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地院訴訟輔導科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基隆地院也說明: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因應covid-19疫情防疫通知因應covid-19全國疫情,本院依 ... 除了基隆地院訴訟輔導科提供的程序事項諮詢外,基隆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黃詩淳所指導 李容萱的 我國民事通常保護令之實證研究 (2019),提出基隆地院訴訟輔導科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民事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施行現況、家庭暴力行為、核發必要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通常保護令之證據法則、法實證研究。

而第二篇論文南華大學 生死學系碩士班 魏書娥所指導 吳鈺勛的 法院社工角色緊張分析與其對應策略初探 (2017),提出因為有 法院社工、角色緊張、角色期待落差的重點而找出了 基隆地院訴訟輔導科的解答。

最後網站法扶會108年度面對面法律諮詢駐點一覽表則補充:7, 5, 士林分會, 士林地院(本院), 一般法諮, 台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1樓(訴訟輔導科), 每週一至週五 14:00~17:00, 無, 現場排隊, 無. 8, 6, 台中分會, 台中地方法院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基隆地院訴訟輔導科,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民事通常保護令之實證研究

為了解決基隆地院訴訟輔導科的問題,作者李容萱 這樣論述: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於民國87年5月28日通過,民事保護令制度於隔年生效施行,至今已過二十多個年頭。民事保護令制度,因其非訟性質,法官裁量空間大,又涉及隱私而屬不公開裁判。正因為不公開的性質,讓保護令變得很神秘,許多研究也因此卻步,坊間也出現了許多謠言。本文係透過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及法律扶助基金會,獲得了民國106年間終結之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共833件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故得以實證方法觀察影響法院裁定結果之因素與原因。本研究發現,「被害人性別」、「聲請人有無律師」、「施暴嚴重程度」為影響通常保護令裁定結果(准駁)之因素,然最主要的關鍵係施暴嚴重程度,施暴嚴重

程度愈高,法院愈有可能核發通常保護令。而「不同法院」、「未成年子女是否在場目睹家暴」為影響通常保護令核給保護期間長短之因素,亦即,不同法院間核發的時數普遍有所不同,尤其新北地院核給被害人的保護期間較長;相對人若於未成年子女面前施以家暴,法院通常核給被害人的保護期間較長。此外,本文亦透過通常保護令審理流程,逐步探討通常保護令在實務上遇到的五大爭點,依序為(一)聲請形式上合法與否;(二)兩造間是否為家暴法上定義之「家庭成員」關係;(三)聲請人得否證明相對人有其主張之某行為,此攸關於通常保護令的舉證責任與法院採信的證據多半為何;(四)若能證明有此一行為存在,然該行為是否屬於「家庭暴力」,此涉及一般家

庭紛爭與家暴行為的界線,得由施暴程度態樣觀察;(五)若為家暴行為,核發保護令是否具「必要性」,法院於審理核發必要性時參酌的因素為何。最後針對我國實務運作情況提出個人建議,包括:對於舉證責任之歧異要求,宜訂定統一之標準;家庭暴力行為認定上,不應以「長期性、習慣性與連續性」為構成要件;明定「核發必要性」的審理參考要素;擴展處遇計畫令之核發數量與對象;加強家事法庭法官對於家庭暴力事件專業訓練,並推動家事法庭法官專業久任;刪除家暴事件不得調解、和解之規定;保護令之各款命令得分次發放;擴大社工人員、衛生醫療體系介入。

法院社工角色緊張分析與其對應策略初探

為了解決基隆地院訴訟輔導科的問題,作者吳鈺勛 這樣論述:

  法院社工在家事事件法與家暴防治法中,是協助弱勢的當事人進入司法的重要角色。除了連結社福資源與提供當事人情緒支持外,同時也是司法與社政體系的重要橋樑。一般來說,法院社工駐點於法院,但在當法院人員對法院社工有不同的期待,或是對於事件的看法與社工價值衝突時,會造成社會工作者角色緊張的情境。  本研究以質性研究方式,探討法院社工在法院服務時的經驗,透過「角色中介模式」(role of Episode)瞭解法院社工在駐點過程中,如何與法院人員互動,並從中瞭解社工不符合理期待的原因與狀況。  本研究發現,法院社工在家事訴訟中建立「法律資訊提供者」、「支持與輔導」、「提供社會福利資訊」、「人身安全的協

助者」。當法院人員與社工對於社工的想像與專業,雙方所期待的樣貌有不同時,法院社工會開始質疑自身專業角色。「角色緊張」的狀況時常存在於法院社工或其他服務場域中。會發生此狀況為兩個因素:「角色期待落差」與「高度與法院系統合作」。在角色期待落差的部分,因社工人員的專業價值與法學訓練差異,造成彼此對於法院社工角色的想像有所不同;而因「公辦民營」的經營的狀況,社工人員並非司法專業人員,但需要與法院人員高度合作,因此在自我定位上需要更清楚。  在因應角色緊張過程中,除法院社工需與法院人員建立良善的互動模式,重新建立法院對於社工的想像。實質上可建議法院舉辦相關研討會來討論與社工合作的模式,且在專業訓練上應有

認識法院社工相關課程,其避免法院人員對於社工有不合理的期待。  本研究藉由看見法院社工的角色在司法工作中會出現與法院溝通的困境,著重於法院社工期待能得到專業上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