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14條之1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所得稅法第14條之1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妙香寫的 租稅申報實務 和曾文龍,陳姵因的 如何突破房地合一稅?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八也說明:法律與法規命令 · 一、. 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二、. 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大日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專業研究所 郭介恆所指導 王巧雲的 公債前手息課稅問題之研究-兼行政法院實務評析 (2006),提出所得稅法第14條之1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所得稅、量能課稅原則、利息所得、附買回交易、附賣回交易、前手息、定性、買賣說、融資說、所得歸屬年度、會計基礎、權責發生制、現金收付制、收付實現制、就源扣繳、扣繳義務、稅務行政協談、稅務訴訟和解。

最後網站綜合所得總額: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則補充:將房屋無償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開設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使用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之規定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所得稅法第14條之1,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租稅申報實務

為了解決所得稅法第14條之1的問題,作者陳妙香 這樣論述:

  本書係因應考選部「記帳士」考試科目之一「租稅申報實務」而編撰,根據命題大綱,包括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實務及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申報實務三大內容。     由於該考科命題方式採申論題與計算題並列,是以,本書之編排,先整理相關考試稅目法令兼俱理論與實務之內容,結合記帳士歷年考題搭配問與答方式呈現,讓考生容易充分了解各稅之應試重點,熟讀本書除可增進參加考試作答能力,並可提升職場上所得稅及營業稅的實作知識。     本書將配合最新稅法之修正而調整,以下為近期修正重點與112年即將實施之重要政策:     一、所得稅相關     (一) 個人及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2.0於110年7月

1日起實施。     (二)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公司(CFC)於112年實施。     (三) 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財政部111.01.25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0號令說明。     (四) 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1條不可抗力災害之適用範圍[111年2月21日公布]     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一) 個人受控外國公司(CFC)於112年實施。     (二) 110年度起新增個人出售未上市饋證券交易所得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算。     三、營業稅相關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18條自動販賣機應

按逐筆交易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四、其他相關法令     (一)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1條〔111年2月18日公布〕   1. 展延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   2. 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     (二)新增運動產業創新條例26-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減除事宜。     (三)111年開始實施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四)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1. 藝術相關動產及不動產捐贈政府者,沒有限額限制。   2. 增訂文物或藝術品透過展覽、拍賣活動交易之財產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

公債前手息課稅問題之研究-兼行政法院實務評析

為了解決所得稅法第14條之1的問題,作者王巧雲 這樣論述:

摘要稅捐事件向為我國行政法院案件量之大宗,其中又以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及綜合所得稅事件(二者合稱所得稅)居多。依據司法院之相關統計資料顯示,自89年7月1日起施行之行政訴訟法新制,相較於舊制有兩大特色:一者,撤銷訴訟之撤銷比例已較以往舊制時期為高,稅捐行政處分被撤銷者所在多有;二者,事實審(高等行政法院)稅捐事件和解成立率頗高。日前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將原稅捐補稅處分及訴願決定(如為訴願法新制案件)或一再訴願決定(如為訴願法舊制案件)撤銷之公債前手息案,即屬同時具有上揭兩個新制實施結果特色之著名案例;且該等案件為通案,不論案件量、所涉金額及所涉爭議性之龐大或激烈,都是歷來少見,實值吾人對其

案情及所涉爭議作一探究。惟觀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1482(再訴願舊制而來)、1563(訴願法新制案件)號等公債前手息判決一致撤銷原稅捐處分之理由,雖有略以:被扣繳暨申報抵繳乃義務與權利相互關連之事項,均有法律規定(所得稅法第88、71、99及100條參照),不容割裂適用(司法院釋字第385號解釋參照);以及實質課稅原則在稅法之適用仍應嚴守租稅法律主義,依財政部64年9月4日台財稅第36440號函既已肯認原告等金融業者為所得稅法第88條之納稅義務人,即非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3款所指「扣繳他人之所得稅款」者。況所得稅法又無除外規定,自應可用以抵繳應納稅款等由,為其論據。但是,該等

判決對於公債前手息在稅法上之定性仍未予一致詳敘闡釋,以致於後續相關訴訟和解或行政機關審理階段之協談程序,仍以此定性不明確、所涉稅款金額不確定之情形為前提,予以處理;而學界亦有一概以租稅規避或租稅逃漏之觀點,來看待個人前手所取得公債前手息(個人前手息)未予申報之適法性問題,甚至亦有論者似乎仍將公債前手息案之行使抵稅權爭議,誤與短期票券附條件交易之不同情形,混淆同視予以討論。且關於上揭財政部64年函釋以最後持有人作為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以及被扣繳之人,究竟有無違誤,以及財政部75年7月16日台財稅第7541416號之適用範圍等項,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亦有未盡相同之意見;又財政部與業界對於判決所言權利義

務不容割裂適用者究竟係指「被扣繳與申報行使抵稅權」或「申報所得與行使抵稅權」,經報載所示,仍存有不同解讀結果;亦有學者仍持與上揭最高行政法院所為公債前手息判決不同見解,而支持國稅局所主張「申報所得與行使抵稅權」不容割裂適用之論點。簡言之,司法或行政實務界或學界對此公債前手息在稅法上之定性與相關扣繳問題,甚至是稅法上所得之概念,似乎仍有待釐清之處。故本文乃以此議題為其探討核心,提出、申述相關意見,並檢討所有截至95年12月31日止之最高行政法院公債前手息判決是否與上揭意見相符,甚至是觀察該等判決對此等議題是否有一致或其實是自相矛盾之立論,併也對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第14條之1及第24條之1作一觀察檢

討(是否與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判決意旨相符、是否與本文意見相同)。當然,基於期待讀者對於公債前手息案之最終結果,能夠有較為完整性之瞭解,本文亦將基於上揭對於公債前手息定性問題之結論,另對其和解或協談實務作一介紹,並檢討其所隱含之定性認識。

如何突破房地合一稅?

為了解決所得稅法第14條之1的問題,作者曾文龍,陳姵因 這樣論述: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即一般俗稱「房地合一稅」。   在政府打房砲火猛攻之下,房地合一稅新制,確實讓賣房時要付出的成本增加了,因此買賣房屋時一定要了解各種稅費種類與節稅妙方,聰明護緊荷包!   本書協助讀者掌握房地合一稅2.0的關鍵要領,了解房地合一2.0法規意義與相關事項,透過解析,讓大家對房地合一2.0之內涵及避稅方法有全面性專業之了解,以為從事不動產買賣及投資實際操作之基礎,輕鬆贏得投資置產先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