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實習勞基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致理學校財團法人致理科技大學學生校外實習合約書也說明:得低於勞基法規定最低薪資。 依實習單位實際情形勾選。 ... 司(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基於互惠原則,共同推展校外實習課程教學與職場實務 ... 一、校外實習工作職掌:.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劉恆妏所指導 黃怡綾的 大專餐旅科系學生校外實習權益保障之探究─以學習權及勞動權為核心 (2019),提出校外實習勞基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大專學生、餐旅科系、校外實習、學習權、勞動權、質性訪談。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體育學系碩士班 楊啟文所指導 廖睿文的 大專院校體育學系與運動管理相關學系實習制度現況調查 (2018),提出因為有 實習契約書、;實習辦法、實習委員會的重點而找出了 校外實習勞基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勞動權益】校外實習的再思考:「學習」能否作為勞務提供的 ...則補充:根據勞基法第二條之定義:「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學生於企業中受雇用並從事工作,在未獲得對等「工資」之情況下,無法成為法規中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校外實習勞基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校外實習勞基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今(16)日上午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上,林佳龍委員首先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關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校合作及建校生權益保障等相關問題,並提醒蔣育部的主政目標應是讓教育資源成為國民的機會,拉近階級之間差距,而非是負擔,甚至造成階級偏差等反重分配的現象。

林佳龍委員詢問蔣部長是否知道《職業學校法》,蔣部長表示知道該法,卻不知其制定時間。林佳龍委員指出該法早已於民國65年立法,其中第8條規定「職業學校的課程標準、設備標準及實習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林佳龍質問蔣部長,教育部是否已訂出實習辦法?蔣部長答覆辦法尚未出爐,林佳龍委員認為該法自民國65年立法迄今卻未據以訂定辦法,這是行政怠惰及嚴重失職,今日議程所討論建校合作的保障法,其關鍵的部分本該列於職業學校法中依法行政,然該辦法至今卻付之闕如。林佳龍要求教育部必須於今年內訂定相關辦法,蔣部長連忙表示會積極改善,並承諾會盡力達成。

林佳龍委員表示目前大專院校學生被當作廉價勞工的情形非常普遍,教育部應一併研擬《大專校院實習實施及實習生權益保障法》。林佳龍曾接獲學生陳情,台北大學運動休閒管理系規定學生畢業前須至少專業實習500小時,98學年度後的入學生在實習過程不得支領薪資,但酌予補助津貼,如保險、交通、製裝、誤餐費,金額經呈報及導師同意後才可支領,若違反此規定之實習,該時數不予採記。

不僅如此,校方所安排的實習機構有部分竟是品質不佳的飯店、休閒農場或旅行社,學生前500小時屬於義務勞動,之後的300小時僅獲取廉價補貼,實習生的工作內容比照一般職員,必須洗床單,也沒有專業技能訓練,更無法累積經驗,與其所學根本無關;許多家境辛苦的學生必須靠打工維持生計,還被剝削勞動500小時,這種假實習之名,行剝削學生勞力之實,形同變相規避勞基法相關規定的情形非常嚴重,林佳龍詢問蔣部長是否聽聞上述狀況,蔣部長表示曾聽過其他的案例,將根據林委員提供資訊進一步去了解情況。蔣部長則回應在《大專院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學校要成立校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負責實習機構的選定等相關規劃,若有不足之處會加強規範。林佳龍強調因普設大學,目前大學已有高中職化的傾向,大學生實習的情形愈見普遍,教育部仍應著手研擬大專院校實習生的權益保障法等法源基礎,才能確實保護學生的權利。

林佳龍委員指出院版草案中第11條規定,在學生進入建校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前,學校須舉辦說明會向建校生及其家長說明受訓之內容及權利義務。而學校往往將說明會安排在九月開學前的暑假進行,一位剛滿15歲、剛由國中升高中的學生,一來他可能得靠打工負擔學費,二來也不夠成熟足以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說明會辦理的時間和流程太過匆促,致職前訓練的效果不彰。林佳龍委員認為應於開學後再辦理說明會,避免學生還未正式入學便被當作廉價勞工,違背建校合作的精神,蔣部長對於林委員的提議表達認同,建校合作是學習的一環和歷程,也需具有學習的效果,並承諾會納入檢討說明會。

另草案中第22條提到「建校合作機構應依建校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校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林佳龍建議教育部應訂定生活津貼給付基準,要求合作機構給付不得低於此一基準,並定期檢討給付基準,保留其彈性調整空間,以保障學生權益。蔣部長表示生活津貼可因地域和產業的差異訂出給付標準,在今日逐條討論時會將委員的意見納入考量。

大專餐旅科系學生校外實習權益保障之探究─以學習權及勞動權為核心

為了解決校外實習勞基法的問題,作者黃怡綾 這樣論述:

本研究主要從學生學習權與勞動權的角度出發,並以大專餐旅科系學生對校外實習之看法為核心,分析技職體系高教化後,有關餐旅科系之校外實習制度,其規劃意旨、課程設計及回饋檢核機制等。探討大專餐旅科系學生的學習權與勞動權意涵,再藉由其校外實習經驗,分析學生學習權與勞動權益於校外實習制度上的保障情形,最後歸納出本研究之結論,並做出給予日後實施校外實習單位的參考建議。根據研究結果發現,受訪者從校外實習中學習到最多的,是人際關係的處理與對餐旅業界的深入瞭解,認為校外實習的實施,確實有縮短學用落差的效果,讓受訪者能提早適應未來的工作職場。另外,有關學生校外實習過程中的權益保障,在學習權部分,有受最基本之保障,

而勞動權保障則有待加強,仍需透過政府機關、學校、實習合作機構與學生的共同合作,促進大專餐旅科系學生校外實習權益保障的實踐。

大專院校體育學系與運動管理相關學系實習制度現況調查

為了解決校外實習勞基法的問題,作者廖睿文 這樣論述:

目的:本研究目的在探討大專院校體育學系與運動管理相關學系的實習制度現況、實習契約書內容、產業實習辦法、系所實習委員會功能以及實施實習制度所遭遇到的困難。方法:採問卷調查、訪談與文件分析來收集資料,調查表發放給臺灣地區大專院校體育學系與運動管理相關學系共28間,回收21份,回收率70%,再從中選擇5間實習制度有特色的學校做為訪談對象,並從網路上收集實習相關文件資料 (課程內容、契約書、實習辦法、實習委員會章程)。結果:一、現況:大部分學校都以理論與實務做接軌和尋求學生就業機會兩者並重為實習課程目的,且實習都是結合課程,並且多是採用連貫式實習課程,實習課程類型皆以必修居多,學分數多在4學分以下,

每週上課時數以2小時為最多,課程評分都是課程教師比重較高,皆以寒暑假實習制為主要模式,並與民間事業機構合作為最多,且所有學校都有使用累計時數實習制,少部分學校則會再搭配全職實習制。二、契約書:大部分學校都會簽訂,並依法令規定內容訂定,且都相當重視津貼福利及保險,為了讓學生在未來就業可以銜接勞保,會要求需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定。三、實習辦法:大部分學校都有訂定,且相當重視實習成效評估及爭議處理方式,而部分學校則有訂定出違反實習規定之處置方式。四、實習委員會:大部分學校都有成立,並執行法令規定之內容,且多有增設實習小組負責定期跟實習單位溝通、督導學生實習與生活管理、實習期間負責指導與考核。五、所遭遇到

的困難:學生選擇實習方向性偏差、被單位解雇、學生互比給薪與否。結論:為了提升實習成效,本研究建議:(一) 調整實習課程類型;(二) 訂定違反實習規定之處置;(三) 訂定實習辦法相關法令;(四) 調整實習委員會成員;(五) 建立實習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