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新聞稿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也說明:高雄國稅局 進一步說明,如須編修扶養親屬、所得、扣除額、抵減稅額. 及扣抵稅額等,或列舉扣除額含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合計數大於. 標準扣除額,不適用手機報稅,請改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會計資訊系 林靜香、封昌宏所指導 吳欣怡的 基本生活費不課所得稅之研究 (2018),提出高雄國稅局新聞稿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基本生活費、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人性尊嚴。

最後網站手機報稅專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全球資訊網則補充:五、新聞稿. (一)手機輕鬆報,功能再精進,報稅達人就是你! (二)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試辦附件上傳新功能. 六、相關Q&A. (一) 手機報稅3.0 Q&A [PDF].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高雄國稅局新聞稿,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基本生活費不課所得稅之研究

為了解決高雄國稅局新聞稿的問題,作者吳欣怡 這樣論述:

隨著納稅者權利保障意識抬頭,租稅人權是現代法治國家共同認定的基本原則及立法潮流,為了與國際接軌,我國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施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為我國首部保障納稅者權利之立法,其立法意旨包括落實憲法第15條生存權之保障。有關生存權保障具體的規定,乃是維持納稅者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加以課稅,此為本文解析的核心。研究主要探討納保法第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透過所得稅法修正後的各項扣除額,與社會救助法的最低生活費比較,訂定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並且針對基本生活費用之比較基礎進行案例式的模擬,檢視納保法基本生活費用不課稅規定不合理

之處,並提出法律修正的建議。本研究發現修正後的納保法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排除,但納入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比較基礎,限縮有此特定身分之納稅者適用基本生活費扣除額之空間,有違反憲法生存權之疑慮,可能使身障人士、家庭中有就讀大專院校的學生或有學前幼兒的家庭,現實上需要更多的支出,但卻沒有因為納保法的施行增加可扣除的金額,冀望在未來稅制改革,納保法扣除額的計算再做出適當的調整,本文的研究結果可提供主管機關日後修法之參考,期盼落實納保法保障納稅者的生存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