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強制執行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限定繼承強制執行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高朝樑寫的 初階授信人員資格測驗經典講義與試題 和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的 繼承法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Q:繼承父母親的債務時,應如何救濟? - 洪幼珍律師法律諮詢網也說明:但現行法已改採全面限定責任,即使你概括繼承你父親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依同條第2 ... 強制執行法第14條:「1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東展文化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許政賢所指導 陳俊宏的 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懲罰性賠償金之研究—以消費者死亡之案例類型為中心 (2021),提出限定繼承強制執行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懲罰性賠償金、損害額、與有過失、消費者死亡、間接被害人。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曾宛如所指導 謝明展的 建構股份設計之法制──以我國特別股實證研究為基礎 (2019),提出因為有 股份設計、股權規劃、特別股、優先股、普通股的重點而找出了 限定繼承強制執行的解答。

最後網站限定繼承債權人時效則補充:這件事在民國98年6月10日,民法改成「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全面限定繼承)後就不 ... 你可以:1、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提出限定繼承文件向法院聲明異議!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限定繼承強制執行,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初階授信人員資格測驗經典講義與試題

為了解決限定繼承強制執行的問題,作者高朝樑 這樣論述:

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懲罰性賠償金之研究—以消費者死亡之案例類型為中心

為了解決限定繼承強制執行的問題,作者陳俊宏 這樣論述:

隨著時代進步,人類社會生活所必需之物品均有賴企業經營者提供,然而企業經營者可能為追逐利益而罔顧消費者權益,放任商品或服務所潛藏之風險侵害消費者之人身安全。針對此問題,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於制定時,參考美國法並引進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但在我國民法主要繼受自大陸法系之情況下,應如何解釋適用消保法之懲罰性賠償金,在學說及實務上衍生不少爭議。尤其近年來重大消費爭議頻傳,對消費者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之案件亦所在多有,其中導致消費者死亡之案例,究應如何解釋適用懲罰性賠償金,似將顯得更為困難。本文透過實務判決之整理與分析,輔以國內學說之研究,並參考美國法之規範,檢討我國消保法之懲罰性賠償金相關爭議問題。首先,針

對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之目的、性質與發展歷史,以及懲罰性賠償金判決得否於大陸法系承認與執行等方面進行研究,瞭解其制度背景與理論基礎,為後續分析討論奠定基礎。其次,就消保法懲罰性賠償金之爭議問題進行探討,釐清其法律定位及法律結構,再聚焦「適用客體範圍」、「請求權主體」、「責任主體」與「數額計算」之問題,透過分析大量實務及學說見解,歸納出我國適用懲罰性賠償金呈現寬嚴不一之樣貌,並試圖描繪出懲罰性賠償金所應有之圖像。最後,從比較法之角度觀察我國民法生命權侵害之立法抉擇,對消費者死亡之懲罰性賠償金所造成之影響,並參考美國法之規範,建構出消費者死亡仍得請求懲罰性賠償金之規範模式。而關於消費者死亡時之懲罰性賠

償數額計算,則透過實務案例之分析,比較人身損害案件之相關數額,據以檢討現行實務輕重失衡與數額偏低之情形,並嘗試發展可能之解釋途徑與提出立法建議,希冀使懲罰性賠償金之運用更臻完善,及提供實務適用之參考。

繼承法

為了解決限定繼承強制執行的問題,作者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 這樣論述:

  俗語說:「生不帶來,死不帶去」,個人畢生努力之財產,不能隨其死亡帶離世界。國家為處置人民死亡後之財產關係,特規定民法繼承編,以解決該權利義務之歸屬。為此,本書以論述民法繼承編為目的,分為兩大部分:序論與本論。於序論中闡明民法繼承權與繼承財產之特色,共分五章,依次為繼承之根據、繼承之意義及分類、繼承法之編訂、繼承法之性質與繼承權。在本論中,依民法繼承編之體系,共分為三章,首先為遺產繼承人,說明被繼承人死亡以後,由何人為其繼承人;其次為遺產之繼承,闡述繼承人繼承財產之方法,與繼承所生之權利與義務;最後為遺囑,乃為尊重被繼承人處置個人財產之自由意思而設,並應優先法定繼承。

  本書為三代傳承之著作,由大戴(炎輝)、中戴(東雄)及小戴(瑀如)所共同撰述。各代有不同的時代背景與社會環境,而呈現立法與修法之進展。本書之主要特色有二:其一,繼承法在於解決被繼承人之財產如何由繼承人繼承,而以財產法之規定易發生牴觸。於發生牴觸時,應如何優先適用,有深人檢討。其二,理論之探討,需要實務之配合,方能融會貫通,為此本書另以「繼承法實例解說」予以搭配,以期讀者能融會貫通,而有條理的解決因繼承所生之法律疑難。

建構股份設計之法制──以我國特別股實證研究為基礎

為了解決限定繼承強制執行的問題,作者謝明展 這樣論述:

近年來,新創風潮席捲臺灣,帶起特別股議題之討論熱度,亦促成2015年及2018年公司法相關條文的修正。然而,無論是公司法第157條或第356條之7的新規定,在在可見配合特定股份設計態樣所增訂之新條文,倘非特定態樣,是否須企盼下回修法,始能適法為之?過去文獻尚無明確分析。本論文旨在建構股份設計之法制。首先,以2019年1月29日為基準日,蒐集並分析我國所有已發行特別股公司之章程,得到三項研究發現:其一,我國僅765家公司發行特別股,占比極低,不過有緩慢成長的趨勢;其二,特別股的權利義務內容,隨著公司是否公開發行、是否為閉鎖性公司,呈現不同的現金流量權與控制權的設計;其三,目前特別股的現況與我國

公司法制的規範具有密切關聯。其次,本論文進一步從金融創新的歷史、16種類型的特別股條款、美國公司法制及其流變,具體論證我國現行公司法制確有建構之必要性。而後,為建構股份設計之法制,在理論方面,本論文以「一束法律關係」的概念理解「股份」的概念,並奠基於美國學者Henry E. Smith提出之財產理論上,進一步提出股份設計理論,主張應以表決權力、制止請求權為股份設計之經緯,並應透過表決權力、表決群組、待決事項這三項要素歸納、演繹各種股份設計態樣;在法制方面,本論文建議應打破普通股與特別股的分野、明確且細緻規定表決權力與制止請求權、統一規範公司資產流出之情形,俾使公司法制在兼顧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保障

下,盡可能配合股份設計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