信服的勞動訴訟體系。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研究─以我國法院判決為分析對象

為了解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的問題,作者黃偵甯 這樣論述: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解釋與適用,學說上雖有相關之研究文獻,但對於法院於具體個案中,如何解釋本款要件尚未見有相關研究。基此,本文將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為研究對象,分析法院判決,研究本款之構成要件,進而就不同之案件事實,予以歸納並類型化第6款之終止事由,並進一步分析法院對於各類型中對於無正當理由之判斷標準,並嘗試歸納出法院是否有無正當理由之一般性判準。此外,另針對法院審查第6款常見之爭點,分析第12條於實務上產生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