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構成要件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偽造文書構成要件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月寫的 刑法爭點即時通 和周易的 周易的刑法爭點好好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刑法的偽造文書分為哪幾種類型?罪刑都一樣嗎?也說明:(一) 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文書包括契約書、借據、郵局儲金簿或取款憑條、支票背面之背書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開南大學 人文社會學院法律碩士在職專班 游明得所指導 陳怡君的 違法投標之民刑事責任-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為核心 (2021),提出偽造文書構成要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政府採購法、違法投標、強制圍標、詐術投標、詐術圍標、合意圍標、借牌圍標、借牌陪標。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古承宗所指導 洪杰的 銀行法違法吸金罪之研究─兼論刑法作為規制金融犯罪之手段 (2021),提出因為有 銀行法、違法吸金、個人財產法益、金融秩序法益、加重條款的重點而找出了 偽造文書構成要件的解答。

最後網站偽造文書構成要件 - 法律貼文懶人包則補充:提供偽造文書構成要件相關文章,想要了解更多刑法213 214、刑法210 條構成要件、刑法公文書定義相關法律資訊或書籍,就來法律貼文懶人包.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偽造文書構成要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法爭點即時通

為了解決偽造文書構成要件的問題,作者吳月 這樣論述:

  ◎重要爭點一把抓:迷失在茫茫書海中,還要跟時間賽跑?本書去蕪存菁,將爭點一次整理給你,考前就看這一本!   ◎架構建立與爭點解構:先圖解刑法架構,爭點一目瞭然!再解構題目,輕輕鬆鬆掌握答題重點!   ◎實務見解、學者評釋帶你看:小孩子才做選擇,爭點、實務見解、學者評釋通通有~   ◎實戰解題:爭點看完還不夠,馬上實戰一波檢驗學習成果!

違法投標之民刑事責任-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為核心

為了解決偽造文書構成要件的問題,作者陳怡君 這樣論述:

我國制定政府採購法最主要的目標在於建立公平、公開、公正及透明競爭之採購環境,即將所分配之有限預算作利益最大化之使用。政府機關推動重要政策及公共工程等皆需透過勞務、財物及工程採購之方式完成。在龐大利益引誘之下,部分廠商為獲得可觀利潤,以圍標方式介入政府標案,喪失了政府採購法公平、公開達到合理競爭之目的。本文針對違法投標行為之種類態樣,違法投標行為所產生之民刑事責任並聚焦政府採購法第87條,關於違法投標行為之相關構成要件及民刑事責任與蒐集法院就違法投標行為之相關判決並分析歸納。

周易的刑法爭點好好看

為了解決偽造文書構成要件的問題,作者周易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書?   這是一本為刑法考試而生的「抱佛腳」書籍。   目標很明確:濃縮爭點,快速複習,提升即戰力!  

銀行法違法吸金罪之研究─兼論刑法作為規制金融犯罪之手段

為了解決偽造文書構成要件的問題,作者洪杰 這樣論述:

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違法吸金罪、準違法吸金罪乃是司法實務上甚為常見的金融犯罪,其法定刑亦可謂不低;然而,無論係本罪立法要旨、以及司法實務判決,多未能就本罪保護法益、乃至於更為核心的本罪入刑正當性事由為說明;又雖司法實務上就本罪構成要件已有為數不少的討論,然而在未能釐清本罪保護法益射程範圍之前提下,相關討論是否能切合本罪性質,亦是有待商榷。基此,本文首要聚焦於對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吸金罪其保護法益、刑罰正當性以及構成要件之互動關係進行確認;在確立了「刑罰目的、社會需求創造法益,法益檢驗個別刑罰正當性及刑罰構成要件」以及銀行法第29條之1可罰的不法本質在於「行為人以顯不相當的利息、紅

利影響理性投資人投資決策」的前提後,我們可以發現現行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吸金罪規制模式過於偏重於空泛的「金融秩序法益」層面,而忽略本罪犯行對「個人財產法益」造成實害風險與未能正確認識「金融秩序法益」內涵、亦即其與「個人財產法益」間本應具備溯源關係。再者,本文依序就現行法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其立法體系錯置、以及混淆投資、儲蓄本質差異之謬誤,以及可行之修法方向提出建言;法律貴於實踐,縱使未能釜底抽薪仿效外國立法例將現行法不當之處予以導正,就實務上甚常肇致爭議之「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構成要件,沿襲前揭本罪可罰不法本質、以及保護法益的觀點,本文認為銀行法第29條之

1準違法吸金罪不應以「抽象危險犯」作為解釋方式,且應刪除「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構成要件,或至少將人數以構成要件予以明確化,避免衍生爭議。末者,就實務上另一常見的爭議,亦即銀行法第125條加重條款「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計算方式,誠如上開所述,本罪的可罰不法本質既在於「行為人以顯不相當的利息、紅利影響理性投資人投資決策」,而「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在此所表徵者應為不法的質變而非量變,而該加重條款實則屬「加重不法構成要件」,因此,在歸責的模式選擇上,透過將此質變後的不法總量由數共同正犯,以及對於加重條款有所認識、並利用此條件藉此遂行犯罪結果的相續共同正犯一同承擔,方可傳達本罪欲禁止、誡

命的不法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