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爭議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古蹟爭議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曾勝珍寫的 圖解智慧財產權(四版) 和江中信的 都市更新叢書II:都市更新權利變換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光明與黑暗相遇:古蹟該不該在夜間打燈? - 荒野保護協會也說明:但我們是否想過,古蹟為什麼要在夜間打燈? 是夜景還是光害?英國巨石陣打燈惹爭議 位於英格蘭的世界文化遺產巨石陣(Stonehenge),曾引發是否應該在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詹氏所出版 。

中國文化大學 政治學系 林忠山所指導 林子荳的 公私協力關係的互信機制之研究:大巨蛋的個案分析 (2020),提出古蹟爭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私協力。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李仁淼所指導 陳昭榮的 我國古蹟指定法制之研究 (2010),提出因為有 古蹟指定、古蹟保存、財產權保障、權限劃分、正當程序的重點而找出了 古蹟爭議的解答。

最後網站天外天劇場文化資產審議爭議說明則補充:... 有社會大眾重大爭議,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將於今(10)日函請臺中市政府提供相關審議行政程序資訊,俾確認其是否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指定及廢止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古蹟爭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圖解智慧財產權(四版)

為了解決古蹟爭議的問題,作者曾勝珍 這樣論述:

  知識經濟時代來臨,國力強盛與否的指標,取決於對智慧財產的創造、保護、管理與應用之綜合表現,智慧財產是國家對於人類精神活動成果保護之權益總稱,本書詳實說明我國智慧財產基礎理論與實務,配合圖解深入淺出說明以下內容:一、將均衡創作者的權利與使用者之社會公共利益,讓創作能因共享而綿延不斷,增進人類文化之發展的著作權法。二、透過完善的法規授予專利權保護,建立制度鼓勵創造與發明,調和私益保護與公共利益,刺激經濟或產業之發展的專利法。三、賦予商標與標章權人專屬及排他的權利,藉以保障消費者利益並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商標法。

古蹟爭議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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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協力關係的互信機制之研究:大巨蛋的個案分析

為了解決古蹟爭議的問題,作者林子荳 這樣論述:

中文摘要實行公私協力之後如何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不受損害、並保證政府的高信用度?政府如何在一定的範圍內以監管的形像參與運營,並構建一個合理有效的體制來實行公私協力當中所扮演的角色。這些都是政府在公用事業領域中的值得探討與研究的問題。本論文主要探討公私協力關係的互信機制之研究:大巨蛋的個案分析,本論文在探討的過程中,將影響大巨蛋的互信的因素分為四個部分,分別為價值的互信、條件的互信、規範性的互信以及執行性的互信四個研究探討,並在各項目中,再增加三個次要項目,共有十二個內容項目。藉此使我們更加了解這些互信對大巨蛋案的影響。本文主要透過質性研究、文獻回顧法以及深度訪談法,對於專家學者、公私部門代

表、民意代表,共訪談七位各領域代表,將其意見整理成表。本文公私協力的互信機制之研究:大巨蛋的個案分析中,從價值的互信來看其有爭議不互信的原因為大巨蛋位於松山菸廠原址,有許多老樹的問題,旁邊又緊鄰松山菸廠歷史古蹟,就會在興建過程,產生古蹟爭議與護樹問題。從條件的互信來看其有爭議不互信的原因為台北市政府認為遠雄未按圖施工,為何遠雄不必權利金就能享用土地50年?從規範性的互信來看其有爭議不互信的原因為不同時間點的政治、社會面向會因為認知的差異,造成激烈的衝突。而在執行性的互信來看其有爭議不互信的原因為訂合約時,有否圖利廠商?公安要求的標準有沒有法源依據?台北市政府安檢報告所使用的軟體、軟體參數設定和

招標方式有有爭議性?

都市更新叢書II: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為了解決古蹟爭議的問題,作者江中信 這樣論述: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臺灣都市更新機制解說最權威、最詳盡之叢書 本書特色   本書近390頁,叢書約1100頁   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機制逐條白話解說   都市更新條例為基礎,輔以完整函釋分類   著重實務操作,兼顧官方、實施者與地主觀點   旁徵博引,相關函釋與會議紀錄最完整   引用資料與出處文號最正確   穿插大量圖解與表格,艱澀法規不再難懂   近140頁,8篇專題深入解說權利變換原理與機制   穿插13個爭點思考,可作為延伸課題演練   適宜做為地主權益參考、業界工具書、大學教學用書   搭配另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都市更新公共利益」,   完整呈現

實務與理論全貌

我國古蹟指定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古蹟爭議的問題,作者陳昭榮 這樣論述:

古蹟係國人經常能接觸之一種文化資產,其保存有助於先人知識、技藝之傳承,有其公益性。然而古蹟之指定,對於人民財產權產生一定的限制,而且規範古蹟所有人必須負起古蹟管理維護之責,因此古蹟指定經常與古蹟所有人權益發生衝突。古蹟保存基於何種憲法地位,當古蹟指定法制涉及憲法基本權之財產權保障,如何衡平公益與私益,以確保古蹟指定法制的正當性,這也是我國邁向法治國家的重要表徵之ㄧ。我國在民國86年5月14日修正文資法,將直轄市(省)定古蹟、縣(市)定古蹟之指定權限下放地方政府,而古蹟保存為憲法第108條所規範之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中央權限事項。前開文資法修法之規範內容與憲法權限規範存在何種關聯性;

又,地方制度法規範文化資產保存為自治事項,此一規範與文資法、憲法之規定有無衝突或競合。基此,本文就上開涉及憲法層面的議題,透過理論、行政實務、行政爭訟等文獻加以探討,企圖釐清古蹟指定法制在財產權保障與指定權限之爭議,期待上開研究有助於古蹟指定正當程序實踐之建議。古蹟指定法制從民國71年文資法立法,迄民國94年2月5日文資法全文修正,歷經多次翻修。鑒於古蹟指定為一種負擔處分,其處分程序必須合於行政程序法的基本規範,否則有違反正當行政程序之虞,因此本文以行政程序法規範檢驗現行古蹟指定程序之正當性。並在檢視古蹟指定程序之正當性的同時,本文導入世界遺產公約有關世界遺產登錄的相關規範,期透過世界遺產公約

、世界遺產公約執行作業準則的規範概念,引導我國古蹟指定程序與世界遺產規範接軌,促使我國古蹟指定程序的發展更具完整性、專業性、永續性。另基於古蹟指定處分的法律效果關係人民財產權的限制,涉及原有財產權權益的信賴保護,爰有必要對於古蹟保存在財產權損失補償(獎勵)體系進行檢討,俾使古蹟指定法制合於公正、民主原則。本文對於古蹟指定法制在憲法、行政法二個層面的探討,透過學界文獻的研究、法令變遷的分析,並運用中央主管機關之函釋、訴願機關之訴願決定、司法機關之判決及大法官之解釋進行分析闡述,發展出本文對於古蹟指定法制的各種見解。本文之見解未必與當前的主流見解相同,然基於筆者對於行政實務的參與、文化資產法規範體

系的了解,期待本文的見解能在文化資產法制發展過程作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