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理論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言論自由理論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鄭光明寫的 言語行為、言論自由與傷害:立基於言語行為的言論自由理論 和劉靜怡的 網路時代的新聞自由探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淺談言論自由之目的及其限制 - 台灣法律網也說明:一)自我實現說(self-fulfillment theory),此說認為言論自由之基本價值旨在保障 ... 之限制,除採取「雙重標準理論」(如:政治性言論比商業性言論更值得保障)外,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黃銘輝所指導 張子芸的 我國廣電媒體平衡報導義務之研究─以傳播法上「公平原則」的實證為中心 (2021),提出言論自由理論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平原則、平衡報導義務、重要公眾議題、公眾辯論、多元觀點、無線廣電管制規範。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黃昭元所指導 吳佳樺的 不表意自由之研究:從理論到實踐 (2021),提出因為有 不表意自由、思想自由、強迫言論、雙歷程理論、言論涵蓋範圍、語言符號、認知失調理論的重點而找出了 言論自由理論的解答。

最後網站《憲政要義》書摘二:言論自由的四種價值 - 關鍵評論網則補充:但是,第一修正案對此毫不關心。」 61 根據米克爾約翰,這種植根於民主或者自治的言論自由理論並不要求每個人都參與公共論辯,也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言論自由理論,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言語行為、言論自由與傷害:立基於言語行為的言論自由理論

為了解決言論自由理論的問題,作者鄭光明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主張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為何應受保護?   1980年以降,英美哲學界關於言論自由問題的哲學爭論中,藍騰、洪斯比及魏斯特等哲學家,皆認為必須以奧斯丁的言語行為理論中「話語施事行為」此一概念,才能掌握「言論自由」中「言論」一詞的確切意義,並理解何謂言論的傷害。然而,約克森認為藉由「話語施事行為」所理解的言論的傷害,根本就不是傷害,而且也和言論自由遭到侵犯無關;而格林則認為,即使色情刊物等言論產生了藍騰、洪斯比及魏斯特所認為的傷害,這也不足以使得政府有合理理由限制色情刊物的言論自由。   為了證明上述約克森及格林的主張,本書首先探究後奧斯丁時期的四種主流言語行為理論:史特勞

森的「強意圖論」、奧斯丁的「強規約論」、塞爾的「弱意圖論」及「弱規約論」,藉此更深入明瞭「言論自由」中「言論」一詞的確切意義。接著考察自由主義者的「心靈中介說」及「以更多言論回擊說」是否言之成理。最後,進一步探討言語行為理論,是否有助於掌握「族群壓迫」與「族群不平等」等概念的確切意義。  

言論自由理論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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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廣電媒體平衡報導義務之研究─以傳播法上「公平原則」的實證為中心

為了解決言論自由理論的問題,作者張子芸 這樣論述:

科技的進步豐富了人們的感官世界,與過去相比,現今人們擁有更多的管道來獲取資訊。然而,這種外在多元是否帶來了內在多元,亦即資訊管道的多樣化是否為人們帶來更為豐富的觀點,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此外,廣電業者作為資訊提供者,對於資訊之流通,其是否負有報導重要公眾議題,並同時將與該議題相關之正反方觀點呈現於公眾之義務,亦為本文所欲探究之問題。 本文以美國法上公平原則為借鏡,以「比較法」與「文獻分析」作為法學方法,探究公平原則在美國法上之歷史演進與實務上之發展,並藉由與公平原則相關的重要案例之介紹,以明確化公平原則之實質內涵。接下來,本文透過美國法上針對公平原則所進行之辯論,來深化對於公平

原則所涉及法律問題與實務上發生爭議的討論,以同時將正、反方觀點並列之形式,來釐清並檢視公平原則是否合乎憲法第一增補條款之要求,以作為後續我國制定公平原則相關規範之基礎。 在確立公平原則仍舊作為一個適切的無線廣電管制規範後,本文認為我國現行法規範有必要進一步地制定具體規範,以達成促進公眾辯論之理想。就規範內涵而言,廣電業者對於重要公眾議題負有平衡報導之義務;而就規範節目類型而言,則針對整點新聞、談話性節目,以及一般談話性節目作出不同密度之規範要求。就執法策略而言,本文認為得仿造事實查證原則之相關規範,修改《衛星廣播電視法》之相關規範,要求違反公平原則義務之業者,應依循自律先行原則,召開自律

委員會,並增設相關罰鍰機制,將違反之記錄列為換照參考之依據。並且在《廣播電視法》亦增訂違反公平原則之裁罰手段。最後,本文以社群平台為核心,討論網路使用者,以及社群平台業者就第三方在其平台上之言論,是否應受到公平原則之規範。有鑑於社群媒體對於新聞產製過程帶來的影響,本文初步認為,並不硬性要求其必須報導重要公眾議題,但若報導了重要公眾議題,就必須符合平衡報導之要求。在執法策略方面,則並不另外增設裁罰機制,而是將廣電業者在社群媒體上的表現列入業者換照審查之依據。在社群平台業者是否應就第三方言論負責之問題,本文以美國法上《通訊端正法》第230條為例,說明相關之立法演進。最後,本文認為得仿造美國近期提出

的立法草案,以演算法技術為處罰之對象,而不直接針對言論本身。

網路時代的新聞自由探尋

為了解決言論自由理論的問題,作者劉靜怡 這樣論述:

  「新聞自由」相關規範議題的涵蓋範圍,相當廣泛,本即高度橫跨憲法、行政法、民刑法、訴訟法、經濟法等各個領域的研究主題。在網路時代中,因為新興科技的衝擊與影響,更是為新聞自由的概念與發展,帶來各種前所未見的難解困境。     本書收錄之各篇論文,內容大致上包括兩個研究主軸,一是比較趨近於傳統言論自由討論框架下的各種新聞自由爭議,其次,則是因為網路普及化之後, 在新聞自由相關規範領域所衍生的新興爭議,而各篇論文的論述,則不乏同時涵跨這兩個主軸的內容者。本書大致上均以基礎理論為論述出發點,除了嘗試從比較法的角度深入分析具體的憲法與法律爭議之外,也嘗試探尋新聞自由的學理重構可能性,希望能為台灣學

界較少觸及的新聞自由議題,鋪陳比較法學的研究初階。

不表意自由之研究:從理論到實踐

為了解決言論自由理論的問題,作者吳佳樺 這樣論述:

本文採取比較憲法研究方法、語言學批判言談分析法及傳播學之符號學分析法,論文共分六章,第一章包括研究動機、研究範圍及研究方法、名詞定義、我國及美國法文獻回顧,以及本文論點及架構。第二章比較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強迫言論法則之源起案例,以釐清不表意自由相關爭議。第三章探討不表意自由定義、理論基礎與保障範圍,以及強迫言論之「言論」定義。第四章介紹美國法之強迫言論類型,分析美國強迫言論法則之核心爭議,再依本文主張之不表意自由理論基礎及言論定義,檢討各該強迫言論類型。第五章比較我國與美國法強迫言論之司法審查,並提出本文見解,繼而評析我國大法官解釋,第六章則說明研究結論及研究展望。

本文主張,不表意自由為「不被操弄思考過程之權利」,其憲法上權利依據為「言論自由」,應區分「主觀意見表達之強迫」與「客觀事實陳述之強迫」而異其理論基礎,前者為「思想自由」,後者主要為「隱私權」。至於憲法之「言論」定義,應以語言符號在「日常社會生活中之社會實踐」判斷。本文主張,「主觀意見表達強迫」只有傳統強迫言論類型,「客觀事實陳述強迫」排除非屬言論者,包括一般強迫揭露及強迫揭露個人身分類型。又「主觀意見表達之強迫」應依強迫表達或揭露之內心信念是否與個人人格發展等核心事務密切相關、懲罰或獎賞之高低,決定是否採取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強迫客觀事實陳述」則應依所揭露資訊之性質是否屬於私密敏感事項、是

否易與其他資料結合為詳細之個人檔案,採取不同密度之審查標準。 不表意自由在美國及我國仍屬新興議題,本文梳理不表意自由之理論與實務,期許學界能加入更多討論,並繼續研究本文未完之特殊場域、身分者之強迫言論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