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14條之3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所得稅法第14條之3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妙香寫的 租稅申報實務 和曾文龍,陳姵因的 如何突破房地合一稅?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薪資所得相關法令及函釋也說明:二、按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 項第3 類第2 款但書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納所得稅。所稱「規定標準」依同法施行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大日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永明所指導 陳宥瑜的 薪資所得課稅及其避稅反制法制之研究 (2021),提出所得稅法第14條之3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客觀淨額所得原則、量能課稅原則、租稅公平、租稅規避、實質課稅。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系研究所 盛子龍所指導 莊英桓的 營利事業長期投資之損益認列爭議探討 (2020),提出因為有 長期股權投資、國際會計準則、所得稅法第14條之3、所得稅法第63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所得稅法第14條之3的解答。

最後網站財部稱租屋族平均月租金僅8250 民間團體:不食人間煙火則補充:巢運呼籲,財委會後續應積極排審並盡速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將租金支出認列方式改為「特別扣除額」並提高額度上限至30萬元(每月25,000),以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所得稅法第14條之3,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租稅申報實務

為了解決所得稅法第14條之3的問題,作者陳妙香 這樣論述:

  本書係因應考選部「記帳士」考試科目之一「租稅申報實務」而編撰,根據命題大綱,包括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實務及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申報實務三大內容。     由於該考科命題方式採申論題與計算題並列,是以,本書之編排,先整理相關考試稅目法令兼俱理論與實務之內容,結合記帳士歷年考題搭配問與答方式呈現,讓考生容易充分了解各稅之應試重點,熟讀本書除可增進參加考試作答能力,並可提升職場上所得稅及營業稅的實作知識。     本書將配合最新稅法之修正而調整,以下為近期修正重點與112年即將實施之重要政策:     一、所得稅相關     (一) 個人及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2.0於110年7月

1日起實施。     (二)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公司(CFC)於112年實施。     (三) 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財政部111.01.25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0號令說明。     (四) 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1條不可抗力災害之適用範圍[111年2月21日公布]     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一) 個人受控外國公司(CFC)於112年實施。     (二) 110年度起新增個人出售未上市饋證券交易所得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算。     三、營業稅相關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18條自動販賣機應

按逐筆交易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四、其他相關法令     (一)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1條〔111年2月18日公布〕   1. 展延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   2. 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     (二)新增運動產業創新條例26-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減除事宜。     (三)111年開始實施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四)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1. 藝術相關動產及不動產捐贈政府者,沒有限額限制。   2. 增訂文物或藝術品透過展覽、拍賣活動交易之財產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

薪資所得課稅及其避稅反制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所得稅法第14條之3的問題,作者陳宥瑜 這樣論述:

摘 要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所規範之10種所得中,薪資所得堪屬各類所得中涉及最廣及最複雜之稅基,然有關部分特殊薪資所得之認定及課稅問題,為大部分納稅者所無法理解且難以分辨,致所得稅申報時,經常因認定問題產生申報錯誤或短漏報所得額,進而被補稅裁罰。本研究針對了稿費、講演鐘點費、授課鐘點費及員工分紅配股等屬薪資所得部分之認定,臚列了相關財政部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加以釐清,以利納稅人於所得稅申報時能明確辨別,而正確申報,避免遭受補稅處罰。 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最高達40%,雖有助於租稅垂直公平之實現,及達成平均財富政策目標。然高薪資所得者為獲取較高所得所需支付之必要費用,相對於低薪資所得者普

遍較高,立法者基於稽徵成本之考量,及實現稽徵經濟之目的,不分高低薪資所得皆扣除相同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此方式雖符合齊頭式平等,但未符合實質公平原則。故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違反量能課稅原則之客觀淨額所得原則。我國並於2019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26條之所謂「名模條款」,增訂薪資所得計算方式可採定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採費用核實減除擇優適用。本文比較我國、中國大陸、日本及德國之薪資所得課稅制度,相對之下,我國稅制可扣抵之項目及金額顯有不足,限制門檻過高,僅能適用於部分高薪資所得,對於中低薪資所得未必合用,故該制度之實行與公眾所期待實現「量能課稅原則」之租稅公

平仍有相當距離。 此外,租稅規避問題為國際租稅上之重要議題,對於境內薪資所得雖有扣繳制度之實施,較能掌握其來源,但還是有租稅規避之問題存在。然對居住者之境外薪資所得卻不易掌握,易造成租稅規避或逃漏稅問題,嚴重影響國家稅收,亦違反誠實納稅義務。然而,由於國內納稅者權利保護之意識抬頭,對於反制避稅制度之推動面臨更大考驗,故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7條,除了明定租稅規避之定義外,應以實質課稅原則防杜租稅規避行為。本文探討所得稅法第14條之3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所定,有關反制薪資所得避稅之制度、以實質課稅原則填補租稅漏洞之方法及相關建議,以期能減少薪資所得租稅規避之問題。

如何突破房地合一稅?

為了解決所得稅法第14條之3的問題,作者曾文龍,陳姵因 這樣論述: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即一般俗稱「房地合一稅」。   在政府打房砲火猛攻之下,房地合一稅新制,確實讓賣房時要付出的成本增加了,因此買賣房屋時一定要了解各種稅費種類與節稅妙方,聰明護緊荷包!   本書協助讀者掌握房地合一稅2.0的關鍵要領,了解房地合一2.0法規意義與相關事項,透過解析,讓大家對房地合一2.0之內涵及避稅方法有全面性專業之了解,以為從事不動產買賣及投資實際操作之基礎,輕鬆贏得投資置產先機。  

營利事業長期投資之損益認列爭議探討

為了解決所得稅法第14條之3的問題,作者莊英桓 這樣論述:

關於營利事業長期投資之損益認列,實務上屢次引起徵納雙方之爭議。本文以營利事業長期投資之損益認列為研究對象,期希提出合乎法理並實際具操作性之損益認列模式。鑑於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計算,係建立於財務會計所提供之資訊上,本文從財務會計相關之處理模式出發,整理出有關長期投資之資產評價與損益衡量所應遵循之一般原則與會計處理方法。而後接著介紹涉及長期投資之損益認列之相關法令,並藉假設案例,以及涉及長期投資損益認列爭議之相關行政判決案例之理由形成,以勾勒稽徵實務上針對營利事業認列長期投資損益的現況。本文發現,稽徵機關或行政法院於營利事業認列長期投資損益之認定上所持之理由,常未能出於財務資訊的正確解讀與資產衡

量基礎的正確適用,導致論理上欠缺一貫性。是以,本文以為,如欲使現行營利事業長期投資損益之認列合乎租稅正義之要求,應修正所得稅法第63條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相關規定,並正視現行稽徵實務對長期投資之衡量全面採取成本法之現狀與其帶來的負面影響,配合稽徵機關本於所得稅法第14條之3核實認定營利事業之資金安排或股權移轉行為,與未來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與第43條之4的盡速施行,以防堵稅基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