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高雄女工控永安漁會違法轟勞工局沒作為 - Yahoo奇摩新聞也說明:邱姓女員工控漁會在她重回工作崗位上違法2次調動職位,今年3月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歷經3次調解後至今都沒有進展。(洪靖宜攝). 高雄永安區漁會 ...

國立中正大學 勞工關係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馬財專所指導 王明欣的 勞資爭議獨任調解人調解機制之探討 (2016),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獨任調解人、調解人、勞資爭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勞工關係學系暨研究所 許繼峰所指導 王美珍的 我國民間團體調處勞資爭議的功能與困境:新勞資爭議處理法施行前後之比較 (2011),提出因為有 勞資爭議、中介團體、協調、調解的重點而找出了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的解答。

最後網站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則補充: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 記錄 ... 『調解會議起迄時間:103年01月14日上午9時00分~103年01月14日上午10時15分 ... 如調解申請書及歷次調解紀錄勞方主張所載。 2.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資爭議獨任調解人調解機制之探討

為了解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的問題,作者王明欣 這樣論述:

我國勞資爭議調解制度,在國民政府於1928年6月9日所公佈之勞資爭議處理法,從制定公布以來,到現在已經有7次的修正,但是大致上勞資爭議的處理架構並未有重大的改革。該法為我國之政府機關,也就是勞工主管機關在處理勞資爭議糾紛的重要程序,也就是現在的勞資爭議處理,以及維持勞雇合諧中的重要依據,而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調解」係指在爭議事件發生後,當事人無法自行解決,而依該法向勞工工作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由中立的第三方協助雙方達成可以接受的方案。  早期也就是20年前的1975年初才2,200件左右,到1995年的8,000件,到2014年達到22,700件之多,已經超過政府機關人

力的極限。因此陸續有民間的協會加入調解,但是也無法消化日益增多之調解案件。在2009年7月1日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公布全文60條;施行日期為2011年5月1日施行。自此走入獨任調解人制度,而獨任調解人和調解委員不同之處主要在於:進行調解工作的人數差異。  勞資爭議獨任調解人:除了擔任會議主席;並且也是勞資雙方的調解人,一人獨自全攬全場的調解過程,肩負著勞資爭議調解的成敗,可謂任務重大,由此亦可見獨任調解人的重要性。  本研究是針對獨任調解人調解機制之探討,研究過程中有一些限制:如不能直接訪談案件之當事人,又不能公布訪談對象之姓名,因為有個資法及隱私的問題!因此必須在條件很差的情況下,進行獨任調解

人在處理爭議案件,所遇到的情形加以分析、研究解決之道。因此本研究有其價值觀和實用型,希望本研究能夠提供「獨任調解人」在調解時所碰到的情形加以排除和應對,使得能夠順利進行勞資爭議調解以嘉惠勞資雙方之合諧。本研究的結論與建議也提出: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可以建立網路平台,使全國400多位獨任調解人可以有一個討論的平台。如果法令有修正時,可以在平台上即時公佈,藉此達到獨任調解人能迅速了解法令修正之內容,使得調解爭議時更加順暢。

我國民間團體調處勞資爭議的功能與困境:新勞資爭議處理法施行前後之比較

為了解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的問題,作者王美珍 這樣論述:

1990年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導入委託民間中介團體處理勞資爭議措施。2009年7月1日「資爭議處理法」修正,並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勞資爭議處理制度大幅變革。本研究探討這些協處爭議的中介團體在修法前後發揮的功能與遭遇的困境。為蒐集研究資料,本研究訪談10個主要縣市受委託處理勞資爭議之民間團體。分析所蒐集的資料發現,民間中介團體一直面臨調處人員專業性與公正性不足、會務資源(人力、會所等)欠缺的窘境。儘管如此,「資爭議處理法」修正前,中介團體使用「協調」方式處理勞資爭議,對輔助政府穩定勞資關係有相當助益。自2004年起,勞委會將委託中介團體調處勞資爭議補助之經費改為「論件計酬」,並擴大其他

民間團體參與,形成多元委託;此後,補助經費因而分散,絕大多數團體的財務幾乎難以為繼,而且由於非專業民間團體參與協處爭議,導致品質參差不齊。本研究也發現,「資爭議處理法」修正之後,民間團體處理勞資爭議改「協調」為「調解」,但是「論件計酬」補助方式未變,如果爭議當事人不選擇中介團體以獨任調解人身分調解爭議,中介團體的調解案件將驟降,其生存更加困難。總之,中介團體調處人員的專業性與公正性若不加強、調處案件「論件計酬」的方式若持續不變,中介團體的調處勞資爭議功能將會萎縮。因此,本研究建議政府:應以行政指導協助勞工選擇指派調解人、建立調解人證照制度、提供中介團體充裕資源、調解紀錄以政府名義為之;建議中介

團體:招募熱忱服務之志工參與、獨立超然運作、提升組織知名度、培養專業調解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