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名義人 權利人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登記名義人 權利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江中信寫的 都市更新叢書II: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和HIRO的 身分法爭點整理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108年度府訴決字第005號也說明:二、土地登記名義人應為法人或寺廟者,應依法完成法人或寺廟登記後,檢附該法人主管機關核備之權利證明文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文件,並應檢附土地關係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詹氏 和學稔出版社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忠五所指導 趙翊淳的 違章建築之民事法問題研究 (2019),提出登記名義人 權利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違章建築、事實上處分權、資訊揭露義務、不動產經紀業與經紀人員、習慣法物權、權利移轉、侵權責任。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學系 陳立夫所指導 李志殷的 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之再檢視 (2018),提出因為有 不動產登記制度、權利登記制度、物的編成主義、登記主義、實質審查主義、土地登記之公信力的重點而找出了 登記名義人 權利人的解答。

最後網站常見問答- 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則補充:到場申請人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查驗身份,且須於謄本申請書載明登記名義人(所有權人/管理者/他項權利人)之申請標的座落、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及申請人之姓名及身分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登記名義人 權利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都市更新叢書II: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為了解決登記名義人 權利人的問題,作者江中信 這樣論述: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臺灣都市更新機制解說最權威、最詳盡之叢書 本書特色   本書近390頁,叢書約1100頁   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機制逐條白話解說   都市更新條例為基礎,輔以完整函釋分類   著重實務操作,兼顧官方、實施者與地主觀點   旁徵博引,相關函釋與會議紀錄最完整   引用資料與出處文號最正確   穿插大量圖解與表格,艱澀法規不再難懂   近140頁,8篇專題深入解說權利變換原理與機制   穿插13個爭點思考,可作為延伸課題演練   適宜做為地主權益參考、業界工具書、大學教學用書   搭配另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都市更新公共利益」,   完整呈現

實務與理論全貌

登記名義人 權利人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李俊俋委員指出,地籍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清查許多名義登記不明之土地,蓋因自清領到日治時期以來,土地登記名義人多於日治時期或光復初期死亡,按照現行法令,如果有部分繼承人不願會同、行蹤不明或有其他情形未能一起具領土地價金,將會使全部繼承人無法申請,民眾往往有不能領取土地價金之情形發生,嚴重影響權利人權益。行政院此次修法的目的立意良善,但在執行層面上仍有諸多技術問題。

李俊俋委員表示,根據內政部提出的計畫指出,近十年來我國土地未清查完成共200多萬筆,但根據地政司99年的地籍清理計畫指出,規劃辦理代為標售及讓售之土地及建物估計有24萬多筆,只有待清查比數的十分之一;各直轄縣市自行重新清查的比數為20萬筆,中央清查的數字跟地方對不來起來,顯見中央與地方協調處理方式有出入,而內政部至今仍有提出相關解決辦法。此外,關於失蹤人口突然出現要求復歸原先土地權益等問題,內政部也未提出相關解決的配套措施,凸顯行政部門對於此修法的思慮不周。

李俊俋委員最後表示,內政部十年來才完成計畫進度的十分之一,顯見行政部門執行不力,內政部不能單單只靠修法,就期待一勞永逸完全解決問題。重要的並非單純文字的修法,而是政策落實與執行面要先做好,將清查的工作完全落實,才能有效保障民眾的土地權益。

違章建築之民事法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登記名義人 權利人的問題,作者趙翊淳 這樣論述:

由於違章建築無法為保存登記,無法移轉所有權,然而於社會實務中仍有大量違章建築之交易,最高法院認為若無相反之約定,違章建築受讓人所取得之權利為「事實上處分權」,此後並透過大量實務見解填充其內涵。最高法院向來認為事實上處分權人不得主張民法第767條所有權人物上請求權、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三人異議之訴,然而近來肯認事實上處分權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範意義下之權利,此價值判斷是否一致,值得再斟酌。學說上主要討論核心在於事實上處分權於物權法上定位,有不少學說見解認為事實上處分權為習慣法上之物權。然而,有以下兩觀點為討論物權法上之定位時,應討論之前提卻少有探討者,第一為違章建築是否受到憲法財產

權的保護,若肯認受到財產權保護,限制登記實際上是對於財產權之限制,是否合憲,有待探討。再者,人民移轉真意應為違章建築之所有權,擬制為移轉事實上處分權,是否有違反私法自治,值得探究。 實務上就違章建築所生之契約法問題爭議眾多,如買賣標的物係違章建築時,出賣人有無揭露該資訊之義務?買賣標的物係違章建築且出賣人已接獲主管機關拆除通知書時,出賣人有無揭露該資訊之義務?此外,若是經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訂立買賣契約時,不動產經紀業及經紀人員對於契約當事人或無契約關係之相對人,就買賣標的物係違章建築,或出賣人是否接獲拆除通知書,是否有資訊揭露義務、調查義務?於侵權責任法上,違章建築之損害是否為值得保護、正

當的利益?事實上處分權是否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權利,此於第三人過失侵害事實上處分權,尤具重要性。上開問題,乃實務上相當常見,但理論上論述不多的重要問題。 關於憲法財產權保護,有學說認為違章建築不應受財產權之存續保障與價值保障;然而,另有學說指出人民已預見不得興建違建固不應受存續保障與價值保障,但於違章建築於拆除以前仍受到憲法財產權之保護,此見解值得贊同!違章建築於拆除以前,仍受民事法律之規範與保護。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規定限制違章建築為保存登記,進而無法為所有權移轉,實際上有違憲之虞。再者,爬梳早期實務見解,得發現當事人間之移轉真意為所有權,擬制為移轉事實上處分權,實際上忽視當事人

間之私法自治,有學說基於此理由認為事實上處分權即是所有權,本文贊同之,或至少將事實上處分權定性為永久性用益習慣法物權,於個別法律規定是否適用於事實上處分權時應朝向所有權方向解釋。實務上應肯認事實上處分權得行使民法第767條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或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三人異議之訴,如此價值判斷上始為一致。 關於契約法問題,出賣人若明知標的物含有違章建築,或有接獲違建之拆除通知書,實務上向來肯認出賣人負有資訊揭露義務,本文進一步類型化相關爭議及具體化資訊揭露義務。此外,關於不動產經紀業者及經紀人員的資訊揭露義務,本文以專門職業責任為核心,探究其等之資訊揭露義務,就標的物含有違章建築,或是否有接獲

拆除通知書,對於交易當事人皆負有一定之調查、資訊揭露義務。關於侵權責任,違章建築雖然違反相關建築法規,然而該行政不法並未使違章建築成為不法利益,仍是正當、值得保護之利益。事實上處分權具有占有、使用、受益、處分,甚至具有排除他人干涉之權能,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之權利。 本文旨在重新檢視向來實務與學說見解的妥適性,期未來違章建築得保存登記或是全面性就不動產移轉改採登記對抗主義,使受讓人取得所有權,解決事實上處分權相關之爭議,並期行政機關於違章建築拆除以前,對於拆除義務人課予罰鍰,以遏制違章建築之數量並且落實拆除政策。

身分法爭點整理

為了解決登記名義人 權利人的問題,作者HIRO 這樣論述:

  本書並非體系書或解題書,而是一本爭點書。內容將省略過多的理論介紹,主要以簡短、好記、好用的論述方式,將身分法重要爭點一次掃描,俾考生能以最短時間掌握所有考點,期能於考試上加以發揮。   ‧基礎觀念不漏接──收錄身分法傳統重要考點。   ‧追求高分不是夢──以專題研究剖析新興議題,包括同性婚姻、人工生殖、意定監護、繼承回復請求權、遺體性質等均一一介紹。   ‧考試論述不單調──每個章節適時補充重要實務及修法動態。   ‧知己知彼不困難──收錄歷年律師、司法官、司法特考、法研所的題目,並提示考點之所在。   ‧隨走隨讀好自在──本書附有考前即時回顧別冊,臨時抱佛腳也能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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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之再檢視

為了解決登記名義人 權利人的問題,作者李志殷 這樣論述:

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係植基於民法物權編暨其施行法上,並以土地法暨其施行法及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構成制度整體。其主要是以權利登記制度下之要素為建構藍本,因而形成具體規範;故於學說通說上認為,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係採權利登記制度,即具有權利登記制度之基本要素。儘管如此,由於許多因素交錯影響下,使得實務做法上與登記制度整體間,產生扞格,並致進退失據,議論不斷,終於導致登記問題叢生。對於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上爭議問題之研究,本文藉由我國登記法制所具有權利登記制之要素,即物的編成主義、登記主義、實質審查主義、土地登記之公信力等要素,作為貫穿全文之主軸,並利用其框起相關登記之問題。至於,研究方法上,主要是採文獻

分析法並兼採比較法,以釋明相關問題,並提出建構整體制度之看法,以健全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根據本論文研究成果顯示,要言之,第一、關於「物的編成主義」方面。我國不僅對於物的編成主義之基礎,即一個「獨立物」之判斷標準,也就是得為不動產登記權利客體之界定,其要件內容眾說紛紜,間有見解反覆,亦對物的編成主義之核心,即所謂「一不動產一登記用紙原則」,未有認知,進而使不動產登記簿之編製基準,悖於物的編成主義下應有之原理原則。對此,日本之登記法規範及登記實務之操作,似得供我國參酌改進。第二、關於「登記主義」方面。我國實務上對於個別不動產上新舊間之物權變動登記,有以登記連續性原則稱之;惟無論是詮釋其意涵或有關做

法,相當多歧。觀諸外國(德國與日本)不動產登記之立法例與實務,無論是採登記主義或意思主義者,均有登記連續性之適用,以達強化登記公示之正確性及確保交易安全之目的。至於,其概念之意涵,係指與不動產變動有關之權利登記,於新舊登記間必具實體法上之關聯,惟不包含標示登記等屬事實關係之登記。然為因應事實上之需要,得為省略登記,但僅限於有法律上之依據者,以免破壞登記公示制度之信用。至於,我國現行實務上之見解與做法,與前述外國立法例或實務所採用登記之原理、原則不符者,所在多有,是有諸多值得改進之處。第三、關於「實質審查主義」方面。我國學說通說上,對於我國登記機關之審查權限,向來係採所謂權利登記制度應採實質審查

主義,契據登記應採形式審查主義之觀點,而我國既採權利登記制度故應採實質審查。然對於各個主義概念之內涵,眾說紛紜,且實務上對我國究採何種審查制度,相關見解及做法分歧。事實上,前述觀點係繼受自日本學說,惟其早已被推翻,於日本現行學說通說上,認為無論採權利或契據登記制度,就其實質言,僅得謂採形式審查,但我們現在仍前仆後繼地援用過去既有學說。若此,就我國言,亦僅得謂採形式審查主義,惟此形式審查主義並非我國傳統學說上之看法,而是就審查對象上言,不僅及於登記法令上對登記申請所定之形式要件,亦及於實體法上不動產權利關係如何等實體要件,另就審查方法言,主要是採消極性、書面審查之方法。重要者是,關於我國登記機關

之審查權限,法無明文,惟事涉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亟待儘速檢討改正。第四、關於「土地登記之公信力」方面。現行學說上認為其應具備「須登記名義人與第三人間具有效之法律行為」之要件,而對此,實務上認為倘涉及不融通物之物權變動登記,即便存在善意第三人,相關法律行為及登記均無效,故無土地登記公信力之適用。然此等見解,將對現行登記公示制度產生衝擊,進而使我國既有公信力制度產生破口。事實上,此等見解係不符司法院院字第1919號、第1956號解釋、土地法第四十三條及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真正意旨。另關於「第三人之取得須為善意」之要件,於學說上大多認為,第三人具有重大過失而不知登記不真正者,仍屬善意。如此

見解,是有其理論依據。然若此,基於我國既有法律對於靜的安全(持有者現狀利用)保護不週之情形下,易使同樣透過登記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之真正權利人,其既得權益遭受危害,又將導致現行訴訟繫屬登記之制度,無法達成排除第三人善意取得之立法目的。在針對不動產靜的安全之各種保全手段予以檢討並修法強化前,容或能將善意之認定標準,排除第三人具有重大過失而不知登記不真正者,以使不動產靜的安全與動的安全(交易安全)兩者間獲得衡平。總之,從我國相關學說與實務見解及既有法令規定以觀,鮮有從當初所建構權利登記制度之要素出發,以思考如何形成見解、訂修法規或立法,使符合登記制度整體規範。無論如何,不動產登記對於國家、人民而言,是

為重要制度,且與憲法財產權保障有密切關係;故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之整體,是有儘速重整、強化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