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薪實習勞基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無薪實習勞基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業鑫寫的 懂一點法律,勞資不對立,管理不犯錯:超白話從聘僱、管理工時、調動、資遣全方位解說勞動法規及處理辦法 和賀柏瑜的 五力型組織:領導者的實用工具書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產學合作相關法規 - 經濟部產業人才發展資訊網也說明:學生實習期間於合作機構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所定產學合作書面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 針對專科以上學校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天下雜誌 和優理實業有限公司所出版 。

淡江大學 日本政經研究所碩士班 胡慶山所指導 王榮福的 聯合國經社文公約工作權保障研究─兼論日台外籍勞工工作條件保障─ (2021),提出無薪實習勞基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經社文公約、最低工資法、勞動事件法、工作權、人權。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郭玲惠所指導 楊智涵的 論職業災害-以特殊嚴重傳染病下之醫護人員勞動權益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職業災害、職業病的重點而找出了 無薪實習勞基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全國各科系實習生站出來 -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則補充:然而,許多實習不但是「無薪實習」,淪為免費的基層勞動力,而且「沒上課還得繳近全額的學 ... 實習生應受勞基法保障,有工作事實應給薪且有勞健保。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無薪實習勞基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懂一點法律,勞資不對立,管理不犯錯:超白話從聘僱、管理工時、調動、資遣全方位解說勞動法規及處理辦法

為了解決無薪實習勞基法的問題,作者陳業鑫 這樣論述:

20個勞資地雷X 40種應對流程與話術範例, 每個人都看得懂、立即可用,簡單掌握勞資法規重點, 經理人調度人事不擔心,上班族明白權益不吃虧。   ‧招募應徵為什麼不可以問家庭狀況、不能做心理測驗?   ‧在家上班的員工怎麼打卡才合規範?   ‧周年慶、促銷季工作爆增,怎麼談加班不觸法?   ‧實習生協助處理行政工作為什麼有違法令?   現在的主管工作多、業績壓力大,而且還有法律風險。勞資法規愈來愈嚴格,企業動輒觸法,管理員工的第一線經理人可能一開口就觸法,還不知道自己錯在哪裡。而上班族也經常弄不清楚法規,搞得與公司關係緊張,或讓自己的權益白白受損。   了解勞資法律規範真的有這

麼難嗎?其實只要有基本的法律意識,就不會犯錯。   陳業鑫律師是台灣唯一同時具有勞資雙方代表及主管機關、上市公司董事經歷的律師,在勞動法規領域有20年的經驗。他用大量的實務案例,說明勞動法規中人權與職權的分界,釐清歧視與平等,列舉最常見的勞資爭議問題,告訴你如何運用法律,從招募、獎懲到離職,每一關都加強和諧的勞資關係,預防勞資爭議風險。   .招聘   面試時問對方家庭狀況、做心理測驗居然都可能觸法?約聘人員該享有正職員工的福利嗎?   .獎懲   公司每年一定得發年終獎金嗎?員工如果經常遲可以扣薪水嗎?   .工時與休假   一例一休上路後排班怎麼辦?變形工時怎麼計算?生理假一定要准

假嗎?   .資遣與離職   試用期滿不適任,可以請員工走人嗎?哪些狀況員工可以自己提資遣?   本書每一篇應對一個問題,附上法律處理流程與合法的應對策略,   遇到問題就能隨時參考,快速了解,一步一步解決問題。 好評推薦   中華民國中小企業總會理事長 李育家   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 邵瓊慧   職場作家 謝文憲   資深職涯顧問師 郭南廷(熱血people人資暗黑棋局)   「法律白話文運動」副總編輯 林大鈞   「推薦這本《懂一點法律勞資不對立,管理不犯錯》,希望透過本書能為更多的台灣中小企業,預防勞資糾紛產生,雙方共享打拚的美好成果。」──中華民國中小企業總會理事長 李育家

  「陳律師透過其多年的實務經驗,在招聘面試、管理員工、加班排假乃至離職解雇、發生職災等場景中,挑戰勞方自以為理所當然的觀念或直指許多企業主的迷思,並提出平衡論述及具體建議,相信不論是企業主、人資主管或勞方讀之,都能受益良多且看得津津有味。」──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 邵瓊慧   「透過勞動檢查的實戰經驗學習確實扎實,但付出的學費累積下來,對於公司肯定也是沉重的負擔。本書將艱澀的條文轉化成實際案例與生活化的說法。若你是一位對於勞動關係感興趣,又或勞動關係正是你工作的一部分,那這將是會實質幫助到你的工具書。」──資深職涯顧問師 郭南廷(熱血people人資暗黑棋局)   「本書無疑是了解勞動法

規的絕佳利器,勞工可藉此建立法規意識自我保護、資方亦可獲得指引建立良善勞動環境,值得您將它放入購買清單的首選。」──「法律白話文運動」副總編輯 林大鈞  

無薪實習勞基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今(16)日上午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上,林佳龍委員首先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關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校合作及建校生權益保障等相關問題,並提醒蔣育部的主政目標應是讓教育資源成為國民的機會,拉近階級之間差距,而非是負擔,甚至造成階級偏差等反重分配的現象。

林佳龍委員詢問蔣部長是否知道《職業學校法》,蔣部長表示知道該法,卻不知其制定時間。林佳龍委員指出該法早已於民國65年立法,其中第8條規定「職業學校的課程標準、設備標準及實習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林佳龍質問蔣部長,教育部是否已訂出實習辦法?蔣部長答覆辦法尚未出爐,林佳龍委員認為該法自民國65年立法迄今卻未據以訂定辦法,這是行政怠惰及嚴重失職,今日議程所討論建校合作的保障法,其關鍵的部分本該列於職業學校法中依法行政,然該辦法至今卻付之闕如。林佳龍要求教育部必須於今年內訂定相關辦法,蔣部長連忙表示會積極改善,並承諾會盡力達成。

林佳龍委員表示目前大專院校學生被當作廉價勞工的情形非常普遍,教育部應一併研擬《大專校院實習實施及實習生權益保障法》。林佳龍曾接獲學生陳情,台北大學運動休閒管理系規定學生畢業前須至少專業實習500小時,98學年度後的入學生在實習過程不得支領薪資,但酌予補助津貼,如保險、交通、製裝、誤餐費,金額經呈報及導師同意後才可支領,若違反此規定之實習,該時數不予採記。

不僅如此,校方所安排的實習機構有部分竟是品質不佳的飯店、休閒農場或旅行社,學生前500小時屬於義務勞動,之後的300小時僅獲取廉價補貼,實習生的工作內容比照一般職員,必須洗床單,也沒有專業技能訓練,更無法累積經驗,與其所學根本無關;許多家境辛苦的學生必須靠打工維持生計,還被剝削勞動500小時,這種假實習之名,行剝削學生勞力之實,形同變相規避勞基法相關規定的情形非常嚴重,林佳龍詢問蔣部長是否聽聞上述狀況,蔣部長表示曾聽過其他的案例,將根據林委員提供資訊進一步去了解情況。蔣部長則回應在《大專院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學校要成立校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負責實習機構的選定等相關規劃,若有不足之處會加強規範。林佳龍強調因普設大學,目前大學已有高中職化的傾向,大學生實習的情形愈見普遍,教育部仍應著手研擬大專院校實習生的權益保障法等法源基礎,才能確實保護學生的權利。

林佳龍委員指出院版草案中第11條規定,在學生進入建校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前,學校須舉辦說明會向建校生及其家長說明受訓之內容及權利義務。而學校往往將說明會安排在九月開學前的暑假進行,一位剛滿15歲、剛由國中升高中的學生,一來他可能得靠打工負擔學費,二來也不夠成熟足以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說明會辦理的時間和流程太過匆促,致職前訓練的效果不彰。林佳龍委員認為應於開學後再辦理說明會,避免學生還未正式入學便被當作廉價勞工,違背建校合作的精神,蔣部長對於林委員的提議表達認同,建校合作是學習的一環和歷程,也需具有學習的效果,並承諾會納入檢討說明會。

另草案中第22條提到「建校合作機構應依建校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校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林佳龍建議教育部應訂定生活津貼給付基準,要求合作機構給付不得低於此一基準,並定期檢討給付基準,保留其彈性調整空間,以保障學生權益。蔣部長表示生活津貼可因地域和產業的差異訂出給付標準,在今日逐條討論時會將委員的意見納入考量。

聯合國經社文公約工作權保障研究─兼論日台外籍勞工工作條件保障─

為了解決無薪實習勞基法的問題,作者王榮福 這樣論述:

工作權的保障並非三言兩語即可概括之,從19世紀社會主義興盛後,逐漸受到重視,亦由自由權逐漸發展出社會權的概念,逐步使人權保障更加完善,使勞工獲得除自由權之外的保障。1966年12月16日第21屆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ICESCR),此一公約於1976年1月3日起生效,全世界已有171個國家簽屬加入,乃社會權保障上極為重要之公約。本論文係以《經社文公約》第6條、第7條為主軸,透過研究條文與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了解工作

權與工作條件之保障,並以此標準檢視日本與台灣在工作權與工作條件方面是否有遵照《經社文公約》之規範,並遵守「不歧視原則」使外籍勞工亦享有相同之權利。再者,日本與台灣是否依《經社文公約》第16條、第17條之規定遞交政府報告書。結論發現,日本與台灣皆未重視聯合國經社文委員會(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所提出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造成相同問題不斷重複發生;日本與台灣應更加重視民眾與非政府組織所提交之反論報告書(NGO counterargument report),增加民眾與政府對話之手段、增加民眾對於「人權」的關心等;對於「技能

實習生、外籍勞工」之工作權與工作條件方面應給予基本人權保障,並有效落實稽查體制;《勞動事件法》應增加適用範圍,包含安全衛生工作環境、平等升遷、外籍勞工轉換雇主、休假取得困難等可能違反《經社文公約》第6條與第7條之相關保障,保障快速、省時、省力、全面之權利救濟。

五力型組織:領導者的實用工具書

為了解決無薪實習勞基法的問題,作者賀柏瑜 這樣論述:

  五力型組織®訓練課程榮獲2017年國際培訓總會IFTDO Award(訓練界的奧斯卡獎)的第一優先考量(入圍),但優理公司因商業機密,無法提供全文而止步,證明我們的綱要已是世界第一。在領導訓練史,學習型組織、情境領導II、建立高績效團隊、領導優勢,蔚為風尚。相信五力型組織領導課程將成為經典。   『五力型組織』是一本2017年首選入圍世界訓練協會IFTDO研究首獎的訓練專書,為了讓讀者能夠對此新書迅速入手,故藉由熱門時事關鍵成功因素推導至五領導力。一個團隊的核心在績效,而績效的來源卻在於五領導力。對應到企業或政府組織來說,都是如此。六都選舉乃至於任何選舉的候選人,實為

一個團體組織的領導者,都應要懂得領導技巧,才有辦法帶動團體組織走向共同目標的高績效達陣。六都候選人民調高的KSF關鍵成功因素,可能是知名能見度排第一,勤政、學歷、能力排第二,再來是經驗、種族/在地人、年齡、男性排第三,但這些都屬於背景資料的條件、靜態的資訊;但如果要持續的民調高,則仰賴領導者必須具備學習、教導、策略、執行、檢討五力的推動,如此才能有動態的助力,讓民調一直持續攀高。先從台北市來看,柯P以執行力、SOP標準作業程序顯著;再看高雄市,KMT韓國瑜知名能見度幾乎掩蓋了柯P過去在媒體寵兒冠軍的寶座,仔細觀察韓流的現象可以發現,韓國瑜其實也是在策略力著墨。他所提到的又老又窮的高雄如何翻轉改

變,簡單來說,就是讓「貨出去、人進來。」其實這已經不只是一個口號,也是一個戰略、戰術了。再看新北市,KMT侯友宜過去是注重執行力的副市長,在這執行方面是被肯定的。桃園的DPP鄭文燦執行的能力、勤政程度與新北的侯友宜相仿,這種人通常是地方諸侯爭霸的最強號人物,做在自己,別人看在心裡。盧秀燕的領導力發揮了哪一力,相信大部分人也會認為是策略力見著。DPP黃偉哲過去關鍵成功因素的知名能見度高,加上自己哈佛、耶魯雙碩士的學歷,領導力應該看得出來發揮了學習力。以五領導力觀點可以看得出來六都候選人誰能民調持續高:有學習力的高學歷者,柯P、林佳龍、黃偉哲、高思博在這方面好像受利;五領導力另一力策略力,可以看得

出來韓國瑜、丁守中、盧秀燕明顯地勝利;然而執行力來說,看得出來柯P、侯友宜、鄭文燦、林佳龍在此力分數較高;然而五領導力的總分最高者,就是此次的當選者。最後結局DPP六都變剩兩都,主因究竟是中央執政弱、還是韓流所致,一時還說不清楚。因此,才會有後面的台風之爭。未來總統大選,兩個主因:一是DPP中央執政的五領導力能否轉弱為強、二是韓流/台風或吳朱王五領導力,將牽動誰能代表黨角逐總統大位,不再是那些個背景資料的條件、靜態的資訊而已,大家拭目以待。   五力型組織是經典,諸如「思考、記憶是學習的兩大法寶」,「學、做是通往高績效的兩個巨輪」,「二學力」「二做力」「五大一體」等等,套句在台灣流行的話,這

些不是經典,甚麼才是經典?!   認識了五力型組織,反觀在許多職務上,無一不在學習與工作,無一不在計畫、執行與檢討;術業有專攻,職務上,也無一不在請內訓講師或Mentor教導,真的是佩服優理公司賀柏瑜Benson Ho企管大師Master的發現。他告訴我們績效要好一定要學與做,學習要好一定要學習與教導並進,做得要好一定要策略與執行,未來績效要好一定要檢討學與做。   做得多、學得少,抑或做得少、學得多,危機也依然在身邊。須知:學、做是通往高績效的兩個巨輪,一個也不能少。我們不可一味地墨守成規、延用舊制、抄襲過往,而必須以時時創新、刻刻改進的心態學習,創造最恰當的知識、技巧才行。為了創新、改

進,唯有不斷地學習,才能跟得上社會轉化的脈動,然只著重於「Learning所學」,忽略了「Doing所做」這一塊。多數人還會認為「Doing所做」比較重要,而忽略了「Learning所學」。   彼得.聖吉(Perter Senge)當年提出《第五項修煉》(即學習型組織),紅極一時,並帶動了系統動力學的主流概念;諾爾.提區(Noel M. Tichy)終究提出了《教導型組織》,他看到了組織的動力,不能只靠學習力,隱藏的教導力似乎與學習力同等重要,且兩者是相存相依;包熙迪 / 夏藍(Larry Bossidy / Ram Charan)這兩位學者終於看到了隱藏在組織卻攸關組織成敗的最重要動力-

《執行力》,把我們焦點拉回到-似乎最重要的領導引擎,隨即得到許多企業人士認同,又獨領風騷了好一陣子。這三者,確實也陪著我們這一輩三四五六年級生的學習成長。我們思索著:是不是擁有教導力、學習力與執行力此三力,就可形成最佳組織了呢?答案似乎仍是否定的,Not yet (還不是)!為什麼還不是?回歸到我們分析事理的最高境界--「互不重疊、全無遺漏」,教導力、學習力與執行力此三力,為什麼還無法形成最佳組織呢?組織的最重要領導引擎到底包括哪些才能算是「互不重疊、全無遺漏」呢?事實上,三力已經接近完美了,不然,不會有三大派世界級的大師群極力倡導;但如果再加上策略力及檢討力,則堪稱完美至極。說明如下:此獲得

知識、技巧(稱為Learning所學)與應用知識、技巧(可稱為Doing所做)的能力,將成為競爭力的關鍵。我們透過「Learning所學」與「Doing所做」的系統思考,不難發現,「Learning所學」首重教導力、學習力二力;然「Doing所做」則應首重策略力、執行力;但此四力仍得接受時空的變遷挑戰,因此針對上述四力,我們必須加上檢討力一力,每年不斷地對績效成果作檢討,如果不是很好,就回溯此四力,對前四力作檢討,這就達到最佳組織所必備的五個動力引擎,無時無刻發揮組織最大的效能。  

論職業災害-以特殊嚴重傳染病下之醫護人員勞動權益為中心

為了解決無薪實習勞基法的問題,作者楊智涵 這樣論述:

本論文分為六章,主要研究內容分布於第一章至第五章。首先就第二章職業災害防治理論之基礎部分先簡單介紹新冠肺炎與SARS疫情之不同,並從課予雇主保護照顧勞工之公法義務的主要規範觀之,法律往往係隨著職業災害之認定及內容而改變,故本章將先就對職業災害之定義與類型進行說明, 接著再說明雇主保護照顧義務之法源依據及具體內涵,藉由勞基法、性工法與職安法與民法第483條之1規定間之連動關係,推論前開勞動保護法規與雇主保護 照顧義務之關係,以及雇主保護照顧義務於勞動契約之屬性和定位,最後引導出雇主義務違反時,勞工有何權利可資主張。第三章將介紹現行體制下醫師的勞動情況,將從醫師的分級制度談起,討論不同級別的醫師

與醫療院所間存在的法律關係為何,並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740號為基礎,討論學說與實務間對於勞動契約之定性。第四章則對於新冠肺炎之職業災害判斷,從現行的職業災害傷病審查準則去探討,並與先前台灣發生過的SARS疫情去做分析與比較,並就醫護工作內容及環境去整理歸納出一個合理的判斷基準,最後再回顧職業災害傷病審查準則修正的草案內容是否妥適。第五章欲討論者係職安法、勞基法與民法所建構起的雇主保護照顧義務與責任,探討其保護照顧之對象與範圍,此義務責任包含「事前保護」與「事後救濟」即整理事故發生前雇主違反保護照顧義務,勞工得請求其履行義務、是否可以主張退避權及其適用的要件與情狀為何;若醫護人員染疫經認定為

職業病後,醫護人員得請求之補償與賠償為何。第六章為結論與建議,將整理以上各章之爭議與問題,就現行醫護的工作情形下,嘗試就我國就新冠肺炎疫情之認定標準、制度提出建議,並研議有效監督保障醫護人員的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