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修改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修改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寫的 不動產經紀法規要論(6版) 和李永然,鄭惠秋的 合建‧預售法律實務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意即「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倘較「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 ...也說明:消保法第15 條於解釋上應作目的性限縮解釋,意即「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倘 ... 有關建設公司以個別磋商方式修改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降低交屋保留款額度,是否牴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金大鼎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劉姿汝所指導 許家瑋的 從消費者保護法探討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 (2019),提出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修改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消費關係、消費者保護法、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經營管理系 蔡榮發所指導 黃淑齡的 大台北地區消費者選購預售屋關鍵因素之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大台北地區、預售屋、IPA分析法、修正式德爾菲法、關鍵因素的重點而找出了 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修改的解答。

最後網站護消費者購屋權益新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11月上路則補充:內政部表示,現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已規定附屬建物除陽台 ... 可要求建商修改契約條款,以保障自身權益;同時也可向預售屋建案所在地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修改,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不動產經紀法規要論(6版)

為了解決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修改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是考試院「不動產經紀人普考」之必考專業科目之一,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四大主題。本書除了解釋四大法律之立法內容,並且收錄近三年之考選部試題,以及考上學員之考試心得分享,提供給讀者如何準備國家考試之方法及秘訣,幫助你一次金榜題名。

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修改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目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
房屋總價的15%作為訂金
而第24條違規之處罰
竟然就將15%訂金沒入
對消費者而言
非常不合理
訂金是訂金
違規處罰就是違規處罰
不可混為一談
地政局務必盡速
與內政部、消基會討論
修改契約條款
保障民眾權益!!

從消費者保護法探討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

為了解決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修改的問題,作者許家瑋 這樣論述:

住宅租賃法制在民國(下同)105年以前,僅有民法及土地法有相關規定,相較於不動產買賣,在過去長期以來是被政府較忽視的一塊。一直到104年惡房東張淑晶事件的新聞報導,其以極不公平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坑殺房客的行徑引發舉國譁然,隨後有關各種惡房東及惡房客的新聞如雨後春筍般接連爆出,住宅租賃的議題開始受到注意。而近年來,都市地區的房價高漲,許多民眾無法負擔買房的成本,住宅租賃的需求日漸增高,居住正義的議題隨之興起,人民迫切希望政府介入住宅租賃市場的呼聲愈來愈高。實務上,住宅租賃契約大多是定型化契約,由出租人單方面擬定或提出。有關定型化契約,我國民法第247條之1及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第二節皆有規範。消費

者保護法第17條更以授權各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定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方式,建立了一套法律效力極大的行政管制體系,雖然其是否有過度侵害契約自由的疑慮,目前尚無定論,但不可否認的是,消費者保護法透過此套管制機制確實較周全地保障了消費者的權益。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是否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涉及住宅租賃關係是否為消費關係。內政部在105年制定公布「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試圖將大部分的住宅租賃關係納入消費者保護法的範圍作規範,以保障承租人權益。惟過去實務上,長期以來較傾向認定住宅租賃關係非屬消費關係,不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因此前開規定公布後,住宅租賃關係

在何種情形下是消費關係,可以適用前開規定,演變成實務上爭論不休的議題。又內政部於106年制定公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該條例以是否具消費關係將住宅租賃關係分為二種,具消費關係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非具消費關係者,適用該條授權主管機關另行制定「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惟究竟如何判斷住宅租賃關係是否為消費關係,仍無統一的標準,實務上甚至呈現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幾乎完全相反的見解。故本文主題之一在於探討住宅租賃關係是否為消費關係,透過對實務上行政機關內部資料及司法判決的整理,試圖對此議題提出看法與建議。而因住宅租賃契約大多是以定型化契約的形式呈現,故對於定型化契約的性質與規範亦是本文

討論的重點之一。誠如上述,現行消費者保護法對於定型化契約之行政規制,是否有過度侵害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現行制度是否有可以在改善的地方?本文皆會作詳盡的討論。此外,我國住宅租賃法制,過去僅有民法及土地法的基本規定,但隨著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的介入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的制定,各個法規的適用對象不盡相同卻又有彼此重疊之處,我國住宅租賃法制演變得愈來愈複雜。故本文以法令制定的時間線為介紹順序,依序介紹民法、土地法、消費者保護法相關法令(即有關住宅租賃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的內容,以期能對我國住宅租賃法制的全貌有相當的了解。最後,筆者統計了105年至108

年我國行政院消費爭議申訴系統中的資料,住宅租賃相關爭議中,有關「承租人提前終止契約問題」、「租約終止或期滿,出租人未返還全額押金問題」及「修繕問題」類型的爭議,數量為前三名。故針對此三個議題再加上之前所述之住宅租賃關係是否為消費關係的問題,本文將作議題討論與司法案例研析,並對實務上常發生的住宅租賃問題提出相關建議。綜上,本文試圖透過對學說文獻及實務判決的整理與分析,從消費者保護的角度出發,探討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中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並呈現我國目前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相關法制上及實務上遇到的問題,對這些問題提出修法建議,以期能使我國住宅租賃法制更加健全,切實保障住宅租賃契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

實現居住正義。

合建‧預售法律實務

為了解決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修改的問題,作者李永然,鄭惠秋 這樣論述:

  投入不動產開發業務,不能沒有縝密的運籌帷幄。合建,是建商撙節土地成本的重要手段,但相對的,合建往往存在許多錯綜複雜的問題,包括土地的取得方式、合建契約的性質、各種不同合建型式的稅務規劃、房地合一稅規劃實務……。推案當中,建商亦常採取「預售」以靈活資金的調度,然而預售房屋買賣的糾紛,卻又常常居高不下。站在龍頭產業激越的浪頭上,專家教您從法律、地政、稅務的角度切入,從容備戰,贏得漂亮的一擊!

大台北地區消費者選購預售屋關鍵因素之研究

為了解決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修改的問題,作者黃淑齡 這樣論述:

預售屋商業模式源自台灣香港中國兩岸三地,建築團隊透過預售屋之亮麗外觀與新穎設計感,展示出該大樓的優勢,並讓消費者可使用分期付款方式來選購,達到降低購屋的門檻,因此廣受消費者喜愛。對於預售屋選購之關鍵因素,與總體經濟環境、都市發展計劃皆有深度關聯性,而在交易風險考量下,有許多構面與準則皆會被消費者列為考量因素。因此本研究目的,在於探討消費者在選購預售屋時,所考量的構面因素之重要性排序,做為提供未來建築開發商及房屋銷售業界參考之依據。本研究採用修正式德爾菲法及IPA分析法,經過專家匿名多次討論並透過問卷訪問,最後將大台北地區消費者選購預售屋的關鍵因素,分成5個構面與15項指標因子,由不動產界專家

代表進行填寫問卷。研究結果表明,在產學業界專家與消費者一致認為大台北地區消費者選購預售屋關鍵因素,首要因素權重依序為「地點」、「房貸利率」、「交通」,而消費者重視但現階段建商相對投入較低的因素權重依序為「建商品牌」、「預售屋履約保證」,顯示消費者在意建商口碑信任度,以及買賣交易安全,期望此研究結果做為未來建築開發商及房屋銷售業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