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拆除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古蹟拆除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漢寶德寫的 建築.歷史.文化:漢寶德論傳統建築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臺灣花磚博物館- 地點資訊 - 輕旅行也說明:往上走2樓有很多復古傢俱,有些都是近百年的古蹟,需要小心維護,2樓分兩區,都有 ... 館內人員也很有心,都會在旁邊介紹館內所有花磚是從哪裡拆除下來的以及介紹花磚 ...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 陳其南、周志宏所指導 廖凰玎的 古蹟保存的文化權利 (2019),提出古蹟拆除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文化法、古蹟、文化權利、財產權、文化資產保存法。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洪家殷所指導 陳雅慧的 古蹟管理維護法制問題之研究 (2015),提出因為有 古蹟、管理維護、多元文化國、文化宜產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古蹟拆除的解答。

最後網站嘉義86年歷史日治建築列暫定古蹟暫停拆除 - 即時新聞則補充:惟該建築昨日驚傳即將被拆除,更已有工人在屋頂動工。 ... 局今日緊急啟動「暫定古蹟」機制,審議後決定列為暫定古蹟,即時停止拆除工程,並先加固屋頂,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古蹟拆除,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建築.歷史.文化:漢寶德論傳統建築

為了解決古蹟拆除的問題,作者漢寶德 這樣論述:

  建築,是文化的具體反映   傳統是文化生命的一部份,不能用局外者的身份要求延續,要使內在的文化生命繼續存在下去。   「我希望在不久的將來,大家可以以文化為重,不再把古蹟拆除做土地投機的生意。也希望大家都認清什麼是社區建設,什麼是地產生意,因為真正的社區建設是絕不會拆除社區精神所繫的地方古蹟的。」──漢寶德   中國建築傳統的延續、板橋林宅之空間與形式、板橋林家花園、彰化孔廟、屏東書院、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維護應有的生命感。   歐西的現代建築先驅視建築為生活的必需品,因此為生活而創造,為新時代而設計,是他們的建築師的主要任務,傳統建築對他們而言,充其量是一種環境的條件,而不是思慮的重

點,他們要為自己創造歷史。中國的建築師則一直在尋求一個融合現代化與傳統化的中國建築。   在中國現代化之陣痛中,沒有一種藝術像建築一樣遭遇到新形式的難產。因此中國建築的現代化問題,自從建築家有意識的尋求解答以來,一直是建築界最吸引人的論題。到今天,經過近一個世紀的發展,仍然沒有產生一個大家認同的方向。分析起問題的癥結,不外如下數端:(一)沉重的歷史使命感、(二)結構形式的鉅大差異、(三)西化與現代化的混淆、(四)傳統定位的困惑。   如果把建築看做文化的具體表徵,那麼一個民族傳統建築的滅亡就應該是該文化的衰亡,那麼中國的建築家是否能使傳統再生?中國建築其實並沒有死亡,自文化入手必須落基於生活,

因此必須自民間的建築起步。建築是一種生活的容器,它的空間與造型是某些特定的生活方式與價值觀念所形成。它反映了一個民族的精神,只有從生活中了解建築,自思想中體會建築,才能得到建築的真諦。 作者簡介 漢寶德   著名建築師暨建築學者,台灣現代建築思想的啟蒙者。1934年生,成功大學建築系學士,美國哈佛大學建築碩士、普林斯頓大學藝術碩士。主要經歷為:東海大學建築系系主任、中興大學理工學院院長、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館長、國立台南藝術學院校長、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董事長、中華民國博物館協會理事長、世界宗教博物館館長、文建會委員、台北市文化局顧問、漢光建築師事務所主持人等。   1968年獲全國十大傑出青年建

築獎、1994年教育部頒一等文化獎章、2000年獲中華民國建築學會建築獎章、2006年國家文藝獎第一屆建築獎、2007年台南藝術大學榮譽博士、2008年台灣大學榮譽博士、2009年雜誌最佳專欄金鼎獎、2010年中國建築傳媒獎-傑出成就獎、2012年東海大學名譽哲學博士學位。   回國初期設計之落韶山莊、天祥青年活動中心等作品,呈現出強烈的現代建築風格,爾後思想轉念為大眾而設計,產生融合當地地貌情境之溪頭青年活動中心。此後,無論是墾丁青年活動中心、中研院民族學研究所、南園等案,更結合其長年從事古蹟修復工作之經驗,以現代技術詮釋民族與鄉土形式建築。其建築作品屢獲建築師雜誌建築獎。   早年於建築系

就學期間創辦《百葉窗》,至1970年代陸續編輯出版《建築雙月刊》、《建築與計畫》與《境與象》等建築專業雜誌,致力推動台灣現代建築思潮,探討建築設計思想與社會人文之關聯等課題。著作等身,至今仍持續創作中,包括:《建築的精神向度》、《為建築看相》、《築人間:漢寶德回憶錄》、《透視建築》、《建築、社會與文化》、《漢寶德談建築》、《中國的建築與文化》、《給年輕建築師的信》、《漢寶德談美》、《漢寶德談藝術》、《漢寶德談藝術教育》、《漢寶德歐洲建築散步》、《漢寶德亞洲建築散步》、《漢寶德談文化》、《認識建築》、《漢寶德談現代建築》、《美感與境界:漢寶德再談藝術》、《人與空間的對話》、《設計型思考》、《漢寶

德建築行》等書。曾為中國時報人間副刊、聯合報副刊、中華日報副刊、天下雜誌、大地雜誌、探索雜誌、人本教育札記、明道文藝雜誌等撰寫專欄。 編者簡介 黃健敏   中原理工學院建築系學士,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建築碩士,現為黃健敏建築師事務所主持人。1993年起參與台灣公共藝術政策與執行之工作,鼓吹「生活藝術化.藝術生活化」的理念。曾任基隆市∕台北市∕台北縣∕新竹市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委員、台北市都市發展局公共藝術委員、台北市捷運工程局公共藝術委員、台北市立美術館諮詢委員、中華民國建築學會理事、台北市建築師公會理事。2002-2004年任建築師雜誌社副社長兼主編。2006年任《建築》雜誌總主編,所編刊物

入圍2008年行政院新聞局金鼎獎「最佳科學及技術類」。   編作有《1999年公共藝術年鑑》、《2000年公共藝術年鑑》、《2001年公共藝術年鑑》、《空間美學新發現:公共藝術的教育.參與.創作》、《都市美感心體驗:公共藝術的多元.跨界.場場域》、《都市美學力:台灣.法國公共藝術》、《2001年台灣建築獎專輯》、《2002年台灣建築獎專輯》、《2003年台灣建築獎專輯》、《建築桂冠:普立茲克建築大師》等。   著有《貝聿銘的建築世界》、《台灣建築的先行者》、《美國公眾藝術》、《生活中的公共藝術》、《百分比藝術》、《慶典公共藝術嘉年華》、《藝術盡在街頭》等。

古蹟拆除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台北市忠孝橋引橋,農曆春節過後即將功成身退,北市府將花費2.9億元進行拆除作業。不過,這筆預算還卡在議會,台北市新工處就已經提前開工,有議員就覺得市府不尊重議會先偷跑,打算凍結預算,讓忠孝橋拆除作業出現變數。
目前施工只是前置作業,真正拆除還是按照原訂計畫實施。忠孝橋引道在1978年,因應地面鐵道分布,因此採高架興建讓車通行,1982年完工,已經有34年歷史,但隨著鐵路地下化,引道的功能已經愈來愈少,拆除反而能讓北門古蹟再現。只是2.9億元的拆除預算還卡在議會,提前施工,難免又讓議會覺得不受尊重,拆除工程也再添變數。

古蹟保存的文化權利

為了解決古蹟拆除的問題,作者廖凰玎 這樣論述:

根據國際法律文件,文化權利不斷被強調是人權之一,與其它人權一樣,具有普遍的、不可分割以及相互依存的特質。這些涉及文化權利的法律規範文件,經由法律詮釋成為建構國際文化法規範體系化的養分。其中「人人有權參與文化生活」的文化權利,不僅被重視,也被更關注如何被落實於國內立法。 本論文研究人民對古蹟此文化資產之文化權利,試圖將這文化權利實證法化。長期以來,在性質和定位的看法,一般都僅視古蹟保存的參與是被鼓勵,一種對文化事務的公共參與,但非法律上權利之一。但本文研究發現,那是忽視「有權參與文化生活」在法規範的意義和價值。經由整理分析國際文化法規範並結合最新文化權利理論發展趨勢,我們需翻轉舊觀

點,應該為「有權參與」古蹟保存提供法律上權利保障。接軌國際文化法規範,於國內立法來落實保護這文化權利。 國內的《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有關的法制度,應被審視是否接軌國際文化權利法規範,轉向文化參與和權利結合的立法,將人民之古蹟保存的參與地位,提升到法律上的一種「權利」來保障。包括積極的訴訟權利在內,建置受法規範保護的利益和地位的文化權利。 本論文的研究,乃基於文化民主的價值和理念,從「人民的文化主體性」出發,主張人民對古蹟享有法律上的文化權利。論述古蹟保存參與者的定位。提出古蹟之文化權利的文化理論與法理論基礎,建立法體系保護這文化權利可享有如同其人權的基本權利保障制度。並且發展出「文化

權利」與「公共利益」、「財產權」等三者應存有著「制衡與衡平」之關係,進一步對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制提出修法建議。

古蹟管理維護法制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古蹟拆除的問題,作者陳雅慧 這樣論述:

文化資產的保護已為世界共同提倡的文化策略,國際上有許多為各國所遵守的文化資產保存憲章、宣言、決議文、文件、規範。尤其隨著全球化與文化衝突持續不斷,文化資產保存的問題儼然不再僅是追求精神生活充足,而是一項人權問題。當開展多元文化政策,承認與尊重文化多樣性,並確保文化自由正在逐漸消彌其所受到的質疑,一國憲法如何回應此一多元文化主義的課題,則與是否承認文化基本權息息相關。文化資產、文化權利、文化多樣性三者相互依存,只是文化具多義性,而文化權利係一集合性權利,要建構單一的文化權利並非易事,若能從憲法中既有的文化性基本權,結合人性尊嚴與基本國策,付與國家多元文化國之任務,並將文化基本權存否的討論限縮在

享有文化遺產的權利,應能為國家履行文化任務以及至少對於維護原住民族文化認同之尊嚴,梳理出一些脈絡,進而為古蹟保存行政立下建構之基礎原則。我國有關古蹟保存之工作,自1982年制訂了「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來,便時常在保存公益與私人權益、文化建設與地方都市發展間搖擺,爭議始終不斷。雖然,現今的古蹟保存政策已隨著古蹟保存論述的發展而產生變化,但是在古蹟保存制度中有關指定、修復、管理維護等方面卻還存著許多懸而未決的問題。另方面,當前行政法體系理論之變革脈絡,其主軸之一乃在:如何於行政任務變遷趨勢下,在公私協力合作事務領域,尋思行政法學體系與原理的貫徹與調整。對照於此,當如何於再利用古蹟成為課題,隨之而來則

是公部門無法支應龐大資金與人力的問題,於是,文資法於2000年修法時,有了相關古蹟委託管理的規定,藉以引進民間資源達成古蹟再利用的任務。在公共任務、國家任務、行政任務、行政任務之民營化的思考脈絡下,首要釐清的是公部門作為古蹟保存行政主體與古蹟管理維護主體的權限與責任。其次,就公部門與私部門共同完成行政任務之手段-契約作定性分析。最後,就公部門與私部門共同完成行政任務之締約階段,探討應有的各種考量基礎,嘗試建構並提出現行運作的問題。私有古蹟涉及文化資產的保護、地方的發展與人民財產權益等複雜問題有關私有古蹟之財產權保障,可分別由憲法財產權保障、正當法律程序及權利救濟三方面探討。首先,古蹟指定對財產

權造成之限制,除了指定之前已長期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如寺廟外,對私有古蹟所有權人實已構成「特別犧牲」,應予相當之補償,現行文資法亦提供了容積移轉與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之補償措施。其次,由於古蹟指定對古蹟財產權將產生嚴重的限制,故應建立指定決定所應遵循的程序與組織要求,古蹟指定審查及廢止辦法與古蹟歷史建築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就相關規範有不足之處時,仍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以維最低程序保障。最後,行政機關以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指定古蹟,實係就建造物是否具有歷史文化等價值等不確定法律概念所為之專業判斷,應認具有判斷餘地,綜觀行政法院相關裁判,多持古蹟指定有判斷餘地之見解,並甚少有認為指定處分違法而予撤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