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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暨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地址、電話及傳真機也說明:松山分局. 松山區. 南京東路3段131號3、4樓. 2718-3606. 2545-9217. 大安分局. 大安區. 新生南路2段86號4、6、7樓. 2358-7979. 2358-4458. 北投稽徵所.

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研究所 黃俊杰所指導 盧瓊欣的 飲食業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制之研究 (2013),提出國稅局松山分局營業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小規模營業人、飲食業、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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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稅局松山分局營業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飲食業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國稅局松山分局營業稅的問題,作者盧瓊欣 這樣論述:

營業稅於75年4月1日改制實施以加值型營業稅為主,惟考量小規模營業人家數眾多,稅務行政處理不易,及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因營業性質特殊,不便使用統一發票,乃將小規模營業人及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排除於加值體係外,而就查定銷售額按營業稅稅率1%計算營業稅額,並得免用統一發票,然時至今日,社會、經濟、教育及科技等條件皆有所不同,應僅少數商家符合小規模營業人條件,尤其飲食業多不因景氣差異而受影響,致多數飲食業已不符小規模營業人要件,稅捐稽徵機關乃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然營業人卻多以營業狀況不佳、無使用統一發票能力等理由而提起行政訴訟。因此本論文將就稽徵實務上所面臨之問題,並透過實務案例,予

以分析飲食業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意願低原因,進而檢討飲食業小規模營業人因得免予開立銷項憑證,又不願索取進項憑證,致稅捐稽徵機關不易查得實際銷售額,如何使查定銷售額趨於實際銷售額,並探討飲食業小規模營業人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核認標準,及與飲食業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之核認標準有何不同,另探究飲食業在不便開立統一發票理由不存在下,是否還有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存在之必要,最後提出本論文建議,以減少徵納雙方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