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沒過資遣費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試用期沒過資遣費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金泉寫的 勞動訴訟裁判評釋 和優渥客的 40張圖解密勞動事件法:上班自救一本通,幫你解決薪資結構、加班被拗等問題!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勞基法試用期離職公司以「沒過試用期」要員工走人 - Awzn也說明:勞基法試用期離職公司以「沒過試用期」要員工走人,需要付資遣費嗎?-冰與火的世 ... 很多人都說違法其實是不正確的概念,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繼續工作三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 和大樂文化所出版 。

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姚志明所指導 馮玲玉的 勞動派遣契約之研究 (2014),提出試用期沒過資遣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派遣公司、勞動派遣、勞動契約、契約、派遣勞工、要派單位、雇主認定。

而第二篇論文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林俊宏所指導 李秀貞的 由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法及企業所得稅法之實施探討其對台商西進投資之影響 (2008),提出因為有 ICSID仲裁、國外直接投資、投資優惠、勞動合同法、企業所得稅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試用期沒過資遣費的解答。

最後網站試用期資遣費 - Irual則補充:業鑫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業鑫表示,試用期是否拿得到資遣費的問題,目前法院判決認定勞資契約還沒有正式生效,和勞動部曾函釋 ... 試用期沒過,能拿資遣費嗎?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試用期沒過資遣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動訴訟裁判評釋

為了解決試用期沒過資遣費的問題,作者陳金泉 這樣論述:

  本書共收錄二十四篇勞動法與勞動訴訟相關裁判評釋,附論收錄一篇有關法律座談會決議之評釋,內容包括勞動實體法及勞動訴訟程序法制。   這是作者繼2020年出版《勞動訴訟實務》一書後的續作,以勞動訴訟裁判中涉及重要性議題的裁判為選錄標準。這些議題遍及職災補償和解、違法調職之救濟、二次解僱、主觀合併訴訟種類及選擇、中間收入扣除攻防實務、抵銷抗辯上訴審理範圍併請求金額之流用、勞動債權預先清償、職場長假制度、以勞動調解聲請假處分、勞保年金化後之損害賠償、勞工私密對話紀錄被擷圖公開後的懲處、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之送達與執行、薪資債權扣押訴訟與勞動調解等。   作者企盼針對這些勞動訴

訟裁判的評釋文,能進一步釐清相關爭點,不惟勞雇雙方能有所依循,未來審理訴訟個案的法院也能作出合法、合理、更適宜的裁判。

勞動派遣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試用期沒過資遣費的問題,作者馮玲玉 這樣論述:

本論文嘗試從民法勞務契約談起,接著廣泛介紹勞動契約的各種面向,也試圖說明民法勞務契約與勞動契約間的關連性。最後聚焦在派遣勞動的相關議題,並以派遣勞工與要派單位間的法律關係為論述中心。勞動契約之成立以雙方當事人有合意為必要,雇主與受僱人必須對於契約必要之點有意思表示並且合致,如果一方以口頭提出要約,他方必須當即承諾,書面則應以相當時間為承諾之合理期限,如果一方對他方之要約予以變更,視為新要約。凡此等均與民法其他契約無異。依民法雙務契約之一般原則,在可歸責於債權人或債務人一方之事由時,債權、債務人固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在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時,則即所謂危險負擔,由法律分配其風險,但在勞動法則一

率由雇主負擔,在學理上稱之為危險負擔責任之加重。換言之,即使雇主在就其組織、設備等盡一切注意義務之後,而仍然發生之風險,並無免責之可能。由於勞動契約之社會性,其所適用之基本原則與民法適用之基本原則有很大差異,勞動契約之三大基本原則有:工資續付原則、勞務給付不得強制原則、危險負擔之責任歸屬於雇主原則。此三項原則乃對民法之修正,具有勞動契約之社會特性,在研究勞動契約時應先加以討論。又,「從屬性」實為勞動契約之最大特色,一切有別於傳統民事法概念的勞動法概念,即是承此觀念而展開,深值重視。勞動研究必須以從屬性關係為前提,始能正確掌握方向。勞動契約當事人的勞工之特徵有:人格上從屬性、組織上從屬性及經濟上

從屬性等。此外,勞動契約對安定性也極為重視,又因係繼續性法律關係,除主給付義務外,勞資雙方相互間附屬義務也多。再者,在一般契約中,當事人以外的他人對契約並無影響力,侵害他人間的債權與債務也並不多見,因此對契約的形成與調整之影響可能性也很小。但在勞動契約則不然,自工會發達後,個人對勞動契約的形成、變更乃至消滅的自主性減少,個別勞動關係不但受國家勞動基準法影響,更受團體協約影響。世界上各先進國,例如德、日、美、瑞典等國在勞動實務上,幾乎都有勞動派遣之型態。我國目前雖未有勞動派遣之相關法律規範,但學界中針對勞動派遣之定義已有不少的研究。有關派遣之定義,雖在各國文辭上表現未盡相同,但歸納之可以如下定義

:「即所謂派遣,乃是派遣公司之雇主,與勞工訂立勞動契約,於得到勞工同意,維持勞動契約關係之前提下,使其在要派公司事業主指揮監督下為勞務給付,該勞工與要派公司事業主間並無勞動契約關係存在。此種特殊之勞動關係,可視為派遣公司將其勞動請求權乃至勞務指揮權讓與要派公司後所發生,依據我國民法第484條規定旨趣,雇用人於得到受僱人同意後,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只要派遣勞工基於與派遣公司間之勞動契約約定,同意此種勞務給付型態,勞動派遣即屬適法」。另外,也有學者認為勞動派遣主要涉及之當事人分別為派遣機構、派遣勞工及要派機構,故有稱勞動派遣為三方兩地之關係。勞動派遣最主要的特徵是「僱用」與「使用」的分離,

派遣機構僱用派遣勞工,雙方簽訂勞動派遣契約,使派遣勞工前往與派遣勞工無契約關係的要派機構提供勞務,派遣機構與要派機構之間則訂定要派契約,派遣勞工給付勞務之利益直接歸於要派機構,要派機構則將使用派遣勞工之對價交付予派遣機構,屬於真正利他性質之勞動契約(民法第269條)。由於「勞動派遣」涉及三方當事人,有別於傳統的勞動關係,若無相關法令予以規範,有學者研究發現「勞動派遣」可能會產生以下的勞資爭議問題,例如:雇主責任問題、不當剝削問題、差別待遇問題、團結協商問題、僱用不安定問題、懲戒權行使問題、就業安全問題及公部門使用勞動派遣產生之問題等等。因此,學界也紛紛從勞動派遣三方法律關係與雇主認定來釐清相關

的權利義務。由派遣勞動在締約時,多明文約定勞動契約當事人為派遣單位與派遣勞工,並約定派遣勞工應向(特定或不特定的)要派單位提供勞務、遵守其指揮監督,因此相關權利義務可作如下區分:(1)契約上一般的(亦即和勞務的指揮監督無直接相關的)權利義務,由於勞動關係是債權/債務關係,基於債之關係的相對性,雙方的權利義務基本上只能向相對人主張。因此例如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的給付/提撥義務,原則上派遣勞工只能向派遣單位主張之;惟派遣單位若積欠派遣勞工的工資,派遣勞工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64條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2)直接跟指揮監督/指示權之行使(特別是與工作時間、勞工安全、衛生與職業災害

)有關者,為貫徹相關法規保護勞工之目的,契約上的雇主(派遣單位)以及實際上行使雇主之指揮監督權者(要派單位),都應考慮納入規範對象之內。因此,實際上行使雇主之指揮監督權的要派單位,基本上亦應與派遣單位共同負雇主責任。中央勞政主管機關面對派遣勞動關係的種種問題,多年來不斷投入心力進行調查與研究,尤其在保障派遣勞工權益的立法上,過去曾試圖於勞基法制定有關「勞動派遣」專章的方式立法,惟因人力派遣業業已納入勞基法規範及勞資雙方均不認同而作罷,另外,對於訂定勞動派遣專法方式以規範勞動派遣關係也有嘗試過。由於勞雇團體間對於勞動派遣法制化及法制內容仍有歧見,鑑於法制研擬應於凝聚社會最大共識之前提下進行,並聽

取多方意見,始能滿足整體社會最大利益,為建構適切合宜之勞動派遣保護法制,勞動部經廣泛徵詢各界意見,並積極與全國性、區域性工會及雇主團體溝通協調後,改以訂定『派遣勞工保護法』的方式立法,全文共分五章(總則、勞動派遣之權利及義務、派遣事業單位之設立及管理、罰則及附則)、32條條文,業於103年2月函送行政院審議中。至104年3月止最新審查進度為,除派遣使用限制規範於聽取各界意見外,其餘條文已完成審查。由於我國目前對於勞動派遣型態並無直接的規定與限制,以「法律的自由放任」加以形容,恐不為過。是以,針對勞動派遣所產生的法律問題,特別是派遣勞工之勞動保護與勞動契約相關權利義務歸屬、乃至於勞動契約當事人主

體等,確常有難以處理之窘境,無論是規範上或實際適用上。簡言之,在勞動派遣所涉及之三方關係中,我國現行法、也就是勞動基準法,站在「派遣雇主不定期之繼續雇用派遣勞工」的出發點,經常呈現「得規範者未發揮現實規範作用、應規範者無法律上規範基礎」之問題與困難,前者例如派遣勞工應為派遣機構之不定期契約勞工,但事實上存在許多類似職業介紹型之模糊僱用關係,後者如社會常見「要派雇主應付工資或職業災害補償之雇主自己或連帶責任」的期待,卻因無具體之法規範基礎而難以作如此之法律適用或續造。企圖相當程度的解決派遣勞工之契約權益或勞動保護問題,乃至於重新、重頭思索勞動派遣在勞動市場政策上應有定位與功能,法制上創設性的因應

,不論是制定專法或修改現行勞動法令,應該都是難以避免的重要工作,即便是主張全面禁止勞動派遣。現代法治國家的邏輯是:法律沒有禁止的,人民都可以做、要主張全面禁止勞動派遣,需要的,仍然是法制上明確的禁止規範,不論是直接的一步到位,或是漸進的限縮、乃至消滅。本文作者經過本論文撰寫與研究,最後嘗試針對勞動部於103年2月最新公告之「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提出修正意見,內容詳如本文第六章最末之建議事項。

40張圖解密勞動事件法:上班自救一本通,幫你解決薪資結構、加班被拗等問題!

為了解決試用期沒過資遣費的問題,作者優渥客 這樣論述:

  ★ 特別收錄新舊勞動基準法一覽表   ★ 詳解求職到離職的各種疑難雜症   ★ 不是法律系也看得懂   ★ 專業律師、勞資爭議調解人聯手推薦   給吃悶虧的職場菜鳥&被拗老鳥,今天起用這本書捍衛自己的權利!   1、勞保申訴書範例該怎麼填寫?   2、資遣費計算、失業給付申請流程有哪些?   3、該用什麼法律條文糾正慣老闆?   還有……   ◎【勞動事件法】你知道多少?跟你有什麼關係?   107年最新勞基法上路後,對勞工福利有莫大影響,不趕快搞懂小心虧大了!   輪班必須間隔11個小時以上 ------>不再超時工作、爆肝輪班   休假日加班,老闆得支付2倍加班費---

--->錢給得夠多,加班才值得   工作滿6個月就有特休------>新人不再苦哈哈,滿6個月也有3天假   沒放完的特休,可以換成薪水------>沒時間休假,至少還能換錢   全國人民放假日統一 ------>小孩放大人就放,不再冏怕小孩沒人帶   ◎◎不用google、不花錢問律師,只要40張圖就搞定!   密密麻麻的法條,是不是有看沒有懂?用本書整理的「勞基法懶人包」,以圖表簡化法條後,就能輕輕鬆鬆內化為基本知識了。   【圖表】彈性工時有3種,怎麼排休最划算?   【圖表】假日加班費怎麼算?用時薪158來試算看看   【圖表】修法後特休天數一覽表   【圖表】應徵工作時不踩雷的「7

不」要點   【圖表】普通傷病VS 職災傷病理賠比一比   【圖表】勞工生育相關的補助申請方式   【圖表】請領失業給付的4大步驟   【圖表】失業給付可領多久、領多少?   【圖表】薪資明細表參考範例   【圖表】勞工生育相關補助申請方式   ◎30個快問快答+生動案例,不是法律系的你也能秒懂!   來看看以下案例中的阿銘,被公司以「高薪低報」勞保,會有什麼結果:   阿銘每個月薪水35000元,但公司用最低薪資替他投保,他覺得不太合理,向公司反應。主管回答他:「高薪低報也沒什麼不好啊,選擇比較低的級距申報勞健保,自付額就會變少,每個月的負擔可以減輕,對你來說也沒壞處!」阿銘聽了覺得頗有

道理,覺得自己太多疑了,趕緊向主管賠不是。       看完以上的案例,如果正好就是你的故事,那歹誌大條了!!快翻開本書第3章搞清楚:本書以「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印證、以「勞工法定福利項目」列表說明,並實際試算高薪低報勞保的結果,最後再教你怎麼向相關單位申訴不實雇主。你會發現公司以「高薪低報」勞保,你不但沒有賺到,還會讓退休金少領很多很多……。   除了在職場中要學會自保,萬一運氣不好被資遣,也要懂怎麼重新站起來。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2019年失業率平均為3.73%,其中又以大學程度失業率5.3%最高。本書第6章「失業救濟篇」,完整收錄被資遣到再就業的know how:   先學會正確計

算資遣費、申請失業給付的方法,解決燃眉之急。   若於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找到工作,還有「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可申請。   對於有心想學一技之長的失業者,政府提供全日制職業訓練,甚至可以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名人推薦   勞動部認證勞資爭議調解人 張宏彬   邱循真 律師

由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法及企業所得稅法之實施探討其對台商西進投資之影響

為了解決試用期沒過資遣費的問題,作者李秀貞 這樣論述:

摘要囿於台灣與中國大陸之間的政治歷史糾葛,致使台商並無法享有如其他國家對中國大陸投資之同等地位,而國內廠商赴中國大陸投資所適用之投資法規亦明顯不同於對他國之投資;台商赴中國大陸之投資考量不僅須就公司最大利益作考量,更比他國企業多了一份政治上的限制因素,我國對大陸投資法規向以限制為原則,相對轉進其它國家之投資行為卻是以獎勵為原則,此種基於政治考量卻對自由經濟市場、資金流動現象強加限制之方式,究竟對台商西進行為是否產生煞車效果?我國對大陸經貿政策是否與現實脫節,此為引發本論文所欲探討之引端。中國大陸基於非歧視及公開原則漸次調整其相關投資法規,從2008年起實施「企業所得稅法」,將規範外資企業所得

稅基準稅率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規範內資企業所得稅基準稅率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合而為一,使內外資企業之稅率趨於一致;另藉由「勞動合同法」的施行,進一步完善其新勞動政策,其影響層面也視企業進入大陸之整體佈局重心及方式而有異。台商相對於中國大陸企業之租稅優惠現已漸消失,而以低勞動成本換取高毛利之策略也無法奏效,在此情形下,台商在十年前大量選擇投資於中國大陸的優勢似已不再。之前已投入大量沉沒成本投資大陸之台商,面對該兩部法令上的改變,應如何因應,其影響效果如何?中國大陸對於法令改變後,投資環境上是否仍具有投資誘因?皆為本論文所欲討論之處。故對該兩部法規範做進一步的探討為本論文主

要論述核心。而在世界經濟不斷全球化的過程中,對於從事國際投資的當事人之間,當有可能存在著投資爭議,對於該爭議國際間也必須維持有效的秩序。因地主國的法令變動,所造成投資者損失,外國投資者是否可訴請地主國違約而求償?面對投資爭端,台商在大陸是否可獲得與他國投資者相同公平、有效之爭端解決待遇?種種法制面向皆為本論文探討之子題。故本論文除了就台灣企業西進投資中國大陸之相關規範探討外,並就中國大陸施行勞動合同法及企業所得稅法進行深入探討,而就台商西進大陸是否仍符合當初預期之效益,及其對台商投資行為之影響,加以分析。台商在面對中國大陸對於投資主體認定、優惠稅制條件的取消、勞動成本計算法規等法規範之變動,導

致企業整體的獲利損失,甚至造成投資權益保障的削減,對於該項投資爭端如何爭取最有利的爭端解決途徑,以保障赴大陸投資台商之投資權益,亦有其重要之處,最後,基於上述論點及評析,提出本論文之結論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