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號負責人所得稅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行號負責人所得稅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寫的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和林隆昌的 企業營運節稅帳本(四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分公司&辦事處&子公司差異-新竹會計師 - 工廠設立變更登記也說明:新竹會計師薪工外包等服務,公司行號設立誠信可靠、流程嚴謹,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 依照台灣稅制規定,外商來台灣投資設立子公司,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是20%,稅後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永然所出版 。

朝陽科技大學 財務金融系 陳建宏所指導 黃志傑的 逃漏營業稅風險因子之研究 -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某分局營業人為例 (2018),提出行號負責人所得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加值型營業稅、選案查核、違章稅額。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陳正根所指導 王玉綺的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義務人於行政執行中責任繼受之研究 (2015),提出因為有 概括繼受、一身專屬性、行為責任、義務繼受、公法上繼受的重點而找出了 行號負責人所得稅的解答。

最後網站創業要繳哪兩種稅?營所稅怎麼報才划算? - 關鍵評論則補充:標籤: 營所稅, 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創業, 開店, 申報. ... 在賺錢之前,最多人問的是「餐廳賺到錢以後要怎麼繳稅?需要繳兩次稅嗎?」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行號負責人所得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為了解決行號負責人所得稅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記帳、報稅,是合法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但身為公司財會人員或記帳人員,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或不小心的失誤,而讓公司苦嚐補稅、罰款的滋味?本書精挑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時常犯的160種錯誤,依問題、法源、建議、處罰四階段編寫,教您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寶貴經驗,避免重蹈覆轍而付出慘痛代價!本書深入淺出,閱讀容易,是企業會計人員及記帳士最佳工具書。

逃漏營業稅風險因子之研究 -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某分局營業人為例

為了解決行號負責人所得稅的問題,作者黃志傑 這樣論述:

本研究以2017年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某分局經查獲或輔導補報繳稅款之營業人325筆樣本,從其申報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資料中選取9個風險因子為自變數,運用迴歸分析模型,探討各自變數對違章稅額之影響,得到以下的結論:在全部業別方面,資本額與負責人年所得倍數、營業淨利、申報年度最後一期累積留抵稅額、負責人之薪資扣繳單位數對違章稅額有正向影響;實繳稅額、股東往來流動負債、毛利率對違章稅額有負向影響。在買賣業及服務業方面,資本額與負責人年所得倍數、負責人之薪資扣繳單位數、實繳稅額、營業淨利、股東往來流動負債、申報年度最後一期累積留抵稅額對違章稅額有正向影響;全年留抵稅額大於全年銷項稅額、加值率、毛利率

對違章稅額有負向影響。在製造業及營造業方面,全年留抵稅額大於全年銷項稅額對違章稅額有正向影響。由此可知,買賣業及服務業可以此9項自變數來檢視其可能違章漏稅情形,而製造業及營造業之查核,仍需透過挖掘其他相關財務報表指標或利用外部機關資料數據來加以觀測。

企業營運節稅帳本(四版)

為了解決行號負責人所得稅的問題,作者林隆昌 這樣論述:

  企業營運的整體節稅包括營業、盈餘分配及股權移轉等三個階段,企業主的節稅應就三階段全盤考慮。本書為協助企業主可以作好整體節稅,特別從營業、盈餘分配及股權移轉三個階段設計、說明,相信本書可以幫助您有效而整體地節稅。   本書在規劃工具的解說方面,其範圍包括:境內投資公司、境內書審公司、境外公司、OBU存款帳戶、信託及人壽保險等;討論涉及的稅目包括:營業稅、印花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贈與稅及遺產稅等。同時以規劃性的討論為主要結構,內容對企業主整體節稅極具參考價值。   且針對已修正或將修訂的所得稅法、股利稅制、未分配盈餘課稅、遺產及贈與稅法、國際租稅通報、美國肥

咖條款、我國反避稅條款、洗錢防制法、海外資金回台課稅及印花稅條例等重要法規加以解說。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義務人於行政執行中責任繼受之研究

為了解決行號負責人所得稅的問題,作者王玉綺 這樣論述:

審判的正義須透過執行手段加以實現;私法上如此,公法上亦然。民事上債務人死亡時,可透過民法規定找尋出繼承人,然而公法上有其自成之論理,是否可一貫繼受私法上繼承理論,則有疑問。 查行政機關為達到特定行政目的,有時得要求人民負擔責任,但人民並非國家遂行任務之工具,因此立法者對於責任主體之認定,應具備正當性。實務上對於權利義務繼受問題之操作,原則多以義務內涵是否具有「一身專屬性」為判斷基準。稅捐債務為執行的大宗,對於稅捐債務可否繼承,稅捐稽徵法並無可繼受之明文規定,實務發展慣以類推適用或適用民法第1148條規定,作為行政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繼受之法律依據,而行政執行法第15條係以遺產為執行範圍,甚

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22號解釋提出之非繼承而僅屬代繳之解套辦法等等,其本質皆屬行政法上義務得否或如何繼受之問題,似未發展出完善的處理模式。 就此,本文以執行債權人裁撤或合併,及自然人死亡而發生之義務概括繼受類型為例,嘗試從責任繼受概念內涵之界定、憲法基礎之探尋、釐清法律關係,做體系性的研究,對我國司法實務上幾則重要的大法官解釋,加以檢討評析,期望有助於建構我國行政法上義務繼受之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