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保險申訴電話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金管會保險申訴電話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廖世昌,郭姿君,洪佩君寫的 保險監理實務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1998金融服務專線 -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也說明:金管會 提供「1998金融服務專線」,民眾如有金融諮詢服務,請於上班時間(上午8點30分到下午5點30分)撥打「1998」,服務範圍包括銀行、保險、證券期貨及檢查業務諮詢、 ...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何曜琛、王偉霖所指導 張孟妍的 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研究-以銀行業為中心 (2020),提出金管會保險申訴電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公平合理原則、適合性原則、說明義務、評議決定。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LBA) 姚志明、莊寶鵰所指導 孫碧蓮的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對電話行銷管理與成交保單適用之研究 (2014),提出因為有 據實說明義務、解除契約權、電話行銷、線上成交的重點而找出了 金管會保險申訴電話的解答。

最後網站金管會「1998金融服務專線」業已開通,民眾如有 ... - 宏泰人壽則補充:上開專線服務時間為上班日8:30~17:30。 服務範圍包括銀行,保險,證券期貨及檢查業務諮詢,申訴,金融爭議及各金融公會業務諮詢等服務。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金管會保險申訴電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監理實務

為了解決金管會保險申訴電話的問題,作者廖世昌,郭姿君,洪佩君 這樣論述:

  本書分別從問題保險業之監理、保險輔助人之監理、保險業股權及業務移轉之監理、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監理加以解析說明,並對於安定基金之功能作有詳細之介紹與評析,最後並論述保險法賦予主管機關直接介入監督管理保險業同業公會之妥適性。就保險監理有完整且全面性之介紹。

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研究-以銀行業為中心

為了解決金管會保險申訴電話的問題,作者張孟妍 這樣論述:

美國雷曼兄弟導致次級房貸危機後,金融風暴席捲全球,蔓延到台灣,引發連動債相關之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之爭議,追究其主要原因不外乎金融服務業於推介金融產品及服務時,對於內容及交易方式、風險等未盡說明義務,造成資訊不對等之弱勢一方即金融消費者,承擔無法承受之風險;過去相關說明義務、適合性原則多存在於行政命令或各業自律規範,違反效果常有爭議。在法制不足情況下,金融消費者更需耗費時間、金錢,藉由訴訟爭取權益。檢視我國法制,相關規範確實有不足情形,促使我國正視金融消費者之權益,而訂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而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係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由政府捐助基金成立之財團法人,積極辦理消費教育宣導外,於金融

消費爭議發生時,基於公平合理原則,有效處理之,以強化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信心,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除了推陳出新的金融商品及服務日趨複雜專業外,金融環境變化的挑戰及因應金融科技快速發展,金融消費者個人資料價值也衍生相關問題,透過創新的演算法,大數據對於不斷增加、種類多元的資料快速進行分析和處理特點,可以預測金融消費者下一步行為,助於金融服務業提升服務及開拓市場,但在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分析之過程,均可能損及金融消費者的隱私權,在金融科技及隱私權應如何消長衡平,也是個難題。本文檢視銀行業投資型金融商品,說明金融消費者保護之必要性後,介紹英國公評人等外國機制,並與我國金融保護實體規範相比較;在我國金

融消費者保護實踐部分,積極層面,審視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遵守之廣告真實性、認識客戶、適合性原則、說明義務;消極層面,分從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探討金融消費者受法律保護之權利,以及金融消費者權益受損時救濟途徑。藉由評議及判決案例,瞭解金融服務業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之態樣;而評議與判決間,因為評議公平合理原則的適用,金融消費者更有機會獲得實質上正義,最末提出研究現行實務見解之疑義,嘗試釐清並提出解決之道。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對電話行銷管理與成交保單適用之研究

為了解決金管會保險申訴電話的問題,作者孫碧蓮 這樣論述:

保險之宗旨,在於互助共濟,保險契約為善意契約,又稱誠信契約;保險契約仍最大之誠信契約,保險契約之締結,更須本於當事人最大之善意。保險標的通常為要保人掌握中,保險人較難詳為調查,保險契約既係以將來偶發之保險事故為保險人支付保險金之基礎,則保險人必須且有權測定危險之發生率,已決定保險費甚至是否願意承保等;若要保人違反保險法之告知義務,勢必使保險人對於危險之測定更加困難,形成保險人不利之局面,為保護保險人,各國保險法律多規定保險人於此情形下,得行使契約解除權。傳統保險之行銷方式多以面晤銷售為主,隨著科技進步及時代變遷成多元化行銷方式,電話行銷就是其中一個很成功之銷售通路,主管機關金管會於99年9月

1日起,規定電話行銷線上投保有一段宣告必須向客戶宣讀:「要保人於電話中就詢問事項所為說明之內容,僅能作為保險公司承保與否之參考,不得作為保險公司行使保險法第64條保險契約解除權之依據。」保險法第64條,此條文為要保人違反據實告知義務之時,為保護保險人得行使契約解除權之條款,也謂為保險人之帝王條款。惟電話行銷保險都是口頭詢問線上成交並無書面,故保險法第64條,對電話行銷線上成交保險而言,完全沒有保護力;反之,保險法第64條法令,是在保護透過電話行銷線上購買保險之要保人。 研究生從事電話行銷保險工作十一年時間,對此規定之宣告內容一直百思不解,所以特別研究電話行銷與面晤行銷在此條法令規範差異性,以及

電話行銷管理與話術之規範,同時也希望透過此研究,讓更多人了解購買電話行銷保險之優點,更希望基於保險契約之對價平衡原則、誠信原則、最大善意原則,此條宣告規定內容應予於修改,或保險法第64條可以修改為要、被保險人書面或口頭詢問告知均適,在現行相關法令及規定未為修改前,可能衍生之問題提出個人研究之見解及建議。本文要探討是保險法第64條對電話行銷管理及成交保單適用之省思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