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併入綜所稅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影響及因應也說明:... 綜所稅。但小規模營利事業仍不必繳納營所稅,其核定之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繳納綜所稅。 修法後,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在營利事業階段即需繳納一半之營所稅 ...

國立高雄大學 政治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永明所指導 蔡宗霖的 小規模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之研究 (2017),提出營所稅併入綜所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所得稅稽徵、小規模營利事業、扣繳義務、補繳義務、輔導先行。

最後網站企業照過來!公司申報營所稅有哪些減免?5重點一次看懂則補充:5月報稅季來了!企業需開始申報109年營所稅和108年未分配盈餘,財政部4月28日將開放透過電子憑證線上查詢109年度所得資料,公司如果要委任代理人申報,4月1日起也可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營所稅併入綜所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小規模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之研究

為了解決營所稅併入綜所稅的問題,作者蔡宗霖 這樣論述:

營利事業區分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及大店戶營利事業,二者在營業稅上,前者稅率為1%,後者為5%,前者在所得稅上擴大書審純益率併入個人所得稅計算,後者以17%(2018年修正為20%)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分配盈餘計入個人綜所稅計算,前者銷售額係查定課稅無必須提供進銷項憑證,而後者須記帳並提供憑證,二者在經濟規模及稅務知識上,係有相當之差距,此於小規模營利事業扣繳申報被裁罰之比例高於大店戶達12倍以上顯而易見,是故扣繳義務上亦應如前述稅法一般,應給予合理之差別待遇,然而在扣繳制度上卻一律採取同一套扣繳制度及裁罰標準,以致處於經濟上弱勢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對於不熟悉之扣繳制度,既無事先輔導申報,事後漏申報

扣繳憑單或未給付所得時之扣繳部分所得,不但須補繳未扣繳之金額將受到裁罰,使已處於經濟上弱勢之小規模營利事業,生活上更是雪上加霜。依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角度出發,小規模營利事業經濟規模較小,較無資力聘請記帳士或會計師記帳並代為扣繳義務,且自身亦無扣繳之概念,應使小規模營利事業具備和大店戶相當之扣繳申報能力,故應要求稅捐機關輔導小規模營利事業如何扣繳申報,即熟悉扣繳程序後,始得予以裁罰,並於裁罰時給予舉證行為是出於合理,免予裁罰。另小規模營利事業未履行扣繳義務者,對於未扣繳稅額應負補繳義務,然由扣繳義務人向納稅義務人求償,然國家機關已有一套行政執行程序,故未扣繳之稅款交由國家機關追索,比起小規模營

利事業更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小規模營利事業營業額因為係由稽徵機關之查定而來,並無法明確地知悉營業額之多寡,是否每月營業額已達20萬元,應以大店戶之方式核定營業稅及營所稅,亦未可知,所以為明確營業人之營業額,以利稅捐之核課,應擴大推廣電子化交易方式,如電子錢包、電子發票、電子收據,以利營業額之明確,取代查定課稅之方式核定,此有利於確定營業人為小規模營利事業或係大店戶。是故本文主張保留小規模營利事業申報扣繳憑單及扣繳稅款之義務,亦利國家全面了解所得人之所得情況以利課稅,但須事先輔導申報二年,該期間暫不裁罰,裁罰時亦給予舉證免罰之機會,而就扣繳稅款義務上,則免除其補繳義務,如有漏稅,由國家直接對納

稅義務人追索,不課予小規模營利事業補繳之義務,使財產不至於因漏為扣繳稅款而有所減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