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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會計與資訊科技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黃俊杰所指導 徐瑮瑮的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存廢問題 (2015),提出南區國稅局新聞稿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特銷稅、奢侈稅、租稅正義。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葛克昌教授所指導 徐晶純的 論夫妻分居時之所得稅法律問題 (2012),提出因為有 家庭課稅、課稅單位、分居夫妻、婚姻家庭制度性保障、量能課稅原則、處罰的重點而找出了 南區國稅局新聞稿的解答。

最後網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聞稿則補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服務專業創新效能和諧. 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或是在我國境外簡要說明如下表:. 總機構在境內. 營利事業. 總機構在境外營利事業.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南區國稅局新聞稿,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存廢問題

為了解決南區國稅局新聞稿的問題,作者徐瑮瑮 這樣論述:

自2008年世界金融風暴襲捲全球,我國政府為了振興國內經濟,採取寛鬆的金融及租稅政策,以吸引國外及海外臺商資金。2009年政府將遺產及贈與稅稅率調降為10%,2010年兩岸簽署ECFA(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開啟兩岸經濟合作架構,使得大量臺商及海外資金湧入。惟臺灣投資管道有限,大量資金湧入房地產市場,加上投機客炒作,都市房地產價格不斷上升,大臺北都會地區房價飆漲,節節高陞,受薪階級等無殼蝸牛只能望屋興嘆,買不起房屋的民怨四起,社會充斥負面感受。2011年政府有鑒於現行稅制房屋及土地短期交易之移轉稅負偏低,再加上部分高價消費品誘發物價

上漲,為促進租稅公平、健全房屋市場及營造優質租稅環境,照顧受薪階級及弱勢民眾之居住需求、減輕人民購屋負擔並有效引導房屋市場健全發展及穩定的經濟成長,財政部爰配合行政院提出「健全房屋市場方案」,制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並於2011年5月4日經總統公,施行細則亦行政院核定,自2011年6月1日施行。2015年6月立法院三讀通過通過房地合一稅制改革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條之1修正草案,經總統公布後,將自2016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財政部表示,現行房屋、土地交易分開課稅,土地按公告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不再課徵所得稅;房屋絶大多數按房屋評定現值計徵所得稅,致

稅負偏低,且與國際稅制不一致,為建立合理透明稅制,研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之稅改方案,輔以特銷稅不動產部分轉型,其配套將所增加稅收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以維護居住正義、改善貧富差距及合理配置社會資源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實施之目的其一係健全房屋市場,對非自住不動產短期內移轉加徵稅賦,避免房價不斷攀升,促使房地產回歸合理正常之市場交易,以利國家整體之長遠發展。其二係維護租稅公平,高消費貨物及勞務帶動物價上揚引發社會不良觀感,對高消費貨物或勞務課徵特銷稅,可維護租稅公平,衡平社會觀感。其預期效益有四,一是符合社會期待,二是維護租稅公平,三是抑制短期投機,四是增進社會福利。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Specifically Selected 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實施四年多來,是否達成這二項政策目標及四項預期效益呢?本文就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Specifically Selected 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相關稅法之比較分析、查核實務及案例分析等內容,探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Specifically Se-lected 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是否達成政策目標及預期效益。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Specifically Selected 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

t)尚不能稱達成政策目標及預期效益不彰,又其政策目標及預期效益為所得稅法所取代,本文建議廢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Specifically Selected 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將高額消費貨物併入貨物稅(Commodity Tax)及高額消費勞務併入非加值型營業稅(Non-value-added Business Tax),以達簡化稅目及稅務行政業務之目的。

論夫妻分居時之所得稅法律問題

為了解決南區國稅局新聞稿的問題,作者徐晶純 這樣論述:

夫妻之所得稅申報,依我國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雖得就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然均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且無論採何種夫妻財產制,均應依所得稅法將夫妻雙方之所得合併申報課稅,此種以夫妻作為課稅單位之申報程序,雖經釋字第318號解釋認定與憲法尚無牴觸,然而52年1月29日修法時立法者所選擇之課稅單位,是否仍適用於50年後之我國社會經濟情勢,尚有討論空間。 又於夫妻分居時,雙方既未共同居住,則強求其合併申報實有其困難,故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就夫妻分居情形,若分居夫妻經申請分別開單,即准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減除其已扣繳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

。然釋字第696號解釋於101年1月20日宣告其違憲,並就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亦為定期二年失效之宣告。是於解釋公布之日(101年1月20日)屆滿二年而尚未修法期間,夫妻分居之情形下應如何申報所得稅,仍有論究之必要。 另外於夫妻分居時,若夫妻僅選定其中一人為納稅義務人,而未經選為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未依法申報,恐非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而生之逃漏稅捐,倘若仍以納稅義務人作為稅捐處罰之對象,並非無疑,而此為上開解釋所未論及,故亦應為加以討論之議題。 從而,本論文著重於分析整理,透過探討所涉及之憲法問題,就申報程序實務運作之相關函釋予以臚列分析,並整理與此議

題相關之婚姻制度性保障、課稅單位、分居制度,從而分析各制度可得提供之思考方向,進而就我國立法之發展,提出修正之建議,希冀建立符合我國憲法秩序及社會經濟情事之分居夫妻所得稅申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