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偽造文書告訴乃論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刑法偽造文書告訴乃論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煥生,劉秉鈞寫的 刑法分則實用:大學用書系列(一品)(七版) 和林致平,方瑋晨,黃麗容,廖國翔,李佑均的 守護失智病友的法律攻略:親友失智了,在法律上怎麼保護他們、也保護自己?(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配偶偽造墮胎同意書是否構成刑法第210條? - 智丞法律事務所也說明: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323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處罰偽造文書行為,乃因文書在現代社會生活、經濟交易活動中,攸關各種法律關係之存在、維繫與證明,故應確保其製作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一品 和新自然主義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徐育安所指導 簡筱芸的 論性隱私權侵害之刑事評價-以散布性影像行為為中心 (2021),提出刑法偽造文書告訴乃論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性隱私權、性影像、色情報復、復仇式色情、未經同意散性私密影像、性自主權、羞恥感。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蕭宏宜所指導 陳楚涵的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刑事立法難題 (2021),提出因為有 妨礙電腦使用罪章、電腦犯罪、電腦使用安全、保護法益、法益適格、表象法益、集體安全感、社會信賴、社會安全秩序、深偽技術的重點而找出了 刑法偽造文書告訴乃論的解答。

最後網站刑法的偽造文書分為哪幾種類型?罪刑都一樣嗎? - 張思涵律師則補充:(一) 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文書包括契約書、借據、郵局儲金簿或取款憑條、支票背面之背書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刑法偽造文書告訴乃論,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法分則實用:大學用書系列(一品)(七版)

為了解決刑法偽造文書告訴乃論的問題,作者陳煥生,劉秉鈞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在校生、準備國考考生、研究刑法者、實務工作者   改版差異   根據108、109年修法修訂 本書特色   2005年刑法重大修正之後,立法院持續修法,包括廢止唯一死刑、增訂虛偽遷移戶籍投票罪、修正醉態駕駛罪、易刑處分、加重竊盜罪、妨害自然發育罪、數罪併罰、交通肇事逃逸罪、妨害農工商罪、傳染花柳病罪(嗣後廢止)、增訂詐欺罪與重利罪犯罪類型、擄人勒贖罪、贓物罪、沒收法制、瀆職罪、環境犯罪;2019年年底全面檢修罰金刑;以及最近一次2020年1月15日修正妨害農工商、妨害信用、聚眾不解散、聚眾强暴脅迫等四項犯罪。隨著司法院釋字777號解釋公布,宣告刑法第185條之4非因

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肇事」,有違法律明確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對於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顯然過苛,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此外,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相姦罪規定違憲,自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於立法院修法之前,上開問題實務如何處理,本書併予介紹。

論性隱私權侵害之刑事評價-以散布性影像行為為中心

為了解決刑法偽造文書告訴乃論的問題,作者簡筱芸 這樣論述:

  「未經當事人同意而散布其性影像」之議題,因韓國N號房事件而開始在國際上受到廣泛關注,我國立法者對此亦提出了多種版本的修正草案,而本論文旨在確立該行為於刑事法中的評價,並為日後立法提供正當性基礎,以及規範內容之建議。  本文研究目的有三:首先,對於現行法律的適用進行考察,指出不足之處,以論證立法必要性的存在;其次,將此種行為定性為對於性隱私權之侵害。為了探討性隱私權之內涵,本文將之區分為「隱私權」與「性」分別從兩個面向進行描述與探究,並基於以往關於性自主權相較於一般自主權特殊性之討論,檢視各種詮釋方向與隱私權概念間相容性。最終,選擇自「性羞恥感」之角度,呈現出性隱私權不同於其他隱私權的特殊

價值,作為未來規範要件設計更為嚴格,賦予更高法定刑的合法性基礎。同時,亦有意從性羞恥的角度,界定性隱私權的範圍,作為未來構成要件解釋適用之指引。  最後就日後立法之問題,主要分為兩大部分:一係針對立法論述基礎與方向之思考,嘗試在論述上將父權與性脫鉤,將焦點置於「性」對於「人類」所帶來之壓迫上,以跳脫出過往討論性犯罪時,以女性主義者單一觀點,強調父權與性別問題的思考,所帶來之侷限性;二則係針對制裁規範,以法務部提案、立法者所提出各版本草案作為討論對象,就其中意見分歧之處加以探討,提出本文批判與建議。

守護失智病友的法律攻略:親友失智了,在法律上怎麼保護他們、也保護自己?(二版)

為了解決刑法偽造文書告訴乃論的問題,作者林致平,方瑋晨,黃麗容,廖國翔,李佑均 這樣論述:

  財產遭侵占、誤入詐騙陷阱、被控竊盜或性騷擾、情緒失控攻擊人……失智症衍生的犯罪問題、糾紛,日益增多,法律上應該如何防範與應對?!   •擔心失智症家人的財產遭有心人士侵占、詐騙或非法移轉?   •失智症患者情緒失控攻擊人怎麼辦?   •父母失去行為能力,該如何保障他的權益?   •失智症患者被指控偷竊或性騷擾如何處理?   •失智症患者長期走失或失踪該怎麼辦?   •雇主可否以員工患有失智症為由解雇員工?   •失智症患者立的遺囑有效嗎?   國人的平均壽命為80.4歲,根據衛福部最新調查顯示,台灣65歲以上的長者,每12人就有1人患有失智;而80歲以上的長者中,每5人就有1人患失

智症,全台估計有超過27萬失智人口,預估未來平均每年將增加1萬人!   由於失智症病情只會越來越壞,加上患者判斷力下降,在病程中逐漸會對金錢、財產以及生活上的基本行為失去辨識與處理能力,易遭不肖份子騙取財物,小則銀行存款、大則千萬房產,有時不僅是被詐受害人,甚至是被利用成為幫助犯。   根據監察院2018年公布的「國內失智者人權保障調查報告」指出,失智症的民事案件,近10年來從115件增至1990件,飆升17倍;刑事案件則由94件增至368件,飆升近4倍,其中除了遺囑糾紛,還有許多詐騙案件、傷害案件…等。   有鑒於失智症衍生的犯罪問題、糾紛,居高不下,本書特別搜集因失智症而受害的病人及

家屬最常遇到的法律議題,內容用字淺顯易懂,並採用大量的實際案例作為輔助,為了自己、也為了家人,你需要知道「面對失智症」的相關法律與規劃,以避免失智症家人「無心」、「不當」行為所造成的傷害,例如:   ▲失智症母親確診後應該怎麼做?什麼是輔助宣告?什麼是監護宣告?二者差異為何?   ▲子女原本就應該善盡扶養義務,如果同時也是監護人,可以請求報酬嗎?金額會受到扶養義務的影響嗎?   ▲失智父親老是喊餓,也眼見大哥拿父親的退休金在家中聚賭,當初選大哥擔任父親的照顧者與監護人是對的嗎?   ▲女兒經法院宣告為失智症病友的監護人,竟然無法提領失智症母親存在銀行的定存,這可是救命錢?!   ▲兒子很擔心

失智父親亂投資,但亂投資或放在銀行存著都不是好辦法,該怎麼做才能讓父親的退休金成為生生不息的養老金呢?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刑事立法難題

為了解決刑法偽造文書告訴乃論的問題,作者陳楚涵 這樣論述:

針對電腦犯罪行為,立法者自1997年開始修法增訂,經過反覆修正之後,於2003年設立專章,設置妨礙電腦使用罪章,並指出其保護法益為「電腦使用安全」。不過其實質法益內容至今在實務、學界間仍尚無共識,造成法益無法發揮指引構成要件解釋的功能,造成法條的適用上產生疑義。而在檢視立法理由之後,可以認為立法者設立的初衷在於規範行為人無法控制實害範圍的情形,因此證立「電腦使用安全」屬於超個人法益,而妨礙電腦使用罪章的各條文便皆屬於危險犯。在尊重實證法的前提下,本文認為應以超個人法益與具體危險犯的性質,為構成要件範圍的目的性限縮,以此貼合立法者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