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體種類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行政主體種類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聰富寫的 民法總則(四版) 和劉振鯤的 法學概論(29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農田水利會公法人之概念及行政組織法上之地位- 兼論德國也說明:關鍵詞:行政主體,自治行政,行政一體,組織最適誡命,農田水利會公法人,農田. 水利事業,灌溉排水,德國水利會, ... 央集權之單一國,法國法上之公法人有兩種類型.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陳義龍的 公共工程聯合承攬契約之研究 (2021),提出行政主體種類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聯合承攬、共同投標、工程契約、契約承擔、連帶債務、可分債權、不可分債權、公同共有債權、合夥。

而第二篇論文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林俊宏所指導 李惠娟的 家族辦公室發展及其監管制度 (2021),提出因為有 家族辦公室、家族企業、企業傳承、公司治理、金融監管的重點而找出了 行政主體種類的解答。

最後網站法人-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則補充:指依據公法規定而成立之法人,如眾所悉知的國家,國家所得設立之其他行政主體(如地方自治團體),以及法律明定具有公法人資格的人民團體等,均屬於公法人。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行政主體種類,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法總則(四版)

為了解決行政主體種類的問題,作者陳聰富 這樣論述:

  希望藉由法院實務判決的案例,闡釋法律概念的精義,演繹實際案例的應用,期使讀者得以了解民法總則規定的體系架構與重要觀念。為節省篇幅,放棄鉅細靡遺的教科書書寫方式,對於實務上極少應用的名詞解釋,及理論上不具重要性的概念,一概略而不論。在章節編排上,本書注意到文本前後敘述的流暢性,力求減少讀者閱讀上的障礙。     以法院裁判的實務案例為主要素材,兼採歐洲民法新近發佈文件(如DCFR及PECL)的規定,展現臺灣法院及外國法制的最新發展趨勢。因資料繁多,案例豐富,本書內容密度較高,需要讀者慢讀、細讀、慎思而明辨之。     本次修訂,增加甚多篇幅,包含案例分析、效果意思與表示意思的意義與作用、

債權物權化、法律行為的原因、無因債權契約、單方錯誤與雙方錯誤、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消滅時效、及當事人進行協商的時效不完成等,以饗讀者。

公共工程聯合承攬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行政主體種類的問題,作者陳義龍 這樣論述:

聯合承攬體係承攬廠商互約出資,並以執行特定工程為其所經營之共同事業,且以共同開立專用帳戶為獨立責任財產,用以負擔工程相關債務及費用,符合合夥事業之特徵。聯合承攬特定工程所生之債務內容相對得以預見、事先劃定概數,且債權人已經確定,與公司法第13條第1項避免危害公司資本穩固之規範意旨並無違背,應將政府採購法第25條解為公司法第13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縱認政府採購法第25條並非特別規定,亦得認為公司法第13條第1項禁止規定未就此等聯合承攬之案件式合夥情形,加以特別考量,屬於隱藏的法律漏洞,應目的性限縮公司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而認聯合承攬合夥不在其禁止之列。又聯合承攬成員基於聯合承攬契約負擔連帶工

程債務,此與民法第681條合夥債務之債權人權利行使順序規定,並無扞格。承攬成員之勞務給付無以合夥財產清償可言,應依約定連帶履行完工義務。若為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責任,則應先以聯合承攬財產清償,如有不足,業主始得向承攬成員主張連帶清償責任。此外,承攬成員對業主之工程款請求權屬於民法第668條之公同共有財產即公同共有債權,不因聯合承攬契約約定統一請(受)領或分別請(受)領而異其法律性質。於分別請(受)領情形,各承攬成員得單獨行使債權,請求並受領自己部分工程款;於統一請(受)領情形,代表成員依民法第679條規定代表全體成員行使債權並受領全部工程款,後續再於內部按參加比例分配工程款。

法學概論(29版)

為了解決行政主體種類的問題,作者劉振鯤 這樣論述:

  .本書係參考教育部公布之「法學概論」課程標準及考選部公布之「法學緒論」命題大綱撰寫,共分一、法律學。二、現行法概要(介紹我國主要法律之內容,並特重民法之撰述)。三、我國現行司法制度等三大單元。全書文字淺明易讀,重要處並輔以圖表或表格說明,將法學重要基礎觀念漸次導引。     .第一編法律學,涵蓋從漢摩拉比法典、希臘、羅馬法以至我國現行法律的法學發展,並廣泛有體系的介紹法律意義、法律淵源、法律解釋、法律適用到法律的制定與公布⋯等重要觀念。第二編現行法概要,將我國現行重要法律內容作體系性的簡述,藉由簡易體系的建立,可作為未來全面學習的基礎。第三編我國現行司法制度,介紹司法制度中的犯罪偵查與

檢察體系、審判體系與重要訴訟制度。學習者藉由此書能掌握法學架構與精要,有利於法律入門之學習。全書單元多附有近年國考試題,能掌握相關考試方向,有助於金榜題名。

家族辦公室發展及其監管制度

為了解決行政主體種類的問題,作者李惠娟 這樣論述:

「富過三代、百年傳承」是所有家族企業的夢想。臺灣部分的家族企業由於事先未做好傳承規劃,並無接班人才帶領家族企業成長,導致後續家族內部紛爭、進而危害家族財富與公司治理。隨著台灣財富逐年增長,家族企業也開始意識到傳承規劃的重要,紛紛尋求專家為其設立家族辦公室,或針對某些需求諮詢專家意見,導致了家族辦公室服務的需求日益增加。 「家族辦公室(Family Office,FO)」在歐美行之有年,專為富裕家族提供投資、稅務及法律等服務,管理並分配其家族資產,使其資產能有效利用,家族事業能永續傳承,維持家族成員既有利益,進而創造財富分享成員,更甚者亦能善盡社會責任義務,回饋大眾。 家族辦公

室是否要監管,又該如何進行監管?目前在各先進國家與地區各有不同的做法。本研究計劃即就幾個華人家族辦公室設立最多的國家和地區,例如:美國、新加坡、香港等地,同時也是全球家族辦公室的匯集地,來探討各地區的監管政策及其採取鼓勵發展的措施;並拜訪相關業界的專家們進行深度訪談,以了解台灣目前家族辦公室的運作情形,及對產業監管的意見。進而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檢視目前家族辦公室的運作模式,以期能提出符合一般台灣民眾期待、維護公眾利益,且未來在監管上可行的方式,能作為台灣家族辦公室在其設立及運作上監管的具體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