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變更負責人流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稅籍登記流程也說明:營業人設立事項表(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連結至財政部稅稅籍登記的申請流程:向國稅局所屬稽徵所(分局)提出申請稽徵機關 ...

南臺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羅承宗所指導 黃昭蓉的 我國納稅者權利保護專章至專法之分析- 兼論對現行稅捐稽徵實務之影響 (2016),提出國稅局變更負責人流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納稅者、稅捐稽徵機關、稅捐稽徵法、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王文杰所指導 蔡智仁的 企業併購程序中有關併購公司取得成本、被併購公司公平價值與與商譽攤銷爭議問題研究 (2012),提出因為有 企業併購、商譽、商譽攤銷(提)、企業併購法第35條、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會議決議、經營判斷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稅局變更負責人流程的解答。

最後網站行號設立登記行號登記查詢行號申請問題台南市高雄市則補充:是故獨資商號因違反稅法規定,雖迅速變更負責人,但只要違章行為發生在變更負責人之前,國稅局仍會以原負責人為論處對象,並不會因負責人變更而有所改變。 21.甚麼是小規模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稅局變更負責人流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納稅者權利保護專章至專法之分析- 兼論對現行稅捐稽徵實務之影響

為了解決國稅局變更負責人流程的問題,作者黃昭蓉 這樣論述:

納稅向來被視為人民之義務,我國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然憲法第二章不僅規定人民之義務也規定權利應予保障,其中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故納稅者基本權利應隨著所負擔之義務,受到同等之尊重與保護,才符合法治國原則之實質要求。我國稅法向來被質疑偏重財政收入之達成與稽徵效率之提升,使得稅捐稽徵流於技術面,並忽略納稅者在憲法上之權利保護、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等要求。我國針對規範納稅者負擔義務所對應之權利保障等法規闕如,直到2009年12月15日正式通過稅捐稽徵法增列第一章之一「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並公告次(2010)年1月6日施行,此為我國首

部不僅將納稅視為義務,更是肯認納稅者之權利應予明文保護規範,稅捐之課徵不再是稅捐稽徵機關單方之權力,納稅者為維護自身權利亦有專門法律章節可以依循,亦修正人民對憲法第19條有依法納稅義務之理解,正式開啟我國租稅史上新的里程碑。「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雖具有劃時代之突破,其規範卻仍顯粗糙,實施後流於形式,無法達成具體保護納稅者權利之成效。而自2005年以來,民間團體「公平正義聯盟」(泛紫聯盟)多次召集稅法專家學者、財政部官員、舉辦公聽會,賡續積極倡議推動,提案以「專法」之立法例的方式,以期更具體保障納稅者之權益,直到2016年12月28日立法院通過經總統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2017(今)年

12月28日起施行。本文將由專章-「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至專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進行解析。「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能否更實質具體地提供納稅者權益之保障,有關面對龐雜瑣碎稅務法令與深具技術性稅捐事務相對陌生之納稅者,能否與擁有豐富稅捐專業知識與熟稔稽徵實務之稅捐稽徵機關,處於資訊公平地位,實踐武器平等原則,建立徵納雙方互信關係,促進彼此間之和諧稅捐環境,落實保護納稅者權利之初衷?果真能達成預期之成效?引發筆者研究之動機。目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尚未施行,尚無具體實例可行分析提出檢討,本文試圖就現行稅捐稽徵實務予以解析,最後,提出即將施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稅捐稽徵機關與其人員可能將面臨之問題?及

其應有之態度為何?提出建議,冀望提供未來修法之參考。關鍵字:納稅者、稅捐稽徵機關、稅捐稽徵法、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企業併購程序中有關併購公司取得成本、被併購公司公平價值與與商譽攤銷爭議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國稅局變更負責人流程的問題,作者蔡智仁 這樣論述:

企業併購商譽產生係由「併購公司投資成本」與「被併購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產生差異所致,本文先由「併購商譽攤銷」之行政訴訟進行分析,進而研究我國稅捐稽徵機關是否應當發展公平價值評價審查制度以解決相關租稅爭議。另外由於在我國102年起上市櫃公司全面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的前提下,透由我國上市櫃公司於102年度之商譽減損測試執行狀況,將該分析結果與國際現況進行比較,試圖了解我國上市櫃公司之商譽會計政策是否隱藏併購公司高估商譽之風險,並進而探討公司負責人於併購時點所作之投資決策,是否有「經營判斷原則」之適用?在此混沌不明的過渡期間中,本文希望透過此研究而呼籲我國監理機關能盡早正視此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