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騷擾定義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保護令騷擾定義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敏欣寫的 從家庭到法庭 和戴世玫,陳至心,王青琬,莊謹鳳,霜毅柔,黃心怡,陳怡青,陳玟如,李明鴻,蔡杰伶,張玉龍的 司法社會工作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跟蹤騷擾防制法解析 - 第 111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 定義限縮在「與性或性別」的框架裡,立法院仍照政院版條文三讀通過。縱使執政黨認為本法是補足性別暴力防制的最後一塊拼圖,是性別暴力防制大邁進,對於保護 ... 令人恐懼,卻因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學林 和巨流圖書公司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政治學系政治經濟學碩士在職專班 許育典所指導 楊璿圓的 國家賠償責任與校園性別平等事件之政策研究:以學生教育基本權的落實為核心 (2021),提出保護令騷擾定義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性別平等教育、校園性平事件、友善校園、國家賠償、通報義務。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薛智仁所指導 戴筌宇的 論騷擾行為之法律管制 (2020),提出因為有 跟追、騷擾、跟蹤騷擾、跟蹤糾纏、跟蹤騷擾防制法、民事保護令、刑事處罰的重點而找出了 保護令騷擾定義的解答。

最後網站什麼情況有可能得聲請到通常保護令?則補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依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保護令騷擾定義,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從家庭到法庭

為了解決保護令騷擾定義的問題,作者吳敏欣 這樣論述:

  本書以五個章節敘述家暴所涵蓋的面向。第一章為概念簡介,待對家暴有基礎認知後,接續章節與案例討論,其服務策略多與此章有關。第二章介紹常見的暴力類型,及其對受暴者的影響。第三章探討受暴者與施暴者在暴力關係中的動力發展,以及該如何面對暴力的議題。第四章提及法律相關議題。最末章則希望受暴者能以「成就更好的自己」之想法作結,開啟人生更美好的扉頁。全書以簡單、清楚的文字寫成,淺顯易懂。   不論是準備從事家暴工作的學生,或是與家暴相關的社工、網絡人員,能透過理解個案處境,了解不同階段的服務資源,以同理心陪伴受暴家庭;對於相關議題感興趣的民眾,能透過認識家暴的類型、了解社工系統的服

務內容,在適當時候伸出援手;若為受暴者或施暴者,也能透過了解各個服務系統的概況,學會向正式系統求助。本書適用於不同領域的族群和不同年齡層的讀者,只要願意了解家暴相關議題,人人都能扮演彼此最堅挺的堡壘、最堅強的後盾。  

保護令騷擾定義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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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賓:
周春米(立法委員)
廖書雯(台灣防暴聯盟秘書長)
高仁和(前台北市刑事警官)

00:00 開場
03:02 周春米:跟蹤騷擾行為態樣多,待政院版整合
08:37 殺害屏東女兇嫌 疑反社會人格?
11:03 跟騷犯罪非個案,台灣法律規範夠嗎?
17:42 高仁和:跟騷事件層出不窮,但警察無法可辦
22:58 跟蹤、騷擾、糾纏行為怎認定?公權力該介入?
30:04 跟騷防治增加工作負荷,會累死警察?
33:42 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為什麼躺立院?
40:47 跟蹤騷擾定義難?台灣應該先立法再補充?
44:36 強制「保護令」讓公權力即時介入,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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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責任與校園性別平等事件之政策研究:以學生教育基本權的落實為核心

為了解決保護令騷擾定義的問題,作者楊璿圓 這樣論述:

我國自2004年制定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迄今十餘載,各級學校每年皆辦理校園性別平等教育、性騷擾防治等研習,但校園性別平等事件依然層出不窮,其中尤以教師性侵學童最為人詬病,2019年媒體披露臺南市某國小教師對多名學童性侵的校園性平事件舉國譁然,引起國人對校園性平事件高度重視。對於高中以下學生因心智尚未成熟,如何在其懵懂的青少年時期,保護其性別平等權,使其得在友善校園適性發展,不因師生間權勢不對等,讓校園成不肖教師性平事件犯罪溫床,踐踏學生人性尊嚴,損害學生人格權及教育基本權,成為校園性平事件的重大課題。至已發生的校園性平事件,國家對受害學童及家長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國家賠償適用?損害賠償責任

應如何論斷?而對性侵教師外知情卻未善盡通報義務的教職員,應否究責?其範圍又為何?我們應如何增進校園性平事件通報率?減少類此事件發生。本研究嘗試從性別平等教育的規範,國內已發生的校園性侵事件國家賠償相關判決、司法實務見解,及國家賠償責任法律本質上的探討與分析,提出校園性平事件的具體建議,期許學生在校園內人性尊嚴皆以受到尊重,學生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在校園內得到實質保護,令教育基本權在校園中履踐與落實,確實受到保障,達成友善校園的核心價值,建構更完善的校園環境。

司法社會工作

為了解決保護令騷擾定義的問題,作者戴世玫,陳至心,王青琬,莊謹鳳,霜毅柔,黃心怡,陳怡青,陳玟如,李明鴻,蔡杰伶,張玉龍 這樣論述:

臺灣第一本以司法社會工作為名的專書 社會工作師、司法警政人員必備!   社會工作專業的發展,是人類社會進步的象徵;   司法社會工作的成形,則顯示社會工作專業的跨學科和多元特徵。   本書整合當代司法社會工作的定義,涵括「保護性社會工作」、「法院社會工作」、「矯治社會工作」三個面向,陳述現今重要的相關法令、機制設計、流程與實務操作,具體呈現司法社會工作的脈絡、價值與行動。   這是臺灣第一本以司法社會工作為名的專書,期許幫助臺灣未來司法社會工作的發展,並提供讀者在學術與實務工作上的參考。

論騷擾行為之法律管制

為了解決保護令騷擾定義的問題,作者戴筌宇 這樣論述:

騷擾行為是長久以來都存在的現象,常見的行為樣態例如持續跟蹤他人、在他人住家門口站崗、撥打大量的電話、放置令人感到不快的物品等等。而在通訊傳播、網際網路的發展之下,行為人也可以不受時間、空間的限制來騷擾他人。世界各國大多都已認定對於他人的騷擾有予以管制的必要,因而訂定相關的規範。而在我國,以近年來曾發生過的嚴重騷擾案件為契機,也有不少的立法上推動。在如此的潮流之下,本文的目的在於,釐清騷擾行為的管制理由,並建立適當的騷擾行為管制模式。本文認為,騷擾行為的定義應為,違反他人意願而與他人接觸,造成他人心理不安的行為。就管制目的而言,可分成預防面向以及制裁面向。在預防面向上,個案中行為人往往會反覆騷

擾行為,造成特定的被害人感到相當的心理不安,再加上騷擾行為有時會演變為嚴重的暴力行為。因此,有必要建立預防性的管制措施,防止特定的行為人繼續騷擾特定的被害人。而就制裁面向而言,騷擾行為往往使得個人感到不安、心生畏懼,而將無法自由地開展自己的生活,必須時時擔心行為人對於其既有生活領域的介入。基於騷擾行為所造成的此種利益侵害,有必要對於造成一定程度侵害的騷擾行為予以制裁,以達到防止此類行為再度出現的目的。就管制的手段而言,本文主要以德國法與日本法作為比較、參考的對象。就德國法而言,管制的措施包括法院核發保護令和刑事處罰,而日本則大致以警察介入與刑事處罰作為管制的手段。從管制面向的區分出發,本文認為

,在預防面向上,應由法院作成禁止行為人再度實施騷擾行為的命令,並對違反命令的行為課與刑事處罰。而在制裁面向上,騷擾行為可能造成相當程度的侵害,再加上騷擾行為具有多樣性以及類似於日常生活行為的特性,有必要透過較嚴謹的程序來判斷處罰與否,以避免對於個人權利造成不當的干預。因此,本文認為應對於騷擾行為課與刑事處罰。最後,本文就現行法的相關規範予以檢視,認定我國現行法並無法完全合乎本文所提出的騷擾行為管制模式,而有修法的必要。本文主張應訂定「騷擾行為防制法」的專法,其內容包含法院就騷擾事件核發保護令,以及對於騷擾行為本身的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