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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王宏文所指導 黃柔翡的 台灣預防接種體制之變遷-以水痘、肺炎鏈球菌疫苗觀之 (2013),提出基隆地方法院免費法律諮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政策變遷、政策形象、政策轄區、預防接種。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文教法律碩士班 周志宏 博士所指導 陳芬芳的 論限定教師工作時間之可行性—以公立國民小學為例 (2013),提出因為有 教師法、教師工作時間、教師的權利、教師的義務、公務員的重點而找出了 基隆地方法院免費法律諮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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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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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律・臺灣・50年

為了解決基隆地方法院免費法律諮詢的問題,作者羅智強 這樣論述:

  二○一五年是理律法律事務所成立五十週年,理律不只是臺灣規模最大的法律事務所,也是跨國法律服務業的知名品牌。其歷史可溯及一九三○年代。   歷經臺灣經濟起飛的年代,與民主法制深化的耕耘,理律的歷史,可以說是將近五分之四部的中華民國近代史。正如現任所長陳長文律師所說:「沒有臺灣社會的進步就沒有今天的理律,我們對這個社會、國家是有責任跟義務的。」   理律一路見證了台灣社會的進步與改變,從引進外資的開路先鋒到經濟突破的催生,從超國界法到兩岸的和平之橋,一點一滴試著用文字映托出一幕幕鮮活的時代故事。秉持李澤民與李潮年兩位創辦人的服務精神,理律堅持「關懷、服務、卓越」的信念,

謹記對國家社會的責任與義務,為臺灣的進步無私地貢獻回饋。為善者成也。   半世紀的理律,是臺灣經濟起飛的參與者,也是臺灣文明社會的貢獻者,仍不斷為華人世界的法治探索前路。期望這段奮鬥史,能給當下的臺灣帶來一些啟示與參考,找回經濟與民主兩全的奮進之志。 名人推薦   理律法律事務所,多年來在陳長文所長的卓越領導和全體同仁的努力耕耘下,使理律成為全國乃至國際知名、業績卓著的法律事務所;過去五十年,理律為臺灣的經濟發展留下了美好的身影,我相信未來五十年,理律仍將一本為法治獻心,為經濟獻力,為臺灣獻策的傳統,繼續擔當臺灣進步的中堅力量。――中華民國前副總統 蕭萬長   以「關懷、服務、卓越」為

核心理念的理律人,投入了心血,產生了貢獻。臺灣經濟起飛過程中,如果沒有「理律」,在法律舞臺就少了一個敢衝鋒陷陣,敢走進國際舞臺的主角;臺灣的人權、法治與民主過程,也就少了一股維護的力量。――遠見.天下文化事業群創辦人 高希均   和各行各業一樣,律師業光明面的背後也存在著陰影。如果你對律師工作曾有所懷疑,也誠摯地希望你能透過理律的故事,認識到法律服務業的價值。為善者成(Doing Well by Doing Good),理律五十年,我們一直要用這樣的心情實踐法律人的理想與志業,過去是、現在是、未來,我們期待,也一定是。――理律法律事務所所長暨執行合夥人 陳長文

台灣預防接種體制之變遷-以水痘、肺炎鏈球菌疫苗觀之

為了解決基隆地方法院免費法律諮詢的問題,作者黃柔翡 這樣論述:

我國於戰後建立「中央指導、地方執行」的預防接種體制,有效回應傳染病肆虐的問題,更因成功防治B型肝炎的經驗受到國際肯定,但1990年代後期出現了地方政府相繼推動各自的疫苗政策,而中央政府卻落後之,甚至無所作為的情形。究竟是何種因素改變原有的體制建置,讓地方政府擁有預防接種政策的決策權?另外,一向專業性較中央低的地方政府又如何論證其公衛治理正當性呢? 本研究透過政策變遷理論來分析地方政府為何願意、如何參與並形塑疫苗政策,並透過水痘疫苗和肺炎鏈球菌疫苗兩個案來描繪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競合關係。本文發現,民主化之後,預防接種體制的變遷可用「中央放權、收權、規範式放權」來形容之。1990年代末期開始,

地方政府和縣市議員以爭取小兒福利、保障弱勢群體權益、減少家庭支出為名,推動免費疫苗接種政策,將預防接種政策的政策形象從重視「群體免疫」的疾病防治轉變為關注「公平正義」的福利導向,而中央疾管局囿於預算阻礙而暫失決策能力。但因治理規模和專業性的問題,中央著手匡正地方政府紛雜的疫苗政策並重新取得決策權,藉由於2009年修訂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將預防接種體制的專業決策制度化,讓中央得以掌握關乎疫苗選擇與評估的工作,而縣市政府則爭取到福利政策的施政空間。本文藉由新聞內容分析法發現預防接種政策的形象從專業轉向專業與福利並陳,而這也是地方政府願意且何以介入疫苗決策的方式,不過政策形象與轄區仍處在變動的階段

,蓋現行各地方政府競相推動的子宮頸癌疫苗政策可能會加劇福利性論述,進而根本性的改變疫苗原本於傳染病防治中的意涵。

論限定教師工作時間之可行性—以公立國民小學為例

為了解決基隆地方法院免費法律諮詢的問題,作者陳芬芳 這樣論述:

為了提升國家的競爭力,各國莫不致力於教育改革及教育品質之提升。儘管各國提出的計畫或政策不同,然而都有一個共識─教師良窳是教育成敗、國家進步繁榮之所繫。因此,各國通常給予教師較優渥的生活保障且沒有工時的限制,我國也不例外。憲法第165條明定:「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教師法及教師相關法令亦未有限定上班時間的規定。然而近來國家先凍結軍公教18﹪優惠利率措施,再取消軍教免稅規定開始課稅,顯然背其道而行。近日又為了教學效能及教育品質之提升,2011年4月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初審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全國中小學教師將採固定工時,規定教師「應於一定工

作時間內在校服務」,可能規範教師在校工時為一週40小時,一天8小時為原則。為提高教學效能及教育品質,限定教師工作時間是否可行,是本文探討的重點。研究目的條列成以下五點︰ 一、探討教師的權利義務 二、探討我國國小教師、國小導師的實際工作時間 三、探討我國國小教師之工時、休假、加班費與外國規定的不同 四、探討我國國小導師與公務員、勞工之工時、休假、加班費的區別 五、探討限定教師工作時間之可行性 首先,本文由教師的權利義務為開端,探討「教師」一般人民權利義務、教育專業權利義務及勞動者權利義務。 其次,著力於我國國小教師之逐項工作時間之探究,企圖統計出現行國小

教師的實際工時,以檢核教師法修正草案工時規定之適切性。 接著,參酌日本、大陸、新加坡國小教師之工作時間(採「工時」制會衍生休假與加班費問題,是以休假、加班費一併做比較)相關規定,加以比較,取其長處,做為日後改革之參考,俾使教師工時規定法制更合理、更完善,可以與國際接軌,邁向國際化。 然後,就公立國民小學導師的法律定位,及其與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科任老師工作範圍做比較及分析,再聚焦在我國國小導師之逐項工作工時之探究。 最後,因為限定教師工時,會衍生休假與加班費問題,是以將我國國小導師與公務員、勞工工時、休假、加班費做比較,反應教師實際工時與限定工時之差距,以凸顯限定教師工時是否具

有可行性並做結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