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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111年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包括所得稅法、稅捐稽徵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記帳士]也說明:依110年12月17日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 ... 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 ... 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故本題選(D)。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李惠宗所指導 李家螢的 所得稅法上免稅額制度之研究 (2020),提出110年扶養親屬扣除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租稅法律主義、租稅公平原則、稽徵經濟原則、免稅額、重複扶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永明所指導 胡淑雲的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作為遺產稅扣除額之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遺產稅扣除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消滅時效、平等原則、贈與併計遺產的重點而找出了 110年扶養親屬扣除額的解答。

最後網站所得稅法第17 - 法源法律網則補充: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 其每年度扣除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110年扶養親屬扣除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財稅法題型破解(3版)

為了解決110年扶養親屬扣除額的問題,作者大寶,覺常 這樣論述:

  《題型破解》完整收錄重要題型,以體系化的編排方式呈現,以擬真的版面、字數作答,輔以關鍵字句提醒,陪您一起破解難題,找到打開國考大門的鑰匙。     三版改版內容在不變動大寶老師書寫架構的前提下(僅部分微調),以律師選考財稅法的題目輔以法研所題目,收錄自106年來的重要、經典考題。     讀者們比較需要注意的除了納保法的法條務必熟悉外,還要注意稅法各論,至少所得稅法的法條,因為近年來律師選考可說是一年一題稅法各論,完全沒概念會手足無措。若沒有餘力深究,至少把這幾題考古題掌握住喔!

所得稅法上免稅額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110年扶養親屬扣除額的問題,作者李家螢 這樣論述:

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的課稅範圍,係針對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繳納稅款。若屬非中華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應納稅額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73條規定採就源扣繳,由公司於給付時按給付數額依規定稅率扣除之,無須辦理結算申報。而屬中華境內居住之個人,必須於次年五月間辦理結算申報,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所得淨額,採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其應納稅額。免稅額規定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包括本人、配偶及及受其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子女、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家屬。每年各地區國稅局皆會發布新聞稿說明列報扶養親屬相關規定,惟相關爭議案件仍不

少,這類案件納稅義務人應補稅額遠低於其他稅務訴訟案件,大多在稅額10萬以下,透過訴願或行政訴訟解決紛爭,浪費社會成本。本論文主要探討可列報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的範圍及要件,其分為五章論述。第一章為緒論,說明本文研究動機、界定本文之研究目的、範圍及方法。第二章為說明稅法的基本原理原則、稽徵機關職權調查之意義、調查程序及稅務案件上舉證責任之分配,第三章為說明所得稅及免稅額定性,第四章針對實務上有關列報受扶養親屬常見爭議案件類型,加以討論。第五章為結論及建議,提出本文看法及建議。

好齊好多!總複習Ⅱ:2019律師、司法官第一試、第二試

為了解決110年扶養親屬扣除額的問題,作者讀享作者群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2019好齊x好多 總複習Ⅱ   2019律師、司法官第一試、第二試   倍增、薏偉、希言、益明、音果律、柏達、寧尚、王介、艾格、許霍、歐拉、林毅、游正曄   讀享名師,聯手誠意鉅獻!   考前增補、複習或臨時抱佛腳的超速捷徑   管他一試選擇題還是二試申論題   差異我們告訴你 重點全都在這裡   修法重點   最新且最重要修法全部一網打盡   刑法、刑訴、身分法、保險法、強執法、勞社法、智財法、最新釋字都有喔!   科目導覽   (寫得這麼白話 你一定可以快速上手)   重點整理國公、國私、強執   (想放棄國公、國私、強執

嗎?看完這部分,不用害怕不知道怎麼考)   年度文章一覽→市面上最有份量的年度文章一覽   (不只是重要的,全年度重要文章一次告訴你重點!!!)   重要文章精選   (那些超有機會考、超級重要的文章都幫你挑出來深入解析囉!)   實務觀點   (實務見解這麼多…哪些重要?又該怎麼看?)   法研所試題   (從法研所考題看今年國考重點,你不能不看!)   重點篩選   (除了最新的,別忘記還有不一定是最新,但很愛考的重點喔!)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作為遺產稅扣除額之研究

為了解決110年扶養親屬扣除額的問題,作者胡淑雲 這樣論述: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生存配偶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作為遺產稅扣除額,然遺產稅如何導入民法規定以計算扣除額,以及諸如行使該項請求權之時效、擬制遺產併計遺產課稅是否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雙方財產價值之計算等,稽徵實務與司法實務履有爭議,惟迄今均未見規範。是故,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作為遺產稅扣除額,涉及納稅義務人扣除額與國家租稅債權之拉鋸,應需有更健全之規範,以為徵納雙方之準據。現今稽徵實務,若試算被繼承人之遺產為應稅案件,生存配偶大多會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作為遺產稅扣除額,而稽徵機關在遺產及贈與法未明定下,僅

以數則財政部函釋作為實務操作之圭臬,缺乏整體性規範,導致司法實務相關判決亦有不同見解,是本文針對理論、司法實務判決及稽徵實務操作上窒礙難行之處,如行使請求權之時效,究為消滅時效或除斥期間、擬制遺產併計遺產課稅不列入剩餘財產計算範圍,是否有探討之空間等問題,進行可行性論述與分析。本研究結論認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行使時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請求權10年時效;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列入其剩餘財產,亦得作為交付標的;遺產及贈與稅法因租稅政策考量,有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財產,在計算剩餘財產時,只要排除該項財產,即可達成避免雙重租稅優惠;被繼承人所有之公同

共有土地均得作為該項請求權之交付標的。最後,並提出五點建議,包括:通盤檢討增修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範內涵,兼顧租稅人權與租稅公平正義;借鏡德國稅法與民法結合之法制;加強稽徵機關調查權,兼顧紓減稅務訟源;強化與發揮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功能,減少徵納雙方對立;兼顧法、理、情,儘速解決配偶剩餘財產價值之認定與範圍,以及核算該項請求權問題,俾符合憲法平等原則等,期望對於日後相關規定之制訂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