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志偉寫的 土地登記實務(3版) 和黃志偉的 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之物權法律解析暨登記實務(3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預售屋新制規定 -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也說明:「預售資訊及定型化契約備查60秒上手教學」懶人包. 發佈日期:110-06-22. 依據110年7月1日施行之平均地權條例,銷售預售屋者(建商或起造人)自110年7月1日起開始銷售預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何一民的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2021),提出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範本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程驗收、工程保固、保固期、保固保證金、FIDIC契約條款。

而第二篇論文華夏科技大學 資產與物業管理系 謝百鈎所指導 林麗芬的 集合住宅專有部分交屋作業之服務品質及問題探討 (2021),提出因為有 服務品質、IPA分析、集合住宅、驗屋作業的重點而找出了 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範本的解答。

最後網站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簽約注意事項則補充:一、適用範圍. 本契約書範本提供消費者、企業經營者及社會大眾買賣預售屋時參考使用。 前項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 之物。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範本,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土地登記實務(3版)

為了解決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問題,作者黃志偉 這樣論述:

  土地登記,土地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同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因此,土地登記對產權之確定性不可言喻,尤其近年來經濟快速成長,土地建物移轉及抵押設定頻繁,其權利變動之法律關係,亦因社會結構變遷而日益複雜,更加顯示土地登記之重要性。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問題,作者何一民 這樣論述:

近年來,國內雖以高科技工業如半導體產業為經濟發展核心,以往的工業火車頭「建築、營造工業」成長動能已日漸趨緩,然而,政府意識到前瞻建設計畫之運行、社會住宅及都更危老改建需求仍仰賴於營造工業,遂逐步採取許多改革措施諸如政策性擴張投資、協助技術創新與轉型、完善營造法制環境等,以期帶動營造產業之復甦。其中關於法制現況,工程履約流程中最為常見的議題,除承包商應如期完工外,莫過於工程瑕疵衍生之爭端,此殊值業主與承包商重視。事實上,民法與工程相關法令雖有瑕疵救濟規範,卻不足以因應實務上變化多端之瑕疵紛爭,因此,本論文擬以工程產生瑕疵時應如何救濟作為研究目標。工程生命週期中產生瑕疵並受業主發現的時點,區分為

承商施工期間、業主驗收程序與業主使用階段,雙方就上述三個階段產生之瑕疵該如何處理並界定法律關係?本論文主軸承商之保固責任究係上述三項階段中之哪一階段?為何民法承攬針對工作物瑕疵已存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還需另行創設保固制度?此兩制度之關聯性何在?應如何精準操作?均為本論文所關切之議題。正因我國工程保固法制諸多概念沿襲英美工程契約所慣用條款,並逐步發展成工程慣例,法律人員在無法正確理解保固制度發展脈絡之情況下,時常誤解法律關係進而錯誤適用法律。職此,誠有必要釐清工程保固制度之基本架構與其性質所屬,方能重新認識工程保固制度並定紛止爭工程瑕疵之疑慮。此外,業主若藉定型化契約之手,針對工程瑕疵設計出風險

分配不甚公平、合理的保固條款,承商該如何應對?保固條款若有所缺漏,應如何進行契約漏洞之填補?此時,民法承攬之瑕疵擔保規範與FIDIC國際營建工程契約又扮演著何種要角?工程裁判實務上針對瑕疵之重要爭議又該如何精確地解決?亦為本論文研究方向。以下,本論文將陸續梳理上述爭議並提出一己之見,希冀能夠勾勒出一套完整的工程瑕疵救濟制度,創造美好的工程法制環境。

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之物權法律解析暨登記實務(3版)

為了解決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問題,作者黃志偉 這樣論述:

  物權與人民生活休戚相關,物權法之研習,自須將法律理論與實務之人間世事相結合並廣泛運用,理論以實務當驗證,實務以理論作基礎,理論與實務如鳥之兩翼、車之四輪相互為用不可偏廢;是以通曉物權法律之規定與其相關解釋判解,實為重要根基,然實務運作之方法亦不可偏廢。法條主義必須與事實結合,讓讀者利用學到的理論知識,從多元角度之實務方向思考及解決各種社會現象及法律問題。 作者簡介 黃志偉 現職:  德霖技術學院不動產經營學系專技副教授  國立臺北大學公共事務學院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講師  國立臺北大學進修學士班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講師  私立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講師  私立中國文化大學講師  私立實踐

大學推廣教育部講師  私立華梵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講師  私立長榮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講師  台灣金融研訓院講師  考試院國家考試土地組出題及閱卷委員  監察院不動產調查案諮詢委員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講師  教育部各私立大學購置土地審查委員  台北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  新北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  中華郵政公司不動產投資審議委員會諮詢委員  全國農業金庫公司農地銀行仲介法律諮詢小組成員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房屋委員會副召集人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及台北市地政士公會顧問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  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

合會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轄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委員  黃志偉地政士事務所所長 學歷:  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地政學系畢業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畢業 經歷: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二屆理事長  台北市地政士公會第二屆理事長  中華民國地政貢獻獎評選委員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革新小組委員  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政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九二一賑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  桃園縣政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  內政部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講師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講師  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兆豐銀行

、華南銀行等各大金融機構講師  內政部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範本專案小組委員  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公會全國聯合會顧問  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台中縣政府不動產專案講師  經濟部、中華郵政、台灣電力、台灣糖業專業人員訓練中心講師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地政士公會、不動產仲介公會講師  私立中國文化大學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講師

集合住宅專有部分交屋作業之服務品質及問題探討

為了解決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問題,作者林麗芬 這樣論述:

房市交易熱絡,建築物房屋型態多樣化在購屋交易及興建完成後,消費者對於房屋產權專有部分常存在期望然在交屋認知及資訊不對稱下,當在執行交屋作業時的各階段或驗屋項目容易造成糾紛,面對消費者導向時代,這乃是建設公司與營造廠急需掌握的關鍵。本研究運用問卷調查法針對建設公司(銷售代銷)、營造廠及消費者等三方等人員,進行集合住宅專有部分交屋作業之服務品質問題關鍵探討。研究首先以雙北地區集合住宅之供需現況量與交屋驗屋作業現況進行整理,並就不動產買賣糾紛問題進行文獻探究。研究問卷經過專家審視修正後,共計有交屋文件準備、服務人員態度、驗收現場作業及代辦服務作業等四構面,30個題項。共回收238份有效問卷,運用多

變量統計方法與IPA分析進行集合住宅專有部分交屋作業之服務品質問題討論,以及案例個案建築物新成屋共計102戶實際驗屋情形,作為案例個案探討。研究結論與發現如下五點:一、 建立交屋作業之服務品質,四大構面共計30項指標。二、 交屋作業中服務品質之重要程度指標構面依序為「服務人員態度」,其次為「驗收現場作業」、「交屋文件準備」及「代辦服務作業」。三、 在交屋作業中服務品質之滿意程度,依序為「代辦服務作業」、「交屋文件準備」、「服務人員態度」,最不滿意的為「驗收現場作業」構面。四、 交屋作業之服務品質需積極改善前三指標為「交屋人員之專業能力,能提供顧客相關咨詢」、「交屋時會主動揭示顧客保固權

益」及「針對建築本體(例如:門窗、地磚、壁磚、粉刷、油漆、天花板)仔細檢測」等指標。五、 建設公司應建立交屋作業之服務品質標準作業流程,消費者委託驗屋公司人員進行屋況檢驗所出具之報告書,需經由政府立案之第三方公証單位或由國家考試通過之相關技師簽証,較可預防房屋買賣交易消費糾紛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