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日文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法律日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森炎寫的 冤罪論:關於冤罪的一百種可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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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詹鎮榮所指導 簡正銓的 BOT契約履約監督與促進-以ETC案為例 (2015),提出法律日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BOT契約、促參法、擔保國家、ETC契約。

而第二篇論文淡江大學 日本研究所 黃 銘 傑所指導 韓岱均的 日本音樂著作權、著作鄰接權規範之研究-以私人錄音錄影補償金制度為中心- (2000),提出因為有 音樂著作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法律日文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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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法律日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冤罪論:關於冤罪的一百種可能

為了解決法律日文的問題,作者森炎 這樣論述:

為什麼凶案變冤案? DNA證據的界限、自白的真偽與效力、目擊證言的虛實、 外部人犯案與內部人犯案、情況證據的堆疊、另案逮捕的陷阱…… 有罪與無罪微妙的分界點   「神奈川・鶴見的金融業夫婦強盜殺害案」:第一發現者是犯人嗎?   「德島收音機商殺害事件」:外部人犯案還是內部人犯案?   「帝銀事件」:毒物謎團與情況證據堆疊?   「足利事件」:錯誤的DNA鑑定?   「靜岡・小島主婦強盜殺害事件」:自白與祕密揭露?   本書主要分析戰後日本的重要冤罪案件;分析的重點不在於冤罪的結果,而在於案件如何變成冤罪的過程。同時希望透過案件分析冤罪的特徵與形成機制,以便建立起更具有一般性

的「冤罪性」,讓人們「以日常感覺就能掌握到冤罪」。   因應日本引進人民參與審判的裁判員制度,公民將擔任刑事司法之審判者,本書作者設定讀者為有可能擔任裁判員的一般公民,說明應如何避免誤判冤判。本書網羅日本二次大戰後的冤罪案件,並分析其特徵與形成冤罪的機制。   冤罪現象代表司法審判製造出了絕對的不正義!   為什麼一個案件在所謂公正的審判過程中會變成冤罪?   本書要把冤罪的各種特徵以及產生冤罪的種種機制,以意象的方式加以呈現。只要有這些一般性的印象,在公民面臨實際案件的時候,應該就可以大概了解,什麼地方會有什麼樣的「冤罪性」,應該可以在感覺到、抓到「冤罪性」這個審判中的動態。   

冤罪常常是在法律學者或人權團體持續數十年的批判活動後才得以平反,以日本戰後冤罪被平反的殺人案為例,從被告被逮捕起到再審無罪止,平均年數為三十一‧一年。現在我們必須要跳過這個彷彿無止境的等待。換句話說,必須要把二十年後、甚至三十年後才會被釐清的情況轉變成「現在式」。   到目前為止,法律學者與人權團體在冤罪批判中所做的,都是鉅細靡遺的、資料量龐大的研究活動,而本書試著要簡化這些研究結果。透過思考的整理抽出冤罪的一般特徵及發生機制,以之為媒介,最終建立作為審判中的一種動態而存在的「冤罪性」。

法律日文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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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契約履約監督與促進-以ETC案為例

為了解決法律日文的問題,作者簡正銓 這樣論述:

政府藉由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建設,引進企業經營理念,以改善公共服務品質,為當前重要施政方向,其中,BOT契約模式為最常採用辦理之模式,契約履行期間之監督管理機制是整體公共建設計畫執行之成功關鍵,故本文探討BOT契約中行政機關之履約監督與促進作為。本文透過我國促參法履約監督與促進之相關條文,及國外促參法(包含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之法律指南與示範立法條文、日本之藉由民間資金活用以促進整備公共建設法、韓國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條文比較;並藉由擔保國家理論、擔保行政法及公私協力法制,探究BOT契約所訂監督管理機制正當性及必要性;後輔以我國實際執行之ETC電子收費BOT案為例,瞭解實際的履約監督與促

進的實例及履約期間爭議。投資契約雖定性為民事契約,惟其契約訂定須兼顧鼓勵民間參與維護公共利益,觀諸ETC契約所訂之契約條文,不論是履約監督管理、工作範圍變更、法令變更等條文,均具高度公共利益考量之色彩,惟有透過從擔保行政的理解,方能周延的訂定促參案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以符合BOT計畫專業性、多樣性的需求。高速公路電子收費ETC案,自民國(以下同)92年正式辦理招商至102年底完成全電子計程收費止迄今,契約執行期間已逾十餘年,契約履行期間,由ETC具體個案,了解行政機關於建置及營運期間實際履約監督管理的機制與執行過程,為成功經驗參考;另,甲乙雙方已多起案件於訴訟繫屬中,包括平信通知費用、超商補繳

之手續費、服務區衍生增建收費區等費用歸屬之工作範圍變更,及收費員轉置違約爭議等。本文藉由實際訴訟案之探討,歸納整理目前法院之見解及本文之看法。

日本音樂著作權、著作鄰接權規範之研究-以私人錄音錄影補償金制度為中心-

為了解決法律日文的問題,作者韓岱均 這樣論述:

隨著高科技之發展,傳統音樂著作之型態有了重大的改變,由於數位錄音錄影機器之普及使違法的盜版音樂著作品質比起原版著作幾乎是毫不遜色。 同時,網路的發達更增加了利用音樂著作之機會。相對地,音樂著作權被侵害所造成之損害,也將比在傳統音樂著作時代下機會來得更大且更嚴重。 這些問題不僅造成音樂著作人之權利受到侵害,也間接影響音樂著作鄰接權人之利益,日本對著作權之研究發展不僅一直積極配合國際相關條約水準,同時日本的私人錄音錄影補償金制度更為日本目前最有效解決音樂著作盜版問題之方法。 本文想藉研究日本音樂著作權、著作鄰接權之相關規範,並以「私人錄音錄影補償金制

度為中心」,盼能對我國未來著作權制度之發展能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