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偽造文書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刑法偽造文書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月寫的 刑法爭點即時通 和周易的 周易的刑法爭點好好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轉載司法院判例1則~刑法偽造文書旨在保護文書實質之真意也說明:要旨: 刑法處罰偽造文書罪之主旨,所以保護文書之實質的真正,雖尚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之一,亦衹以有損害之虞為已足,有無實受損害,在所不問,且此所謂損害,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蕭宏宜所指導 黃俊偉的 政府採購法與公務員概念-以貪污治罪條例為中心 (2019),提出刑法偽造文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政府採購、雙階理論、刑法上公務員、貪污治罪絛例。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陳友鋒所指導 劉中哲的 偽造文書罪以危險犯統一規制之可行性-以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更(二)字第5號判決為中心 (2017),提出因為有 偽造文書、具體危險犯、抽象危險犯、文書、準文書、規範競合、證券交易法、財務報告、財報不實、虛偽記載的重點而找出了 刑法偽造文書的解答。

最後網站高嘉瑜開完記者會侯漢廷告發違反公投法| 社會 - 三立新聞則補充:侯漢廷指稱,46位民代硬是把反萊豬和反美劃上等號扭曲,使得民眾接收到錯誤資訊,做出非其選擇之投票,已涉違反公民投票法,以及刑法偽造、變造公文書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刑法偽造文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法爭點即時通

為了解決刑法偽造文書的問題,作者吳月 這樣論述:

  ◎重要爭點一把抓:迷失在茫茫書海中,還要跟時間賽跑?本書去蕪存菁,將爭點一次整理給你,考前就看這一本!   ◎架構建立與爭點解構:先圖解刑法架構,爭點一目瞭然!再解構題目,輕輕鬆鬆掌握答題重點!   ◎實務見解、學者評釋帶你看:小孩子才做選擇,爭點、實務見解、學者評釋通通有~   ◎實戰解題:爭點看完還不夠,馬上實戰一波檢驗學習成果!

刑法偽造文書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桃園市專勤隊查獲一名偷渡來台的越南通緝犯,在台違法從事整型密醫工作,還持他人居留證報名健身房和選美比賽,全案依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及醫師法等罪嫌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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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與公務員概念-以貪污治罪條例為中心

為了解決刑法偽造文書的問題,作者黃俊偉 這樣論述:

大學教授以不實單據報銷研究補助經費弊案時有所聞,其中,國立中正大學教授,已因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判決、定讞、入監服刑完畢;繼有,國立彰化師範大學,2名教授遭起訴;復有,台灣大學、台灣師範大學、政治大學,計24名教授亦遭起訴。檢察總長對本案表示,若有國立大學教授涉案,檢方均定調為「授權公務員」,將以貪污治罪條例、刑法偽造文書等論罪;若有私立大學教授涉案,將以刑法背信、詐欺、偽造文書等論罪。不論涉案人數多寡「證據到那裡,就辦到那裡」,引發學界強烈反彈。 有關公務員刑法第10條第2項定義原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惟於規定極為抽象模糊,在具體適用上經常出現不合理之現象,立法院於94年修

正刑法公務員定義,將其區分為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及委託公務員3類,其修正目的在對公務員課予特別之保護及服從義務,嚴予規範其職權行使,係為節制代表國家之人適當行使公權力,避免不當擴大刑罰權之適用,自此公立學校教師在非執行法定職務下,即不屬於刑法上公務員適用範圍。 另外,越來越多機關以作業基金聘用人員辦理政府採購相關業務,在辦理採購時之約聘人員係依法執行法定職務,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惟依最高行政法院97年5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說明略以「機關與廠商在採購契約成立前,屬『公法關係』,如有爭議,適用異議申訴制度,並以行政訴訟為上訴救濟;契約成立後即屬『私法關係』

,依採購法調解或其他民事爭議解決機制(如仲裁或民事訴訟)處理爭議」,其將政府採購引入行政法上雙階理論,將原政府採購客觀上的一行為,區分為法律上的2個行為,致影響法院援用採購決標程序前後階段之公務員身分認定標準因而有所不同,倘採購上非執行公共事務而涉貪污圖利行為,決標前屬公法關係故為授權之公務員,以貪污治罪條例論處;決標後屬私法關係故認定非屬授權公務員身分,以背信罪論處。 本文主要探討在政府採購法下之雙階理論對公務員身分的影響及認定,且在刑法上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是否因採購決標程序前後而有所不同。實務上最高法院之見解,認為雙階理論乃立法者基於晚近行政事務態樣日益複雜,對於某類行政事項處理結果

,應如何定其爭訟途徑,而單純從簡化救濟程序上之考量所為之技術性規定而已。又參諸刑法修正說明,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既均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亦無僅因上開處理爭議之救濟程序上之便宜規定,即進而強行區分其承辦、監辦前階段之招標、審標、決標等人員,始屬刑法上之公務員,而後階段之履約、驗收等承辦、監辦人員,則否定其為刑法上公務員,而致原本同以依法令從事公共利益為前提之群體事務(即公共事務)定其主體屬性之體系,因此割裂而異其適用之理。

周易的刑法爭點好好看

為了解決刑法偽造文書的問題,作者周易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書?   這是一本為刑法考試而生的「抱佛腳」書籍。   目標很明確:濃縮爭點,快速複習,提升即戰力!  

偽造文書罪以危險犯統一規制之可行性-以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更(二)字第5號判決為中心

為了解決刑法偽造文書的問題,作者劉中哲 這樣論述:

構成要件明確性可以說是罪刑法定主義的基本條件。因為,如果構成要件的意思不清楚,那麼根本沒有辦法判斷,一個人的行為到底是不是屬於構成要件所要網羅的範圍。既然行為人對於自己的行為根本無法清楚的認識或抗辯,倘若仍予論罪科刑,除有牴觸罪責原則疑慮外,刑罰效果亦屬有限。在偽造文書罪的要件設計中,因爲文書客體的範疇過廣,是否將流入交易過程充當媒介物、是否關乎權利義務變動、是否可能引發財產實害...等,皆未能足以形成經驗法則上的危險共感,也就是立法者再怎麼詳盡完整地描述犯罪構成要件,也不能確定危險的存在。除了在判斷上混淆保護客體與行為客體外,具體危險認定上的過於浮動導致構成要件喪失過濾功能,並有失其明確性

。且由於不法構成要件的空洞化,讓行為人無從預測其行為將在法律上發生何種效果,進而無法強化行為規範功能以達危險犯所預設的預防實害初衷。在證劵交易法關於財報不實之規範上,分別就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詐欺之故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視其侵害之法益狀態而適用不同之競合關係予以論罪科刑。相對於偽造文書罪在適用上所衍生之問題而言,不論在文書公信之社會法益保護、文書範疇之明確性、行為人所應負擔之責任,規範了相對應之刑事處罰、民事賠償以及行政裁罰,對於意圖不法之行為人更有震懾力。此種經濟刑法規範不只符合刑法之謙抑思想及最後性手段,亦更為符合罪刑法定主義之精神。簡言之,如果運用各單行法規之特別規範得以更有效的保護我們

所在意的法益,那麼廢除偽造文書罪回歸特別法規範,就是合理的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