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人義務人意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權利人義務人意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賴川寫的 財產法爭點地圖(4版) 和阿翔的 就是這本民法總則體系+解題書(4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LBA) 廖義銘所指導 陳聖允的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2020),提出權利人義務人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湄洲里大溝頂、土地徵收、徵收補償。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陳明暉、黃鈺慧所指導 曾美寶的 不動產優先購買權之研究-以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優先購買權、共有人、共有不動產的重點而找出了 權利人義務人意思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權利人義務人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財產法爭點地圖(4版)

為了解決權利人義務人意思的問題,作者賴川 這樣論述:

  讓你快速了解本科重點的導覽。   讓你填充資料的筆記藍本。   讓你快速複習的考前總整理。   讓你背下關鍵句帶進考場的急救要訣。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為了解決權利人義務人意思的問題,作者陳聖允 這樣論述:

土地徵收,係指國家因公益需要,為興辦公共事業,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土地徵收條例之制定,係為整合分岐不一的土地徵收法規,並統一徵收程序與補償標準。因此,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同條第3項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惟土地徵收程序屬於行政程序,如個別行政法規有關行政程序之規定,對當事人之權益保障較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還不充分者,此時行政程序法即

有補充適用之餘地。本文試圖檢視土地徵收程序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保障當事人權益之意旨。關於土地徵收之法律關係,則以徵收處分與補償處分為核心,討論土地徵收之程序爭議問題。本文認為,土地徵收條例於民國101年修正後,仍有下列之處須再加以檢討改進:1. 內政部於審核徵收處分時,應明文規範給予被徵收人以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照聽證程序來達到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聽取徵收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機會之意旨。2.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並未規範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係重大立法疏漏,應再修法於第1項明定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並將原第1項之內容調整至第6項。3. 土地徵收條例第

22條第2項對徵收價額不服之救濟,將異議、復議程序從必要先行程序修改為任意先行程序,係不當之修正,應再修法予以改正。4. 被徵收人主張徵收失效之救濟,現行法規定於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本文認為應提昇至母法規範且更改為被徵收人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由內政部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就是這本民法總則體系+解題書(4版)

為了解決權利人義務人意思的問題,作者阿翔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民法博大精深、盤根錯節,學習異常困難,因此一個良好的學習系統以及使用介面,絕對是考生們所引頸期盼的。本書此次改版,將繼承前一版次的系統及介面,僅針對內容部分再次去蕪存菁,希望讀者們能有更好的學習、閱讀體驗。並希望我所推出的每一代改版都有其特色,更希望讀者們都能喜歡。  

不動產優先購買權之研究-以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為中心

為了解決權利人義務人意思的問題,作者曾美寶 這樣論述:

優先購買權為權利人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得就義務人之特定財產於義務人售與第三人時,有與第三人同一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利,其權利性質為形成權,當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其優先權時,不待出賣人同意,其與出賣人間之買賣契約即已成立。優先購買權依權利之依據,可分為意定優先購買權與法定優先購買權,意定優先購買權由當事人約定,僅具債權效力,法定優先購買權須依據法律規定,使其具有債權效力或物權效力。不動產之法定優先購買權於民法土地法及其特別法中分別見其規定,本文將各不動產法定優先購買權整理於第二章第四節之表列中,以利於分析比對。 不動產之所有權若為共有時,於所有權移轉時,法律賦予共有人得優先承買,其立法意旨為兼顧

共有人權益之範圍內,促進共有物之有效利用,以增進公共利益,簡化或消滅共有關係,以利共有不動產之管理與利用,兼顧公益與私益。依法律之規定,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產生之情形有三種,一為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處分共有物時,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二為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與共有人以外之第三人時,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三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時,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以上三種情形之優先購買權,其立法意旨、成立要件及同一優先權之競合等項目,本文於第三章至第五章,就法律規定、實務見解及學說見解分別討論之。 不動產法定優先購買權之效力,有債權效力與物權效力二種不同之效力,當不同之優先購買權競合時,物權效

力優先於債權效力。於討論不同之優先購買權之競合時,本文以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為中心,分別舉三種優先購買權與之競合為討論,此三種優先購買權為:(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區分所有建物之優先購買權。(二)基地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三)耕地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 於研討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後,筆者將本身於執行地政士業務中所經歷之案例舉數例分享之,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部分人為規避優先購買權,想出一些規避之方法,社會變遷在前,法律制定在後,當民間社會習以為常的以某些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以規避法律規定時,希望我們的法規能更盡完善的改進。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之訴訟案件為數不少,研究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於先,能以合於法

令規定之方式處理優先購買權問題,預防紛爭,減少訴訟,促進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