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unknow寫的 當前勞動法與企業實務之對話 和鼎文公職名師群的 淡海輕軌招考(工程師、管理師)套書(贈題庫網帳號、雲端課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所擔任工作不能勝任之闡釋與運用也說明: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 所稱之「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且須雇主於其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鼎文所出版 。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邱羽凡所指導 黃子珊的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於解僱保護法制中發展之研究 — 以我國法院判決之分析為中心 (2021),提出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解僱、資遣、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安置義務、安置、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2條。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王能君所指導 劉育承的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解僱事由之研究──以「不能勝任工作」之判斷標準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解僱、不能勝任工作、最後手段性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的解答。

最後網站勞基法11條則補充:勞動基準法第11 條第5 款 所稱「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舉凡勞工客觀上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且雇主於其使用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當前勞動法與企業實務之對話

為了解決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的問題,作者unknow 這樣論述:

  隨著勞動事件法之通過,勞動法相關爭議在實務上之運作以及在法院之訴訟樣貌,預計將出現重大的變化。勞動事件之調解程序以及相關爭議的舉證責任變化,將使勞資爭議的處理從提前在調解階段就必須引入勞動法理論以及法院針對相類似案件之判斷基準,甚至在勞資爭議尚未出現之前,實務企業之人資法務在制定相關勞資政策時,就有需要提前以勞動法理和法院之標準來制定相關制度,以避免後續出現相關訴訟時,遭遇到不利。對於實務企業和勞動法學者律師等專業人士來說,如何在這波改革中,做好準備以因應法律施行後預期出現的各種挑戰,應屬近年首要之務。   本書擬針對當前之特定重要議題,邀集學者、律師和企業人資法務進

行焦點對話,同時結合理論、司法實務、以及企業實務之真實挑戰與樣貌。透過即時的法律和判決基準整理,和實務進行直接的對談,檢視現行法理論或者是法院判斷標準,在實際運作上遭遇何種挑戰,有無實施上的困難,以及相關的建議。 希望可以透過本書,促進學界、法院和企業勞資實務之對話和溝通,並且達到互相了解、精進之效果。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於解僱保護法制中發展之研究 — 以我國法院判決之分析為中心

為了解決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的問題,作者黃子珊 這樣論述:

我國法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等規範所定事由,限制雇主解僱權之行使。另外,在我國學界與法院實務中,亦發展出有關終止勞動契約之理論與解僱保護之原理原則,其中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為我國解僱保護法制中,最重要之一環,該原則要求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前,必須先採取勞基法上保護勞工之規定,亦即其他對勞工權益侵害較輕微之手段,除非已經別無選擇,於不得已之情況下,雇主始得終止勞動契約。由於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解僱事由條文中含有「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之要件,故安置勞工至適當工作普遍被視為雇主應採取之一種迴避解僱之手段。在法院判決中該要件被廣泛討論,尤其是在不同解僱事由上之適用、適用之範圍與審查標準等問題。

本文以「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之要件為核心,進行法院判決之實證研究。另外,本文也對企業界進行質性訪談研究,藉此瞭解企業實務落實安置之流程與操作方式,並且比較法院見解與企業運作之差距,作為未來司法實務或企業法遵之參考。

淡海輕軌招考(工程師、管理師)套書(贈題庫網帳號、雲端課程)

為了解決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的問題,作者鼎文公職名師群 這樣論述:

  贈題庫網進階版帳號1組(市值250元)      歷屆考古題庫自行組卷產生模擬試題,考後馬上批閱試卷,以測驗自己的學習成果,      透過精闢試題詳解,達到學習事半功倍的效果。      題庫網免費體驗由此去      考前衝刺最佳利器! 大量試題演練就是您上榜的關鍵!      贈雲端課程(超值好禮)      線上免費體驗名師授課內容(三個小時),買書就送課程的好康,一定要把握!!      買套書送線上題庫,鼎文面面俱到,無論筆試或口試的準備,都讓您全無後顧之憂!      ●考試簡介:   一、高雄捷運公司代為營運維修淡海輕軌系統,為期三年,特招募相關營運維修

人力,本次招募職務計有十三項,甄選方式採資格審查、筆試及面試三部分,錄取人員均以定期契約聘雇。   二、各職務報名資格及員額如次,工作內容共十三項,請務必審視個人資格條件是否符合再投遞履歷,請勿重複投遞(★為行車人員)。      ●考試資訊:   。107年度報名日期:106年12月20日-12月30日   。107年度考試日期:107年1月7日      ●招募類別:   (一)營運幕僚工程師★、員額2   (二)車務調度工程師★、員額2   (三)行車控制工程師★、員額2   (四)旅客服務及設備工程師★、員額1   (五)旅客詢問處管理師、員額1   (六)票務工程師、員額1   (七

)車輛維修工程師★、員額3   (八)電務維修工程師★、員額5   (九)設施維修工程師、員額1   (十)軌道維修工程師★、員額2   (十一)司機員★、員額3   (十二)車輛維修技術員★、員額2   (十三)電務維修技術員★、員額3      ●薪資待遇:   (一)錄取人員每月薪資分為本薪、伙食津貼及職務加給,試用期及試用期滿合格每月薪資資料如次。   1.營運幕僚工程:28,900元、36,000元   2.車務調度工程師:28,900元、36,000元   3.行車控制工程師:28,900元、36,000元   4.旅客服務及設備工程師:28,900元、36,000元   5.旅客

詢問處管理師:30,900元、35,000元   6.票務工程師:31,200元、36,000元   7.車輛維修工程師:31,200元、36,000元   8.電務維修工程師:31,200元、36,000元   9.設施維修工程師:31,200元、36,000元   10.軌道維修工程師:31,200元、36,000元   11.司機員:25,700元、32,000元   12.車輛維修技術員:26,200元、30,500元   13.電務維修技術員:26,200元、30,500元   (二)新進報到後,試用期三個月(破月不計),未通過試用期評核,視同無法勝任工作,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

無法勝任工作予以解僱。   (三)新進報到後,需接受各職務專業訓練,訓練期間若逾1個月以上,訓練期間職務加給減半發給,若未通過訓練者,視同無法勝任工作,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無法勝任工作予以解僱。   (四)本專案新進人員每月薪資已參酌市場行情予以調整,未來若調任至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以外地區,除另有規定外,本薪依公司規定辦理重新計算敘薪。   (五)獎金及福利:   1.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等。   2.上班時間介於21:01~05:00時,發給每班夜點費80元或200元。   3.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提撥退休金、團體保險(含配偶及子女)。   4.結婚補助、新生兒祝賀金、四

節慰問金。   5.健康促進、體檢、醫療保健諮詢、特別休假等。      ●書籍特色:   1.本套書由鼎文公職名師群精心編著,依學生實際需求進行編著,學習更加有效率!   2.各書皆附有最新歷屆試題及模擬試題,協助您鍛鍊答題技巧與速度!   3.附有命題趨勢分析及配分表,助您全盤掌握近年命題重點!   4.各章節結構完整詳實,囊括命題重點,以達事半功倍之效!   5.每單元穿插相關歷屆考題或模擬試題,協助評量吸收成果。   6.套書贈送一個月使用期限之線上題庫帳號密碼,讓您可於課後隨時練習加強!      ●套書明細:   1.107年捷運招考「最新版本」【捷運英文】(獨家捷運相關詞彙,完整

最新試題解析)(T1W06) / 2017.11   2.107年捷運招考「最新版本」【捷運國文(國學常識及公文寫作)】(短期考試速成必備)(T1W22) / 2017.11   3.106年初等五等【運輸學大意精析】(重點去蕪存菁,最新考題精解!)(AC63) / 2016.09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解僱事由之研究──以「不能勝任工作」之判斷標準為中心

為了解決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的問題,作者劉育承 這樣論述: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之「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是法定解僱事由之一。「不能勝任工作」為不明確之法律概念,學說與實務對於本款事由之解釋適用迭有爭議。因為缺乏深入探討該款解僱事由之立法歷史、解釋論之發展,以及法院個案適用的文獻,而需要進行完整深入的研究。本文採取文獻分析法,以研究相關問題。除了透過相關歷史資料,獲悉本款事由的立法歷史,也藉由分析學術文獻與實務裁判,打破過往的主觀說與客觀說之爭議,提出將「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概念作為上位判斷標準,並全面質化分析我國法院裁判的判斷標準。最後,為了提升本款事由操作適用的可預測性,本文提出「不能勝任工作之判斷」及「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之判斷

」的二階判斷模式。於第一個階段,先藉由「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之上位標準,建構得勝任工作之抽象能力標準後,再將勞工實際之能力與該標準,透過「契約等價性之破壞」或「經濟目的之不達」二種次判斷模式,並斟酌可能影響期待可能性(即是否無法期待雇主不終止勞動契約)之情事,調整判斷標準之寬嚴後,判斷勞工是否不能勝任。於第二個階段,則依據改善可能性與迴避解僱之期待可能性,具體判斷雇主是否應該採取特定之迴避解僱手段,以判斷解僱是否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