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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法 分公司登記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許忠信寫的 公司法要義 和陳連順,黃琪媖的 公司法精義(十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檢視現行法規公司法也說明:公司 設立分公司,應於設立後十五日內,將左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分公司名稱。 二、分公司所在地。 三、分公司經理人姓名、籍貫、住所或居所。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曾宛如所指導 王鍾湄的 公司資訊治理 (2014),提出公司 法 分公司登記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司登記法制、公司資訊權、股東名簿、查閱權、資訊揭露、關係企業。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學系 劉連煜所指導 林宏政的 論我國公司法對外國公司之規範 (2005),提出因為有 外國公司、認許、公司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司 法 分公司登記的解答。

最後網站外國公司 - MBA智库百科則補充:本法所稱外國公司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登記成立的公司。 第二百條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屬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司 法 分公司登記,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司法要義

為了解決公司 法 分公司登記的問題,作者許忠信 這樣論述:

  近年來,公司常到海外設分公司或子公司,形成跨國企業而有國際企業化的傾向。國際企業的設立常涉及外人投資、工作機會、勞工保障、租稅收入等事項,因此,對於公司法制的研究便非常重要,尤其公司法之比較法觀察更是如此。但本人回國後有感於國內學界對我國公司法立法時所模仿之大陸法系(如德國)公司法的陌生,學說亦多為英美公司法的介紹,而常與我國大陸法系基礎欠缺連結。     因此,為教學之便於二〇〇四年自撰公司法講義開始,即著眼於公司法之基本原理在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之間的差異,以及日本公司法在二次大戰後如何被折衷,並影響到我國公司法之修正。此一研究方式還原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來源,介紹爭議所在,並提出該如何

解決的觀點。為解決此些爭議,需特別關注英國一九八五年公司法與取而代之的二〇〇六年公司法變動、德國有限公司法及股份法近年發展,與日本二〇〇五年公司法及其後續的修正。     本書闡述體系為在第一篇介紹導論後,於第二篇介紹適用於四種公司類型之總則,之後再依序介紹所有公司類型的特別規定。而本書對公司法重要議題的探討,會儘可能先介紹德國法等歐陸法系,與影響我國近年修法的英美法系,再參考二次大戰後,已受英美法影響之折衷法制日本法如何處理該問題,最後進入對我國法的探討。

公司資訊治理

為了解決公司 法 分公司登記的問題,作者王鍾湄 這樣論述:

自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以及美國於2001年至2002年間發生安隆(Enron)等企業舞弊案件後,世界各國逐漸思考公司治理的重要性,亦即如何透過法律的制衡管控設計,有效地監督公司的組織活動,防止經營者違法濫權並兼顧股東與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其中,提昇公司資訊之揭露與透明程度,使所有利害關係人均能即時、正確的取得公司資訊,亦屬核心課題。 然而,現行公司法第210條有關公司資訊之查閱與抄錄,將主體限縮至股東或公司債權人,並須具備利害關係方可申請,其客體亦限於公司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股東名簿以及公司債存根簿,並未包含其他足以表彰公司當前經營狀況或有關關係企

業財務、業務經營之資訊,縱使股東或公司債權人取得該等資訊,亦無法從中還原公司的營運決策或公司經營的真相。但參諸外國立法例,不難發現,股東名簿甚至是公司其他資訊實應具有一定之公開透明程度,唯有讓利害關係人能取得即時、正確的公司資訊,始能保障其權益,並可藉由資訊的流通,嚇阻經營者不為不法行為或及早發現該等舞弊情事。 其次,公司登記制度亦屬資訊揭露機制之一環,惟現行主管機關無法即時更新或更正登記資訊,現實上也存在取得公司資訊的其他管道時,不僅須重新檢討公司登記制度之功能,亦須釐清登記主管機關於公司資訊治理中所扮演之角色。 最後,於前開論述基礎上,檢視我國公司資訊權之相關規範,

提出可能的修法建議與方向,以供卓參。

公司法精義(十二版)

為了解決公司 法 分公司登記的問題,作者陳連順,黃琪媖 這樣論述:

  公司法自頒布施行以來,歷經數次修法,以2018年的修法影響最為深遠。本書初版於1996年夏天上市,此次修訂改版,除了將艱深晦澀的法律文字轉為較淺顯易懂的文字,並透過體系化的方式撰寫,以精選的歷屆申論題引導出各節重點,再輔以國家試題演練,最後提供詳解說明,增進答題的要領及方法,協助讀者迅速掌握公司法全貌。

論我國公司法對外國公司之規範

為了解決公司 法 分公司登記的問題,作者林宏政 這樣論述:

國立臺北大學 94學年度第1學期碩士學位論文提要論文題目: 論我國公司法對外國公司之規範  論文頁數: 175所 組 別:  法 學 系(所)  財 經 法 組(學號: 79071508   )研 究 生: 林 宏 政 指導教授: 劉 連 煜論文提要內容:至民國九十三年底為止,依經濟部之統計資料,外國公司經認許而在我國設立分公司之家數已達二千九百三十四家,外國公司於我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者,亦有二千四百七十八家,其中營運資金達一億元以上者共有一百一十八家。由此可見,外國公司及其代表人辦事處於我國之經濟活動佔有不可忽視之地位,且其數量及影響力亦不

斷的增加。而外國公司於我國設立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對於促進其於我國投資,加速我國經濟發展亦有所助益。因此,我國公司法對於外國公司之規範是否完備,為一值得探討的課題。本文之研究方法係採取文獻分析探討方法及比較法之研究方法,以美國模範公司法、德拉瓦州公司法、日本商法及有限公司法中關於外國公司之規定為借鏡。並參酌美、日學者之文獻、我國學者之著作期刊文獻及學術論文,並兼研析我國法院之判決及行政機關所為之函釋,加以歸納,比較分析。另外,雖然外國公司於我國為運作時所可能牽涉到之法律層面甚廣,但本文之研究範圍將僅限於我國公司法上對外國公司之規範。。本文之研究內容如下:第壹章首先闡明本研究之動機及研究範圍與

方法、論文架構。第貳章則對於外國公司之概念加以說明,包括外國公司之定義為何、外國公司之名稱應如何表明及其國籍應如何認定之問題。第參章分就美國模範商業公司法、德拉瓦州公司法及日本商法及有限公司法對於外國公司之規範加以介紹,並簡介日本法對於外國公司的最新修法動向,兼而觀察美、日兩國對於外國公司規範之優點,以供我國制度參考。第肆章係就我國現行公司法對於外國公司之規範、經濟部對關於外國公司事項所為之函釋及法院所持之見解等實務上之運作情形。而分別對外國公司之認許制度、外國公司負責人之認定及責任、外國公司之監督、清算及申請備案詳予介紹。第伍章則對於我國公司法對於外國公司之規範之值得再加討論之部分,分就外國

公司之定義、認許制度之存廢、國籍之認定、外國公司負責人之定義及外國公司準用公司法之範圍,分別就其理論及實務運作加以檢討並提出建議。第陸章結論本章總結各章之研究,就我國公司法上對於外國公司之規範提出修法建議。本篇論文結論之重點如下,第一點應廢除認許制度,防止未經認許之外國公司於實務運作時可能產生之困境。第二點對於外國公司,公司法應將其定義為,以營利為目的,且具有權利能力之社團法人。最後則是應修正公司法第三百七十五條並刪除第三百七十七條,以釐清外國公司準用我國公司法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