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報案期限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遺失報案期限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保成法學苑,程譯寫的 警察考試法典 警察特考 警大考試 2020法律法典工具書(保成)(15版) 和張瑜凌的 遊學必備1500句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撿到錢沒報案,不算侵占?什麼時候構成侵占? - LawPartner ...也說明:下次在路上看到別人的遺失物,如果真的要撿,最好是馬上就送到警局或附近的管理人,如果真的趕時間那就不要撿比較安全! 如果這篇文章你還有疑問的地方,歡迎在文章底下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 和雅典文化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LBA) 廖義銘所指導 陳聖允的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2020),提出遺失報案期限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湄洲里大溝頂、土地徵收、徵收補償。

最後網站連江縣警察局則補充:計程車執業登記證遺失補發 ... 專線申辦:本局110報案台及各縣市分局勤務指揮中心 3.親自辦理:各警察所、派出所申辦. * 交付方式. 免交付. * 處理期限. 工作天:7日 *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遺失報案期限,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警察考試法典 警察特考 警大考試 2020法律法典工具書(保成)(15版)

為了解決遺失報案期限的問題,作者保成法學苑,程譯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警察特考和警大考生   適用時間   無期限   使用功效   完整收錄警察相關法規   改版差異   新增及修訂相關法規 本書特色   精挑法規:考試實務兼通   條文要旨:要義一目了然   星號標示:重點完全鎖定   嚴選釋字:提升作戰實力  

遺失報案期限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20130426台南市議會第一屆第五次定期大會洪玉鳳.蔡淑惠市政總質詢6/6
市議員洪玉鳳質詢--控告市長.文化局長.政風處長等官員廢弛職務

 市議員洪玉鳳因不滿鄭成功文物館失竊42件古文物,政風處調查一個月仍未有結果,26日在議事廳公開宣佈要控告市長賴清德、文化局長葉澤山、政風處長侯鴻基廢弛職務。她強調,市府這種漫不經心的作法。實在對不起捐贈文物者,更無法向廣大的市民交代。

 洪玉鳳議員質詢文化局時,原本針對市府以1500萬元及1200萬元預算,邀請海莉及波伽利到府城獻唱,表示包括苗栗與其他規模比台南市還小的縣市邀請國際級唱將表演,都會釋出免費門票讓市民共享此音樂饗宴,並讓外縣市愛樂者留下來消費,但市府卻花鉅資,市民還得花錢買票進場,其他縣市民眾來此聽完演唱會後隨即離開,沒有半點配套措施創造經濟產值,她質疑是市府錢多?還是有錢呢?怎麼常常在燒錢呢?何以文化局辦的活動猶如煙火一斑,僅曇花一現?

 由於文化局長葉澤山一再強辯台南市辦活動在五都中經費最少但效益最好,惹惱洪玉鳳議員,她轉問何以鄭成功文物館失竊的42件古文物,文化局何以『遺失』報案?

 洪玉鳳議員還不滿今年3月13日在政風處業務工作報告時,處長侯鴻基答應會在一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迄今期限超過仍無下文,且該案是『失竊』,不是『遺失』,市府並未追究責任,也沒約談相關經手人員,其早已向侯鴻基預告,若政風處在一個月期限內提不出調查報告,將會向市府提出控告,所以其早已擬妥訴狀,此為刑事告發狀,將控告市長賴清德、文化局長葉澤山、政風處長侯鴻基等三人廢弛職務。

 洪玉鳳議員強調,唯有提出控告,才能讓經手人跳出來自清,她只是代表台南市民向不負責任的市府提出控告,希望這些失竊的古文物能追回,也才能給文物捐贈者、及廣大市民一個交代。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為了解決遺失報案期限的問題,作者陳聖允 這樣論述:

土地徵收,係指國家因公益需要,為興辦公共事業,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土地徵收條例之制定,係為整合分岐不一的土地徵收法規,並統一徵收程序與補償標準。因此,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同條第3項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惟土地徵收程序屬於行政程序,如個別行政法規有關行政程序之規定,對當事人之權益保障較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還不充分者,此時行政程序法即

有補充適用之餘地。本文試圖檢視土地徵收程序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保障當事人權益之意旨。關於土地徵收之法律關係,則以徵收處分與補償處分為核心,討論土地徵收之程序爭議問題。本文認為,土地徵收條例於民國101年修正後,仍有下列之處須再加以檢討改進:1. 內政部於審核徵收處分時,應明文規範給予被徵收人以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照聽證程序來達到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聽取徵收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機會之意旨。2.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並未規範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係重大立法疏漏,應再修法於第1項明定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並將原第1項之內容調整至第6項。3. 土地徵收條例第

22條第2項對徵收價額不服之救濟,將異議、復議程序從必要先行程序修改為任意先行程序,係不當之修正,應再修法予以改正。4. 被徵收人主張徵收失效之救濟,現行法規定於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本文認為應提昇至母法規範且更改為被徵收人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由內政部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遊學必備1500句

為了解決遺失報案期限的問題,作者張瑜凌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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