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人變更申請書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負責人變更申請書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震山,黃清德,李錫棟,李寧修,陳正根,許義寶寫的 集會遊行法逐條釋義 和楊凱(主編)的 新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實例評注(上下卷)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建築物室內裝修業變更登記申請書也說明:1.申請書, •蓋妥廠商及負責人之印鑑(變更公司負責人者請蓋新負責人之印鑑)。 •所有聘僱之專業技術人員需簽名或蓋章。 2.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影本請加蓋公司大小章並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北京大學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楊佳純的 不動產信託登記兼評實務相關判決 (2015),提出負責人變更申請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信託法、信託登記、不動產登記、不動產信託登記、登記對抗。

而第二篇論文國防大學管理學院 法律學系 鍾 秉正所指導 蔡翼全的 印鑑證明存廢問題之研究—以戶政實務為例 (2011),提出因為有 印鑑證明、職權命令、明確性原則、偽造文書、特信文書、書證、公證、地政士簽證、當事人真意表示、日本印鑑證明的重點而找出了 負責人變更申請書的解答。

最後網站土地登記: 法規與實務 - 第 515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1 公司法人於籌備期間,所購置之不動產,暫以其負責人名義辦理所有權登記,公司法人成立後之更名 ... 繼承人有無不明之遺產管理人登記及變更應備書件(1)土地登記申請書。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負責人變更申請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集會遊行法逐條釋義

為了解決負責人變更申請書的問題,作者李震山,黃清德,李錫棟,李寧修,陳正根,許義寶 這樣論述:

  集會遊行是多數人聚集於一定處所的表現活動,當其使用公共場所時,即有可能與公益或他人的自由權利產生競合、衝突或緊張關係,而集會遊行法即是以調節該等多元價值與權益為重要目的之法律規範。本書作者各依其研究專精領域,擇集會遊行法條文加以釋示,兼顧理論與實務,且就相關增修草案規定提出比較或意見。至於採用逐條釋義之體例,並不限定統一格式,期能發揮個別論述的特色。本書除可供執法實務及法律研習參考外,亦應有助於自由、民主、法治、人權的深化工作。

不動產信託登記兼評實務相關判決

為了解決負責人變更申請書的問題,作者楊佳純 這樣論述:

信託是一個忠實關係,受託人必須依此忠實關係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或處分其依此忠實關係而保有的財產。依信託法第4條第1項規定,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所成立的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因不動產信託登記係採登記對抗主義,與我國一般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案件性質不同,使基層地政機關受理登記時在登記的審查和登記的效力面臨前所未有的難題。目前的不動產信託登記,是就信託財產先辦所有權登記,再註記為信託財產,即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信託財產及委託人身分,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目前之登記作法,是否能夠確保實現信託委託人創設信託的目的,對於受益人是否有保障,現行登記制度有何缺點,都可經由整理分析審判實務的見解加以得知

。據此,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判決、法務部函釋、內政部函釋及高等法院所舉辦之民事法律座談會等相關實務見解,對不動產信託登記衍生之相關議題即值得研究。本文係以信託公示制度與交易安全保障為探討重點,以各學者有關不動產信託登記制度之著作論述作基礎,從而就我國實務之訴訟實例作為討論對象,詳言之,即先探討信託制度、信託意義及我國不動產信託登記制度,並依據各項標準將我國實務與信託登記有關的判決為分類,分析摘要我國實務對各信託登記議題之見解後,作為評釋上述我國實務與信託登記有關的判決依據,期能對於我國現行不動產信託登記法制之建構,提供相關建議。本文分五章節研究此一問題,第一章為緒論,說明本論文的研究動機和目的、

研究範圍和方法、相關文獻探討、研究架構和流程。第二章及第三章先探討信託制度及不動產信託登記的法理,作為評釋我國實務判決的基礎。第四章整理分析我國實務與不動產信託登記有關的判決做為評釋的基礎,並評釋上述我國實務與信託登記有關的判決。第五章總結,提出本論文的結論。

新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實例評注(上下卷)

為了解決負責人變更申請書的問題,作者楊凱(主編) 這樣論述:

遵循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於司法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結合《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的改革方向和舉措,立足全國各地各級人民法院深化法官員額制改革、司法責任制改革和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對員額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等職業技能培訓教育的現實需要,以評注法學研究方法為橋梁促進法律文書學與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深度融合,將民事訴訟文書樣式通過實例評注的方式與司法審判實踐緊密結合,為法律文書學的應用研究拓寬了新視野,開辟了新渠道。《新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實例評注(上下卷)》包含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訴訟文書樣式463個、當事人參考民事訴訟文書樣式105個,更重要的是,筆者對文書樣式進行了實例評注

。《新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實例評注(上下卷)》評注的寫作嚴格參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制作規范》的要求。本書通過實例評注進一步釋明如何根據訴訟文書樣式規范訴訟程序、規范審理流程和提高文書寫作水平,力求對讀者的民事訴訟文書寫作方法、寫作技巧有所啟示。楊凱,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應用法學與法治社會研究院院長,國家2011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武漢大學)。全國審判業務專家,湖北十大優秀中青年法學工作者(法學家、法律專家)。中國法學會法律文書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湖北省法學會法學教育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武漢市法學會法律文書研究會秘書長。曾任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三級高級法官、審判委員會委員

、研究室主任。 (上卷)導論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實例評注研究的功用與前瞻一、引言(0003)二、評注法學研究范式與研究方法的借鑒意義(0004)三、評注法學在本土化法律環境中的應用現狀(0005)四、法教義學之下評注研究范式的本土化探索(0008)五、文書樣式實例評注的司法行為學研究價值(0010)六、民事訴訟文書樣式評注研究范式的功能(0017)七、民事訴訟文書樣式評注的編撰體例和素材來源(0024)八、結語(0026)第一部分 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訴訟文書樣式一、管轄(0031)1.民事裁定書(管轄權異議用)(0031)2.民事裁定書(小額訴訟程序管轄權異議用)(0036)3.

民事裁定書(依職權移送管轄用)(0041)4.民事裁定書(依職權提級管轄用)(0044)5.民事裁定書(依報請提級管轄用)(0047)6.民事裁定書(受移送人民法院報請指定管轄案件用)(0051)7.民事裁定書(有管轄權人民法院報請指定管轄案件用)(0055)8.民事裁定書(因管轄權爭議報請指定管轄案件用)(0058)9.民事裁定書(上級法院移交下級法院審理用)(0062)10.民事裁定書(不服管轄裁定上訴案件用)(0066)11.請示(報請提級管轄用)(0072)12.請示(受移送人民法院報請指定管轄用)(0075)13.請示(有管轄權人民法院報請指定管轄用)(0077)14.請示(因管轄權

爭議報請指定管轄用)(0079)15.請示(報請移交管轄用)(0080)16.批復(不同意提級管轄用)(0083)17.批復(報請移交管轄案件審批用)(0084)18.民事管轄協商函(管轄爭議協商用)(0086)19.民事管轄協商回函(民事管轄協商案件回復用)(0090)20.案件移送函(向其他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用)(0092)二、回 避(0095)1.決定書(申請回避用)(0095)2.復議決定書(駁回回避申請復議用)(0100)三、訴訟參加人(0104)1.民事裁定書(變更當事人用)(0104)2.民事裁定書(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適用生效判決或裁定用)(0109)四、證 據(0112)1.民事

裁定書(申請書證提出命令用)(0112)2.民事裁定書(申請返還鑒定費用用)(0115)3.民事裁定書(訴前證據保全用)(0117)4.民事裁定書(訴訟證據保全用)(0121)5.民事裁定書(仲裁前證據保全用)(0124)6.民事裁定書(解除證據保全用)(0126)7.舉證通知書(通知當事人用)(0128)8.准許延長舉證期限通知書(通知當事人用)(0130)9.不准許延長舉證期限通知書(通知申請人用)(0132)10.准許調查收集證據申請通知書(通知當事人用)(0133)11.不准許調查收集證據申請通知書(通知申請人用)(0136)12.准許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通知書(通知當事人用)(013

8)13.不准許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通知書(通知申請人用)(0140)14.出庭通知書(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用)(0141)15.出庭通知書(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用)(0145)16.委托鑒定書(委托鑒定用)(0148)17.證據材料收據(收到證據材料用)(0150)18.調查筆錄(庭外調查用)(0153)19.勘驗筆錄(勘驗物證和現場用)(0157)20.委托書(委托外地法院調查用)(0160)21.保證書(當事人當庭保證用)(0161)22.保證書(證人出庭作證保證用)(0163)五、期間和送達(0166)(一)期間(0166)1.案件延長審理或者執行期限審批表(延長各類民事案件審理或者執

行期限用)(0166)2.延長特別程序審理期限報告(報請本院院長批准用)(0169)3.延長簡易程序審理期限報告(報請本院院長批准用)(0171)4.延長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期限報告(報請本院院長批准用)(0173)5.延長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期限請示(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用)(0175)6.延長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期限批復(上級人民法院對申請延長審理期限批復用)(0178)7.延長第二審程序審理期限報告(報請本院院長批准用)(0180)8.延長申請再審審查案件程序審理期限報告(報請本院院長批准用)(0182)9.延長執行期限報告(報請本院院長批准用)(0184)(二)送達(0187)10.送達地址

確認書(確認送達地址用)(0187)11.送達回證(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用)(0193)六、調解(0198)1.民事調解書(第一審普通程序用)(0198)2.民事調解書(簡易程序用)(0205)3.民事調解書(小額訴訟程序用)(0208)4.民事調解書(公益訴訟用)(0212)5.民事調解書(第二審程序用)(0216)6.民事調解書(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案件用)(0219)7.民事調解書(再審案件用)(0223)8.調解筆錄(庭外調解用)(0226)七、保全和先予執行(0230)1.民事裁定書(訴前財產保全用)(0230)2.民事裁定書(仲裁中財產保全用)(0234)3.民事裁定書(執行前保全

用)(0237)4.民事裁定書(訴前行為保全用)(0240)5.民事裁定書(訴訟財產保全用)(0245)6.民事裁定書(訴訟行為保全用)(0249)7.民事裁定書(依職權訴訟保全用)(0252)8.民事裁定書(解除保全用)(0254)9.民事裁定書(變更保全用)(0257)10.民事裁定書(先予執行用)(0260)11.民事裁定書(駁回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申請用)(0263)12.民事裁定書(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復議用)(0266)13.提供擔保通知書(責令提供擔保用)(0268)14.指定保管人通知書(財產保全指定保管人用)(0270)15.委托保全函(委托原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用)(0271)

八、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0273)1.決定書(司法拘留用)(0273)2.決定書(司法罰款用)(0278)3.決定書(司法拘留並罰款用)(0283)4.決定書(提前解除司法拘留用)(0286)5.復議決定書(司法制裁復議案件用)(0288)6.執行拘留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用)(0295)7.提前解除拘留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用)(0297)8.拘傳票(拘傳用)(0299)九、訴訟費用(0303)1.民事裁定書(未預交案件受理費按撤回起訴處理用)(0303)2.民事裁定書(未補交案件受理費按撤回起訴處理用)(0308)3.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通知當事人用)(0312)4.退還訴訟費用通知書(

通知當事人用)(0314)5.准予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通知書(通知當事人用)(0317)6.不准予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通知書(通知當事人用)(0320)十、第一審普通程序(0323)(一)民事判決書(0323)1.民事判決書(第一審普通程序用)(0323)(二)民事裁定書(0337)2.民事裁定書(對起訴不予受理用)(0337)3.民事裁定書(對反訴不予受理用)(0340)4.民事裁定書(駁回起訴用)(0344)5.民事裁定書(駁回追加共同訴訟當事人申請用)(0347)6.民事裁定書(不參加訴訟按撤訴處理用)(0350)7.民事裁定書(准許撤訴用)(0352)8.民事裁定書(准許撤回反

訴用)(0354)9.民事裁定書(不准許撤訴用)(0357)10.民事裁定書(合並審理用)(0359)11.民事裁定書(中止訴訟用)(0362)12.民事裁定書(終結訴訟用)(0364)13.民事裁定書(補正法律文書中的筆誤用)(0367)(三)其他(0369)14.受理案件通知書(通知提起訴訟的當事人用)(0369)15.應訴通知書(通知對方當事人用)(0372)16.參加訴訟通知書(通知其他當事人用)(0374)17.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告知當事人用)(0377)18.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通知當事人用)(0379)19.變更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通知當事人用)(0380)20.傳票(傳喚

當事人用)(0382)21.出庭通知書(傳喚其他訴訟參與人用)(0385)22.公告(通知共同訴訟權利人登記用)(0387)23.公告(公告開庭用)(0389)24.庭前會議筆錄(召開庭前會議用)(0390)25.法庭筆錄(開庭審理用)(0393)26.合議庭評議筆錄(合議庭評議案件用)(0404)27.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筆錄(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用)(0405)28.宣判筆錄(定期宣告判決用)(0407)29.證明書(證明裁判文書生效用)(0410)30.司法建議書(提出書面建議用)(0411)31.委托函(委托送達用)(0413)32.委托宣判函(委托宣判用)(0415)33.代辦事畢復函(

答復委托人民法院用)(0416)34.調卷函(向其他人民法院調閱案卷用)(0418)35.送卷函(向調卷人民法院移送案卷用)(0419)36.退卷函(向送卷人民法院退還案卷用)(0421)十一、簡易程序(0423)1.民事判決書(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有爭議的用)(0423)2.民事判決書(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的用)(0428)3.民事判決書(被告承認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的用)(0431)4.民事裁定書(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用)(0435)十二、簡易程序中的小額訴訟(0438)1.民事判決書(小額訴訟程序令狀式判決用)(0438)2.民事判決書 (被告對原告所主張的事實和訴訟請求無異議的小額訴訟程序

表格式判決用)(0441)3.民事判決書(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要素式判決用,以勞動爭議為例)(0444)4.民事裁定書(小額訴訟程序駁回起訴用)(0452)5.小額訴訟程序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小額訴訟程序用)(0454)6.適用簡易程序其他規定審理通知書(小額訴訟轉換通知當事人用)(0458)十三、公益訴訟(0460)1.民事判決書(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公益訴訟用)(0460)2.民事判決書(侵害消費者權益公益訴訟用)(0491)3.民事裁定書(對同一侵權行為另行提起公益訴訟不予受理用)(0500)4.民事裁定書(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公益訴訟准許撤回起訴用)(0502)5.民事裁定書(公益訴訟

不准許撤回起訴用)(0506)6.受理公益訴訟告知書(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用)(0508)7.公告(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公益訴訟公告受理用)(0511)8.公告(侵害消費者權益公益訴訟公告受理用)(0514)9.公告(公益訴訟公告和解或者調解協議用)(0517)十四、第三人撤銷之訴(0522)1.民事判決書(第三人撤銷之訴用)(0522)2.民事裁定書(對第三人撤銷之訴不予受理用)(0534)3.民事裁定書(第三人撤銷之訴並入再審程序用)(0540)4.民事裁定書(中止再審程序用)(0544)5.通知書(通知對方當事人提出書面意見用)(0547)十五、執行異議之訴(0550)1.民事判決書(案

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用)(0550)2.民事判決書(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用)(0559)第二部分 當事人參考民事訴訟文書樣式一、管轄(1657)1.異議書(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用)(1657)2.民事上訴狀(對駁回管轄權異議裁定提起上訴用)(1660)二、回避(1666)1.申請書(申請回避用)(1666)2.復議申請書(申請對駁回回避申請決定復議用)(1668)三、訴訟參加人(1672)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人當事人用)(1672)2.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其他組織的當事人用)(1674)3.共同訴訟代表人推選書(共同訴訟當事人推選代表人用)(1676)4.授權委托書(公民委托訴訟代理人用)

(1678)5.授權委托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訴訟代理人用)(1681)6.推薦函(推薦委托訴訟代理人用)(1684)二十一、執行程序(1912)1.申請書(申請執行用)(1912)2.被執行人財產狀況表(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用)(1914)3.執行異議書(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用)(1918)4.復議申請書(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用)(1921)5.申請書(申請提級執行用)(1925)6.執行異議書(案外人提出異議用)(1928)7.執行異議書(對財產分配方案提出異議用)(1931)8.保證書(執行擔保用)(1935)二十二、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1937)1.申請

書(當事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或仲裁裁決用)(1937)跋(1940)

印鑑證明存廢問題之研究—以戶政實務為例

為了解決負責人變更申請書的問題,作者蔡翼全 這樣論述:

印鑑制度為百年前日本殖民臺灣統治時期所引進留下之歷史特殊產物、制度上印鑑證明原設計運用上在契約上用以身分證明與作為證據效用。如今治權易移與政府組織改變,從原印鑑核發與使用機關為同一單位而後分工為不同單位,造成組織法上不合法;制度上原運用在不動產登記制中的日本契據制而改為我國權利登記制,亦以形式審查之印鑑證明作為實質審查的權益登記制(公告)制上佐證,形成體制上正當性不足;爾後更廢除中間之司法書士與行政書士制,讓民眾自找代書,形成社會問題。查詢近十五年來司法院判決資訊系統,以「印鑑證明」為關鍵字約有45312多筆裁判,但因印鑑證明使用,事涉親屬間爭議,為不傷彼此親情,一般多隱忍不願訴諸於法,若連

法院此冰山之一角都如此多數字,更何況其他不為人知多少之黑數。更由於社會變遷、人民教育程度提高與科技進步、犯罪偽造、民事紛爭與行政效率提昇等因素下,六十年代即有廢止印鑑證明之研議,七十年代有試辦廢止印鑑定點試辦,八十年代內政部因應研究考核委員會之行政效率單一窗口政策推動廢止印鑑,九十年代因應行政程序法法制規範印鑑登記辦法為屬職權命令影響人民權益重大,應為定期失效等要求而廢止印鑑證明,但政策失敗。後續建置指紋人貌影像建檔系統政策,期以此來辨別身分核發國民身分證、印鑑證明等,解決國民身分證久未全面換發弊端與增進效率等。但被大法官釋示違憲(釋字603號)。指紋建檔政策亦無疾而終。以致才使人再思考此廢止

印鑑證明政策法制上諸多問題與解決。釐清法制與應用上所造成之紛爭原因與影響。倘印鑑制度有保留,戶所核發印鑑證明宜落日條款方式廢止為當,應該努力研議一套可長可久替代措施,依行政法原則將權責統一,而不能再有有權無責,無權有責怪現象,把印鑑業務回歸使用機關自行建置、公證制度之擴大運用、地政士簽證等措施,建立新習慣(法制)為優先,取代不合時宜舊習慣。若選擇戶所核發印鑑,則宜採日本模式,修法提升其法律位階,並採法律保留,同時整體配套措施因應,如改發印鑑複本與防偽措施、限本人親辦與加註用途、中間者(仲介業者、地政士等)到使用印鑑證明之法制環境項著手,以防杜造成紛爭之原因產生及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