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執行名義前 債務人 死亡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取得執行名義前 債務人 死亡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讀享編輯團隊寫的 好齊好多!總複習Ⅰ:2021律師、司法官第一試、第二試 和讀享編輯團隊的 好看!2021司特四等總複習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法規資訊|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也說明:,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已死亡者。 (五)實現其目的:執行名義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 人為一定之行為,而該他人已實現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陳奕澄的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2021),提出取得執行名義前 債務人 死亡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際商港、船舶油污染、公共信託理論、污染損害、責任限制、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 陳猷龍所指導 張藝騰的 保險人代位權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保險代位、再保險代位、代位妨礙、保險代位要件的重點而找出了 取得執行名義前 債務人 死亡的解答。

最後網站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代位清償作業要點則補充:準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有特殊原因無法取得債權憑證,在不影響債權追償下,已取得合法證明文件,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主從債務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前死亡,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取得執行名義前 債務人 死亡,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好齊好多!總複習Ⅰ:2021律師、司法官第一試、第二試

為了解決取得執行名義前 債務人 死亡的問題,作者讀享編輯團隊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考前增補、複習或臨時抱佛腳的超速捷徑   管他一試選擇題還是二試申論題   差異我們告訴你 重點全都在這裡     修法重點   最新且最重要修法全部一網打盡   民法、民訴、刑法、刑訴、行政法、法倫、智財法、海商法、最新釋字都有喔!     科目導覽   (寫得這麼白話 你一定可以快速上手)   重點整理國公、國私、強執   (想放棄國公、國私、強執嗎?看完這部分,不用害怕不知道怎麼考)   年度文章一覽→市面上最有份量的年度文章一覽   (不只是重要的,全年度重要文章一次告訴你重點!!!)

  重要文章精選   (那些超有機會考、超級重要的文章都幫你挑出來深入解析囉!)   實務觀點   (實務見解這麼多…哪些重要?又該怎麼看?)   法研所試題   (從法研所考題看今年國考重點,你不能不看!)   重點篩選   (除了最新的,別忘記還有不一定是最新,但很愛考的重點喔!)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為了解決取得執行名義前 債務人 死亡的問題,作者陳奕澄 這樣論述:

臺灣規範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的主要法源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簡稱海污法),經比較法的觀察,與1969年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之1992年議定書(簡稱CLC1992)存在下列差異:例如地理要件、船的要件、油的要件、責任主體、排他條款、免責事由、污染損害的定義、強制保險及直接訴權、時效、管轄權及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等,此等差異皆是海污法未來修法所需注意之事項。國際商港之客體性質為公共信託財產,屬於民事客體,可為物權之客體。商港水域所有權在實質上屬於全體國民,名義上為國家所有;透過制定法之授權,將商港水域經營權轉化為港務公司私有,並課予公共信託義務之限制。海污法修法時應明確污染損害之定義,包含清除油污

染、復原及預防措施費用、財產損害、環境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及懲罰性賠償。至於非財產損害應非海污法污染損害之求償範圍,如適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宜引入「觸碰法則」而限制之。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制度設計考量從一開始鼓勵航海之特權,轉變成為務實考量-部分賠償優於完全無法受償。因此,有必要將限責基金之設立作為行使責任限制之要件。此外,宜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定期檢討限責金額。強制責任保險之直接請求權應定性為被害人的特別權利,其行使要件、抗辯事由及時效等,有待立法補充。此外,縱使CLC1992明列抗辦事由,但妨訴抗辯是否屬於CLC1992所列抗辯事由仍有爭議,海污法修法時應特別釐清。CLC1969、C

LC1992及燃油公約,對於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均以自動承認為原則。相較而言,臺灣非公約締約國,臺灣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判決在外國之承認與執行將遭遇較多的法律實務阻礙。

好看!2021司特四等總複習

為了解決取得執行名義前 債務人 死亡的問題,作者讀享編輯團隊 這樣論述:

四等版好齊╳好多  好評不斷! 一次給你所有重點  別本沒買這本一定要買     莫莉老師整理修法重點   drive.google.com/file/d/1XYrsil5EdibhVZwqYGvu_0ac3hpRoKWR/view?fbclid=IwAR3AY8pYTMO8q5KEVWJSqo7RhqUGVDVHphUYaFxS5RORemuIhofaDBy2zmk

保險人代位權之研究

為了解決取得執行名義前 債務人 死亡的問題,作者張藝騰 這樣論述:

在我國保險法中,保險人代位求償與再保險契約,均屬保險契約,乍看之下,兩者無直接關係,但在執行面當中,產生許多的法律問題,如保險人代位權於再保險契約中的適用性,再保險人的保險人代位權行使狀況,原保險人的保險人代位權行使狀況,而這些問題再我國保險法中,並無明文規定。本文研究,以保險人代位權等法律問題作為研究主體,進而討論保險人代位權與再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並提出個人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