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古蹟罰則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文化資產保存法也說明:第一百零三條(罰則).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遷移或拆除古蹟。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蕭文生所指導 沈舒琳的 私有古蹟指定法律爭議及指定後保存之法制研究-以臺中市立古蹟瑞成堂為例 (2019),提出破壞古蹟罰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古蹟指定、暫定古蹟、瑞成堂、市地重劃、古蹟保存、正當行政程序。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建築系建築與都市設計碩士班 張崑振所指導 吳怡璇的 從文資法修法歷程看臺灣古蹟保存歷史變遷 (2019),提出因為有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臺灣的重點而找出了 破壞古蹟罰則的解答。

最後網站台灣的古蹟會「自燃」?都會區古蹟常「燒好燒滿」則補充:2016年7月《文資法》修正案上路,將人為破壞古蹟或歷史建築者罰則加重,損毀者罰鍰由10萬至50萬罰鍰提高至30萬至200萬,然而每當發生文資失火案,政府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破壞古蹟罰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私有古蹟指定法律爭議及指定後保存之法制研究-以臺中市立古蹟瑞成堂為例

為了解決破壞古蹟罰則的問題,作者沈舒琳 這樣論述:

「古蹟」為我國最重要且最富爭議性的文化資產類別,其代表著前人篳路藍縷的足跡,寓緬懷歷史事蹟之教化意義,為達到繼往開來之傳承目的,而有予以保存之必要性。然具有歷史、文化及藝術高度價值之古蹟,卻因人為因素造成古蹟毀損之情事層出不窮,故本研究針對具有古蹟指定爭議、土地開發與人為破壞,以及市地重劃等多重議題衝突之「瑞成堂」訴訟案進行案例分析,並對於現行法制與法院實務運作為探討範圍,期使爾後類此案件均能確實符合法律正當性要件,並調和都市發展和文化資產保存之衝突,以達到保存文化資產之目的。所有權人多不願私有財產被指定為古蹟,因文化資產具有「公共財」性質,不論古蹟指定或暫定古蹟,均對所有人、使用人及管理人

產生財產上之限制,並負擔相關責任與義務,文化資產保存法令規範對古蹟使用等干預,雖未完成剝奪人民財產權,但已構成對於憲法存續性保障之限制,並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而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國家應予合理補償。自1982年制定實施以來已歷經七次修法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似仍不足以保護承載著歷史痕跡與歲月記憶的珍貴文化資產,除了提高罰則與加強稽查密度外,更重要的是要提升國家、人民對於文化資產保存的意識,使文化資產保存觀念能確實落實在日常生活中。本研究在於解決諸多實務上所面臨的問題,致力完整法制層面,避免珍貴的古蹟遭受人為破壞,企圖於「都市更新」與「古蹟保存」新與舊角力戰中,以及公益與私益之權衡,均能

達到雙贏的局面。而主管機關於文化資產審議階段,應嚴格遵守正當行政程序,事前宜賦予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適時參與程序之機會;事後則應確實保障人民憲法上財產權及訴訟權。

從文資法修法歷程看臺灣古蹟保存歷史變遷

為了解決破壞古蹟罰則的問題,作者吳怡璇 這樣論述:

1982 年《文化資產保存法》訂定並頒佈,為了因應各階段保存環境的變遷,歷經多次的修正與增訂,2005 與 2016 年更經過了整體性及結構性的修法,各階段的保存內容與觀念皆有明顯的差異。1997 年,為鼓勵民間自行維修並贊助其經費,新增容積移轉辦法,同時也參照日韓先例將古蹟指定工作交由各級政府負責。1999 年 921 地震後,除了新增歷史建築類別外,在修復內涵上增列科技新工法與特殊採購制度。其後於2016年進一步參考世界保存觀念進行資產項目調整,分為有形與無形兩大類,並大幅提高罰則,試圖翻轉過去古蹟遭受不當破壞的命運。不同階段文資法的修改歷程,建構了臺灣古蹟保護實踐的運作基礎,然而有形及

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的衝突仍舊層出不窮。本研究即以各階段文資法修訂內容為主軸,嘗試在不同政策及歷史變遷過程中,重新架構台灣文化資產保存階段性的歷史輪廓。一方面檢視各階段保存案例實踐,理解文資法概要的歷程及影響,並配合各時期案例的分析比對及探討,其內容包括立法沿革內容及目的探討、實際案例分析、近代臺灣保存實踐議題之探討,藉以探索《文資法》下的臺灣保存法斷代發展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