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獨立法人格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分公司不得作為商標申請案之申請人- 理律法律事務所也說明:智慧財產局先前曾核准相當多件以分公司名義申請之商標註冊申請案,不過智慧局目前已改變其見解,原則上除非依設立國之法律,分公司具有獨立之法人格,否則只得以總公司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曾宛如所指導 陳佩慶的 公司登記法制之理論與實務 (2009),提出分公司獨立法人格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有限責任、公開原則、公司登記法制、歐盟公司法指令、英國公司登記、資訊揭露。

最後網站分公司或子公司?談跨國企業向外擴張的重要考量因素則補充:「薩摩亞商客來喜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開出的發票中. ... 一般人所稱「母公司」及「子公司」,就如同在自然人的母與子一樣,各自具有獨立的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分公司獨立法人格,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司登記法制之理論與實務

為了解決分公司獨立法人格的問題,作者陳佩慶 這樣論述:

有限責任是現代公司法制的重要特色。在有限責任制度之優惠下,法制創設公開原則藉此保護市場參與者。因此作為取得有限責任的代價,公司必須將其內部資訊對外公開,使社會公眾知悉孰為公司負責人、組織結構及其財務狀況,以保護交易安全。隨著時代的演進,公司登記制度不單僅是國家監控公司進出市場門戶的管制手段,其具有的資訊揭露功能於商業交易熱絡之今日無疑地更具重要性。登記制度是眾多資訊公示方式中的一種,公司透過主管機關登載法定事項於登記簿上,於資訊明確與標準化之同時亦便利公眾查證,有助於釐清公司組織複雜之法律關係。 歐盟為達成歐洲單一市場之目標,致力於消除各會員國市場流通之障礙。於推向歐洲單一市場的過程中

,各國企業法制的整合便成為建立單一市場之必備條件。鑑於公開原則對市場管理的衝擊最小且能迅速地於各會員國市場中實施,歐盟通過許多公司法指令,欲藉由公示登記的資訊揭露方式,提供各國市場參與者最低限度的交易保障。 1844年英國合資公司法(the 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 1844)透過登記賦予公司獨立法人格可謂是最早的公司登記制度,其發展至今約莫2個世紀運作已相當細緻與成熟而毫不遜色於大陸法系國家。儘管英國公司登記仍保有傳統內國法制特色,然於歐盟指令的影響下亦逐漸與德國、法國等歐陸國家呈調和之姿。 我國於2001年大幅修正公司法中之公司登記及認許規定。然若細部

分析修法內容可發現此次修正多係從國家行政管理之角度出發所作的登記改革,因此雖說公司登記於此次修正之法條變動幅度最廣,卻多僅止於行政程序或法律文字上之調整。歐盟與英國重視公司登記於市場所扮演之資訊揭露功能,認真思考公司登記法制於現代商業市場之意義,對於我國公司登記之發展,深具啟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