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言論自由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濫用言論自由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俞百羽寫的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折衝:理論與實務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政治正確」成為獵巫行為的標靶,「取消文化 ... - 關鍵評論網也說明:民主社會最可貴的地方就是「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然而 ... 檢舉動機在我遭遇的情形中,則被歸類為「過度政治正確」或「濫用言論自由」。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李震山所指導 黃文壕的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障及其界限-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出發 (2010),提出濫用言論自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6號、言論自由、名譽權、基本權利衝突、雙軌理論、雙階理論。

而第二篇論文佛光大學 公共事務學系 朱春生所指導 王世全的 國會議員言論免責權之探討 (2007),提出因為有 言論免責權、國會議員的重點而找出了 濫用言論自由的解答。

最後網站憲法第11條表現自由之意涵? - 天秤座法律網則補充: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 ... 故享有傳播之自由者,應基於自律觀念善盡其社會責任,不得有濫用自由情事。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濫用言論自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折衝:理論與實務

為了解決濫用言論自由的問題,作者俞百羽 這樣論述:

  「言論自由」這個詞彙,在台灣已被廣泛濫用!「言論自由」是憲法位階的權利,代表舉證責任的減輕,此乃為促進動態民主,不得不然的選擇,然非任何言論皆具憲法保障的價值。言論自由與名譽權間這條線,應要有清楚分際,此即本書論述主軸。   釋字第509號對言論自由之保障有其貢獻,然對言論自由及名譽權間之劃界卻有未盡其功之憾,本書嘗試對相關爭點進行釐清:   1.「真正惡意原則」與「合理查證原則」,何者於我國法制上始為正解?   2. 民、刑事「實體法」與「訴訟法」之基本結構不同,在實務操作上如何能達到追求言論自由且兼顧名譽權保障之目的?   3. 本書嘗試對言論自由及名譽權勾勒出

清楚之界線,並對相關案件擬定類型化之操作方式。

濫用言論自由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最近網絡上爆發的事件讓我看到很多人在使用網絡的方法,利用網絡的便利和自己言論自由的平台去發表、抨擊、捏造、造謠、污衊、蹭熱度等等...
其實我們都知道這些行為對事件沒有任何的幫助,但還是透過網絡去發表自己的立場,不過很多時候其實也是想要達到某些目的,而我們常常陷入網絡的便利之中,而不自覺。
網絡上的善與惡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夠分辨,我們也不能夠控制別人的想法和處理問題的方式,只能謹言慎行,時刻提醒自己如何善用自己說話的權利,而不是濫用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障及其界限-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出發

為了解決濫用言論自由的問題,作者黃文壕 這樣論述:

言論或發表意見的自由,可說是民主國度的生命線;因此,在一個多元民主的國家中,表達不同、甚至相反觀點和意見的多種聲音,不僅是常態,在現代社會更有如言論的洪流傾潮而出。 臺灣隨著解嚴而開放之黨禁、報禁……等,相伴而生的各種報章雜誌、圖書出版、廣播、電視及網路等等,百家爭鳴而多元且百無禁忌的內容,在十倍速時代之現今,充斥在人們生活的每一角落。但也就在各種攻訐批評中,引致人們名譽受侵害之衝突。一個人在社會上應該受到與其個人社會地位、人格相當的尊敬或評價,這是名譽;也就是個人基於人格在社會上所受的評價,西諺有云:「名譽是第二生命。」,這也是何以古今中外有許多人不惜犧牲生命以維護自身名譽,

而大法官更指出:「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可見其對個人安身立命的重要。 言論自由是現代民主多元社會不可或缺的機制,必須受到憲法保障;但名譽既稱為人的第二生命,亦可見其對個人人格基礎與人性尊嚴發展的重要性。其所引起的爭議,乃必須防止言論自由被濫用,以使受侵害的人格名譽權益得到適當之保護,以達國家履行保護義務的基本要求,他方面則亦須維持言論自由的表現空間,不得對其造成過度的干預限制,凡此,為基本權利衝突問題。在自由民主的社會中,言論自由能促成思想交流,且為民主社會所不可或缺的意見討論,更是實現自我所必要,但在面對誹謗罪仍合憲之制裁,或在侵權行為之威脅下,

仍有如履薄冰之恐懼。而名譽一事,則自古以來即為人們所重視,並視之為第二生命,亦是憲法所保障之人格權,人格的維護乃人之所以為人所應受之保障。因此,損及他人名譽影響他人人格正常發展時,此即名譽權所欲捍衛。民國89年7月7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09號解釋,將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障和界限,立下了新的里程碑,並推向一新世代。多數大法官肯認言論自由為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的機制,於衡量如何給予最大限制保障之際,釋字第509號解釋並未宣告刑法310條之誹謗罪違憲。 大法官於民國98年4月3日所作成之釋字第656號解釋,則是針對法院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之合憲性做出了解釋,大法官認為民法第19

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雖於釋字第656號解釋,大法官已對法院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方式作出了合憲性之解釋,惟從多達八位大法官之協同、部分協同及部分不同意見中,除了釋憲受理程序面之爭議問題外,並可看出其中對於言論自由及名譽權保障之衝突與界限同為權益衡量之不同意見。 在這兩種基本權利的衝突下,法院論罪科刑的標準即為首要,而回復名譽適當處分界限為何,亦屬等量其觀之重要,過度保

障名譽難免造成某種程度的寒蟬效應,減損言論自由之功能;而濫用言論自由,則又對人格尊嚴有所斲喪。為能自在徜徉於言論自由的領域,而不必惶惶不可終日的畏懼侵害他人人格權益,在釋字第509號及656解釋解釋之後,對國內司法實務判決有何影響?本論文希望透過對相關司法實務判決作整理、分析,希冀能歸納出法院對各項法定要件的詮釋和認定標準,期能掌握自釋字第509號及656解釋之後,對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障和界限。法律來自生活,不僅是邏輯,更是經驗。希望從所整理的判決理由與要旨中,瞭解法院如何具體呈現,調和保障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現行法律規定,及如何體現釋字第509號及656解釋之意旨,除了瞭解我國實務界的具體適

用狀況和趨勢外,並一窺言論自由可能衍生的訴訟問題及預防和因應之道,以期降低法律風險避免官司纏身。

國會議員言論免責權之探討

為了解決濫用言論自由的問題,作者王世全 這樣論述:

論文摘要本研究旨在探討我國國會議員言論免責權之施行現況,主要研究目的如下:一、釐清國會議員言論免責權相關問題及社會對國會議員有關言論免責權施行的觀感;二、探討現有法律上對國會議員言論免責權所規定的範疇是否適當;三、在道德層次上提升與社會輿論壓力下,是否能內化為國會議員言論免責權的自律行為,並提出適當建議作為未來改進之參考方向。本研究採取「文獻分析法」及「比較研究法」等兩種研究方法,以蒐集與分析言論免責權之法制、文獻與社會輿論相關報導,深入探討與瞭解我國國會議員言論免責權保障範圍與社會觀感。本研究獲致之結論如下:一、現階段社會對言論免責權的認知不足;二、國會議員對言論免責的濫權;三、國會議員須

對選民負責四、在達成立法目的有各項手段時,應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之手段。所採取手段之限製程度,需與達成目的之需要程度成一定比例。避免造成社會成本及人民過度負擔。故國會議員需體認言論免責權之「必要性」、「適當性」及「符合比例原則」重要性。五、依現行我國憲法七十三條內容規定,我國國會議員言論免責權採絕對保障之觀點,但在我國言論免責施行的實務上從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五號解釋後,各項有關言論免責權之判決大都採取相對保障之觀點。故國會議員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是受限制。六、政治人物不能為各自政治目的,導致不良之社會風氣。所以國會議員之言行表現對社會教育影響重大,須負起營造出負責任的自律精神、為別人著想的

同理心的善良風氣等社會教育之責任。根據本研究所獲致之結論,對於國會議員言論免責權提出建議如下,以供後續研究者之參考。ㄧ、對於選民之建議(一)明瞭需要什麼樣的國會議員(二)強化選民正確法治及道德觀念,養成選民知法、守法、崇法的習慣(三)善用手中選票,防範國會議員濫權二、對於媒體之建議(一)查明事件之可靠性,對事實真相作專業報導(二)嚴格篩選報導內容(三)發揮監督力量三、對於國會議員之建議(一)強化正確法治及道德觀念,養成知法、守法、崇法的習慣(二)期許自己成為一名好的國會議員四、對於國會之建議(一)強化紀律委員會懲戒功能(二)議決方式及議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