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14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所得稅法第14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娟菁陳妙香寫的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十八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 - 台灣公司行號也說明: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同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 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永明所指導 陳宥瑜的 薪資所得課稅及其避稅反制法制之研究 (2021),提出所得稅法第14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客觀淨額所得原則、量能課稅原則、租稅公平、租稅規避、實質課稅。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系研究所 盛子龍所指導 莊英桓的 營利事業長期投資之損益認列爭議探討 (2020),提出因為有 長期股權投資、國際會計準則、所得稅法第14條之3、所得稅法第63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所得稅法第14條的解答。

最後網站110年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包括所得稅法、稅捐稽徵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則補充: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減除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所得稅法第14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十八版)

為了解決所得稅法第14條的問題,作者李娟菁陳妙香 這樣論述:

  .依考選部公布之最新「記帳士」與「會計師」考試命題大綱撰寫。   .財政部配合所得稅法第14條薪資所得成本費用計算,發布「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法」,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修正稅捐稽徵法第11-1條規定。   .提供記帳士及國家相關考試試題,含測驗題與申論問答題。   .本書各稅目的法律條文請參見本書(內封頁)QR Code。 作者簡介   李娟菁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財政學系博士   經歷:   銘傳大學會計學系專任副教授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   陳妙香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碩士   現任:   中國文化大學會

計學系專任副教授   經歷: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兼任系主任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不動產投資與經營學位學程主任   證照:   94年記帳士及格   69年財稅行政高考及格   67年財稅行政普考及格 Chapter 1  稅捐稽徵法 Chapter 2  綜合所得稅 Chapter 3  營利事業所得稅 Chapter 4  所得稅之稽徵 Chapter 5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 Chapter 6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Chapter 7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Chapter 8  遺產及贈與稅法 Chapter 9  土地稅

所得稅法第14條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永昌今天向蘇建榮部長指出 @財政部 的兩項疏失!

第一項是近一週內,兩起引發爭議的新聞事件:

一是國內有中資疑慮的電商平台蝦皮購物要求國內賣家進行實名認證,
還扯說是配合財政部關務署政策,
民眾可能因此誤信是政策要求,不敢不提供,
讓中資企業藉此蒐集使用者個資。
關務署雖已發新聞稿說明,但內容含糊不清,
民眾根本無法了解所指何事!

二是媒體報導,
財政部針對營建署推出的十件大型公辦都更案表示,
如果得標廠商如期完工,減稅效益上看百億元。
新聞內容極可能讓民眾誤認財政部圖利廠商!
營建署在新聞報導出現當天,立即發布新聞稿反駁;
但財政部既未澄清,也未發新聞稿導正訊息!

第二項,根據去年三讀通過的「所得稅法第14條」(名模條款),
明列「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
每年最多可以扣除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3%。
今年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首度適用扣除,
但6月報稅截止至今將近半年,財政部還沒統計出申報人數與金額,
導致沒有數據評估政策效益,
更無法回應現行「進修訓練費」被民眾詬病申請條件太嚴苛的評論。

不論是面對外在引發爭議的新聞消息無動於衷,
或是內部財稅資料統計拖延,都顯示財政部「螺絲鬆了」!

薪資所得課稅及其避稅反制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所得稅法第14條的問題,作者陳宥瑜 這樣論述:

摘 要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所規範之10種所得中,薪資所得堪屬各類所得中涉及最廣及最複雜之稅基,然有關部分特殊薪資所得之認定及課稅問題,為大部分納稅者所無法理解且難以分辨,致所得稅申報時,經常因認定問題產生申報錯誤或短漏報所得額,進而被補稅裁罰。本研究針對了稿費、講演鐘點費、授課鐘點費及員工分紅配股等屬薪資所得部分之認定,臚列了相關財政部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加以釐清,以利納稅人於所得稅申報時能明確辨別,而正確申報,避免遭受補稅處罰。 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最高達40%,雖有助於租稅垂直公平之實現,及達成平均財富政策目標。然高薪資所得者為獲取較高所得所需支付之必要費用,相對於低薪資所得者普

遍較高,立法者基於稽徵成本之考量,及實現稽徵經濟之目的,不分高低薪資所得皆扣除相同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此方式雖符合齊頭式平等,但未符合實質公平原則。故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違反量能課稅原則之客觀淨額所得原則。我國並於2019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26條之所謂「名模條款」,增訂薪資所得計算方式可採定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採費用核實減除擇優適用。本文比較我國、中國大陸、日本及德國之薪資所得課稅制度,相對之下,我國稅制可扣抵之項目及金額顯有不足,限制門檻過高,僅能適用於部分高薪資所得,對於中低薪資所得未必合用,故該制度之實行與公眾所期待實現「量能課稅原則」之租稅公

平仍有相當距離。 此外,租稅規避問題為國際租稅上之重要議題,對於境內薪資所得雖有扣繳制度之實施,較能掌握其來源,但還是有租稅規避之問題存在。然對居住者之境外薪資所得卻不易掌握,易造成租稅規避或逃漏稅問題,嚴重影響國家稅收,亦違反誠實納稅義務。然而,由於國內納稅者權利保護之意識抬頭,對於反制避稅制度之推動面臨更大考驗,故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7條,除了明定租稅規避之定義外,應以實質課稅原則防杜租稅規避行為。本文探討所得稅法第14條之3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所定,有關反制薪資所得避稅之制度、以實質課稅原則填補租稅漏洞之方法及相關建議,以期能減少薪資所得租稅規避之問題。

營利事業長期投資之損益認列爭議探討

為了解決所得稅法第14條的問題,作者莊英桓 這樣論述:

關於營利事業長期投資之損益認列,實務上屢次引起徵納雙方之爭議。本文以營利事業長期投資之損益認列為研究對象,期希提出合乎法理並實際具操作性之損益認列模式。鑑於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計算,係建立於財務會計所提供之資訊上,本文從財務會計相關之處理模式出發,整理出有關長期投資之資產評價與損益衡量所應遵循之一般原則與會計處理方法。而後接著介紹涉及長期投資之損益認列之相關法令,並藉假設案例,以及涉及長期投資損益認列爭議之相關行政判決案例之理由形成,以勾勒稽徵實務上針對營利事業認列長期投資損益的現況。本文發現,稽徵機關或行政法院於營利事業認列長期投資損益之認定上所持之理由,常未能出於財務資訊的正確解讀與資產衡

量基礎的正確適用,導致論理上欠缺一貫性。是以,本文以為,如欲使現行營利事業長期投資損益之認列合乎租稅正義之要求,應修正所得稅法第63條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相關規定,並正視現行稽徵實務對長期投資之衡量全面採取成本法之現狀與其帶來的負面影響,配合稽徵機關本於所得稅法第14條之3核實認定營利事業之資金安排或股權移轉行為,與未來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與第43條之4的盡速施行,以防堵稅基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