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法人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自然人法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蕭培寫的 【好好讀憲法】2022高普考/三四等特考適用:憲法(測驗題型) 主題式進階問題集 和梁慧星的 民法總論(第六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長照機構法人 - 衛福部長照專區(1966專線)也說明:公司法人可否直接指派1名自然人代表擔任監察人(該自然人非社員)? 公司法人指定代表可否同時又以自然人身分擔任社員?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是否需具社員身分?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宏典文化 和法律所出版 。

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林問一所指導 吳秀慧的 財團法人持股表決權限制之研究 (2020),提出自然人法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財團法人法、保險法第146條之1。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王文杰所指導 劉彥君的 中國大陸民法總則民事主體研究-以法人分類為中心 (2019),提出因為有 民法總則、法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的重點而找出了 自然人法人的解答。

最後網站自然人、法人不動產買賣相關稅制與法人股權交易之差異說明則補充:自然人 、法人不動產買賣相關稅制與法人股權交易之差異說明 · 一、 房地合一稅制– 個人/ 營利事業新制與舊制比較及減免課稅與重購退稅. ✠ 自然人|個人持有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自然人法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好好讀憲法】2022高普考/三四等特考適用:憲法(測驗題型) 主題式進階問題集

為了解決自然人法人的問題,作者蕭培 這樣論述:

  ★好好讀憲法~突破解憲!!法條簡單化,深入法律核心!考前大量演練本書收錄之試題,再善用「主題式」題題詳解,就能精準鎖定各章弱點、加強學習。讀者如能循此方法、堅定執行,必可於憲法一科拿到讓自己滿意的高分!★     壹、前言     憲法為公務人員及專技考試之共同科目,除司律等少數類科外,多採選擇題模式出題,鑒於近來考題有越趨靈活、刁鑽之趨勢,因此讀者除應熟讀憲法條文、相關組織法規、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外,更應深入理解憲法之基本原理原則,並多練習考古題,如此方能從容地面對各種進階題型。本書以歷年高普考、司法考試考古題為範疇,彙整憲法本文、增修條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司

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國家賠償法、地方制度法、公民投票法等重要法規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逐題逐項詳載法源依據、解釋令號次及相關判解函釋,並依主題進行編排,期使讀者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對於考情趨勢及命題焦點有所認識,並在實作過程中發掘不懂之處及導正錯誤的觀念。     貳、憲法命題大綱   考選部公布之命題大綱如下:   一、 憲法基本原理原則。   二、 憲法本文。   三、 憲法增修條文。   四、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五、 總統府及五院組織法。   六、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七、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八、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九、 監察法。   十、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包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十一、 國家賠償法。   十二、 地方制度法。   十三、 公民投票法。     參、重點整理及考情分析   本書將憲法分為基礎憲政理論、憲法之歷史與前言總綱、憲法之基本人權、憲法之政府體制、憲法之國家體制、憲法之基本國策及兩岸關係等7 章,茲將各章重點要述如下:     一、基礎憲政理論   (一)憲法之基本概念:憲法乃國家實定法規範中位階最高者,從而其法效力優於其他法規範,具有拘束包含立法機關在內之全國各級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本節重點包括憲法之緣起、形式及實質意義之憲法、憲法之地位、種類等,考生稍加理解即可。     (二)法位階理論:

憲法、法律、命令構成一國內之法律體系。按純粹法學派學者Hans Kelsen 之說法,動態之法律秩序,係由諸多不同等級之規範結合而成,而前開規範,以基本規範為最高、一般規範其次、個別規範最低。我國憲法第171 條、第172 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即為法位階理論之明文。法位階理論不僅為憲法命題焦點,亦為法學緒論、行政法等類科之重要考點。      (三)司法違憲審查制度::本節應特別注意最新修正之《憲法訴訟法》相關規定,並熟記違憲審查制度( 集中型、分散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之申請主體( 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標的( 法律命令、

判例、法院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函釋、公懲會選輯案例等,憲法訴訟法修正後則包括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不予審查事項( 固有疆域、議會自律事項、統治行為)、審查密度( 嚴格、普通、寬鬆)、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四)大法官使用之主要憲法原則:較為重要者有比例原則(釋字第476號、第436 號解釋)、信賴保護原則(釋字第525 號、第717 號解釋)、法律明確性原則(釋字第432 號、第603 號解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釋字第384 號、第396 號解釋)、正

當行政程序原則(釋字第709 號解釋)等。     二、憲法之歷史與前言總綱   (一) 憲法之歷史:本節重點包括憲法制定機關(制憲國民大會)、制定依據(孫中山遺教,包括三民主義、五權憲法、權能區分、均權理論)、制定目的(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訂期望(頒行全國,永矢咸遵)及憲法修正案之提案、審議及複決機關等。      (二) 憲法總綱:本節重點包括我國之國體(共和國體)、政體(民主政體)、五大原則(共和國、民主國、法治國、社會國、分權制衡)、主權(國民主權)、國籍(折衷主義,屬地為主、屬人為輔)、領土(領土範圍屬政治問題,非司法審查範圍、領土變更程序)、民族(民

族平等、多元族群、多元文化)及國旗。     三、 憲法的基本人權   (一) 基本權總論:本節重點包括基本權之功能(防禦功能、給付功能保護義務功能、制度性保障功能、程序保障功能)、保護主體(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效力範圍(國家行為、私人行為)、限制(合目的性原則、必要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基本權競合等。     (二) 基本權各論:本節重點包括平等權(男女平等、宗教平等、種族平等、階級平等、黨派平等)、自由權(人身自由、居住遷徙自由、言論自由、講學自由、著作出版自由、通訊自由、信仰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受益權(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教育權)、參政權(選舉權、

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應考試服公職權)、義務(納稅、服兵役、接受國民教育)、概括基本權(人格權、隱私權、名譽權、姓名權、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契約自由、一般行為自由、性行為自由、婚姻自由、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新型態權利(環境權、日照權)等。     四、憲法之政府體制   (一) 總統:本節重點包括中央體制(總統制、內閣制、雙首長制)、總統之特權(刑事豁免權、國家機密特權)、戒嚴與緊急命令、大赦與特赦、國家安全會議、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任期、彈劾、罷免、缺位處理,以及總統府所屬機關(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另應注意總統並無「法律提案權」,此外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

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二) 行政院:本節重點包括行政院之組織(14 部、9 會、3 獨立機關、1 行、1 院、2 個總處)、權責( 法律提案權、向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並備質詢之責)、行政院正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政務委員之產生方式、任期、行政院會議( 組織類型、出席及列席人員、議決事項)、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停止執行之協調處理、參謀總長應否出席院會接受質詢或備詢、覆議案及不信任案之相關規定。     (三) 立法院:本節重點包括立法院之組織、職權(立法權、財政權、質詢權、人事權、議決重要事項權、緊急命令追認權、調解

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權、提出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之權、提出不信任案之權、總統副總統彈劾權、調查權)、正副院長之產生方式、立法委員之選舉(單一選區兩票制、人數比例、婦女保障名額)、罷免、任期、特權(言論免責權、不受逮捕權)、兼職及立法院會議(常會、臨時會)。     (四) 司法院:本節重點包括司法院之組織( 大法官、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職權( 解釋權、審理政黨違憲解散及總統副總統彈劾事項權、審判權、懲戒權、法律提案權)、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之產生方式、任期,違憲審查之主體、客體、司法獨立( 審判獨立、司法概算獨立編列、法官身分保障) 及司法行政監督。另應注

意,公務員懲戒法於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另建立一級二審制度,賦予當事人救濟之機會。而憲法訴訟法也在108年 1月4日修正公布,於111年1月4日始正式施行。     (五) 考試院:本節重點包括考試院之組織( 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職權( 1.考試、2.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3.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4.法律提案權)、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之產生方式、人數、任期及考試制度。另應注意,考試院組織法於109 年1 月8 日修正公布後,考試委員名額自19人減少為7 人至9 人,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

委員之任期亦從6 年改為4 年。     (六) 監察院:本節重點包括監察院之組織、職權(彈劾權、糾正權、糾舉權、調查權、審計權、巡察權、監試權、法律提案權)、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之產生方式、人數、任期,審計長之職權、產生方式、任期。     五、憲法之國家體制   (一)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本節重點包括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方式、內容、爭議處理及均權制度,尤應注意憲法第111 條:「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地方制度

法第77 條:「I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II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等規定。     (二) 地方制度:本節重點包括地方自治之層級(直轄市、縣、市與鄉、鎮、市,省為中央派出單位,非地方自治團體)、組織、監督(適法性監督、適當性監督),以及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自律規則之內涵及其運用。     六、憲法之基本國策   (一) 基本

國策之意涵:本節應注意憲法條文之性質,究係方針條款( 如憲法第146 條發展農業)、憲法委託( 如憲法第153 條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制度性保障( 如憲法第155 條實施社會保險制度),抑或屬人民公法上之權利( 如憲法第160 條落實基本教育及補習教育)。並應注意,基本國策中除可視為公法上之權利者外,其餘條款皆不得作為訴訟上請求救濟之依據。。     (二) 基本國策之內容:我國基本國策規範於憲法第137 條至第169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 條,內容包括國防、外交、國民經濟、社會安全、教育文化、邊疆地區。其中應特別注意:?國家應優先編列之經費:教育、科學、文化經費、國民教育經費、社會

救助及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保障政治參與之族群:原住民族、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僑居國外國民。     七、兩岸關係   (一) 兩岸政治:本節重要性較低,稍微瞭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 條有關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採許可制,以及同法第14 條限期離境及強制出境之規定即可。      (二) 兩岸法規:本節重要性較低,但應注意司法院大法官第618 號解釋(有關大陸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籍滿10 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之規定,尚無違反憲法第7 條平等原則及第23 條比例原則之意旨)、第710 號解釋(有關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未予申辯機會之規定,違反正

當法律程序,不符憲法第10 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     肆、結語   邇來司法解釋數量不斷增加,司法院大法官106 年作成16 號解釋(第744 號至第759 號)、107 年作成14 號解釋( 第760 號至第773 號)、108 年作成14 號解釋( 第774 號至第787 號)、109 年至今作成5 號解釋( 第788 號至第792 號)。在為數眾多之釋字中,如何運用最短之時間內獲取最高之投報率,即成為考生上榜首要之務。在此,筆者建議應將重點放在與時事有關或具突破性見解之司法解釋,諸如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 釋字第791 號解釋)、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案( 釋字第782 號解釋)、

同性婚姻自由案( 釋字第748 號解釋)、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案( 釋字第744 號解釋)、政黨比例代表選舉案( 釋字第721 號解釋)、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釋字第718 號解釋)、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案( 釋字第711 號解釋)、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案( 釋字第708 號解釋) 等,以上皆有可能成為國家考試之命題焦點。最後,希冀本書之出版,能幫助各位在考場上獲取佳績,最終金榜題名、夢想成真!

自然人法人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2020換機車最優惠】機車汰舊換新4種補助懶人包!最高可省$13,300喔!機車汰舊換新補助、七期燃油、機車補助、摩托車補助、2020機車報廢補助 ft. 竹北遠峰車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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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機車推薦,提醒想報廢機車來購置、更換一台新機車的學生族/上班族/菜籃族,記得要買安全配備和符合環保法規七期燃油機車,讓您騎得更安心又環保,而且還可享機車汰舊換新補助方案的政府補助,最高可省$13,300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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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補助方案,目前主要有加裝 ABS/CBS 煞車系統、汰舊換新補助、退貨物稅等。以交通部補助的 ABS/CBS 煞車系統來看,購買有 ABS 煞車的機車可補助 4,000 元,購買 CBS 煞車系統則補助 1,000 元,不過補助僅到今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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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日前宣布修正汰舊換新補助辦法,分為兩大部分,包含申請管道及檢附資料。
詳細辦法整理如下:

申請管道 /
舊機車換購新機車者:向「新車車籍設籍地的環保機關」提出補助申請
舊機車換購電動自行車者:向「戶籍地的環保機關」提出申請。

檢附資料 /
舊機車換購新機車者:
不需要檢附「汽機車異動登記書影本」
不需要檢附新車照片
舊機車換購電動自行車者:
新購車輛的照片
檢附新車發票影本
哪些買新車就補助?哪些補助必須汰舊+新購車?


機車汰舊換新補助,基本上「舊」指的是2007年6月30日前購買的一至四行程燃油機車;「新」指的是電動二輪車,或七期燃油機車;不過,國稅局認定的「舊車」為出廠4年以上的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並且登記滿1年的機車。

各單位申請補助的標準有些許不同,整理如下表 /
補助單位 註解
行政院環保署 新購車必須為二輪車或七期燃油車
經濟部工業局 新購車必須為二輪車或七期燃油車
財政部國稅局 新購車必須為新型燃油機車,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由於電動車本來就不需交貨物稅,所以新購電動車就不適用於這項補助。
地方政府環保局 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


誰可以申請?各機關限制一次看
行政院環保署 /
需年滿18歲並且為台灣國民、持有居留證的外國人,或公司行號,但不包含公務機關,或以機車為營利的公司。詳細資格限制請參見「環保署低污染車輛補助資訊網」。


經濟部工業局 /
必須是台灣國民,並且從未申請汰舊換新補助的民眾。


財政部國稅局 /
補助對象以「車輛所有人」來看待,適用對象包括自然人、法人、政府機關等。


地方政府環保局 /
各地方政府規定,要申請該地方政府的機車補助,機車必須設籍在欲申請的地區,詳細請參見「環保署機車汰舊換新補助措施」。


全拿最高可得44000補助!各項補助金額報你知 /
環保署: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 /
補助機種 (電動機車)普通重型 (電動機車)普通輕型 (電動機車)小型輕型 電動輔助自行車 電動自行車 七期燃油車
2020補助金額 5000元 3000元 3000元 3000元 3000元 5000元
2021補助金額 3000元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3000元


經濟部工業局: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
新購電動車機型 補助金額 使用國產電池芯
普通重型 7000元 +3000元
普通輕型 7000元 +3000元
小型輕型 5100元 +3000元
國稅局:車輛汰舊換新減徵新車貨物稅
每台機車貨物稅可減免4000元
為加速淘汰老舊機車、鼓勵大家使用低污染的環保電動機車,行政院環保署近期發布的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只要汰換民國96年6月30日(含)以前出廠的老舊機車,再購買輕/重型電動機車或7期燃油機車,都可以申請補助。

2020年新制|機車報廢回收補助辦法
機車想換新要趁早!環保署這次機車汰舊換新補助,重型電動機車、7期燃油機車可達5000元,輕型電動機車、電動(補助)自行車補助3000元;到了明年,重型電動機車、7期燃油機車補助改為3000元,輕型電動機車、電動(補助)自行車補助改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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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蓮市場上好佳筒仔米糕,手工現切的肉燥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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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持股表決權限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自然人法人的問題,作者吳秀慧 這樣論述:

我國財團法人數量倍增,但近幾年來財團法人的負面消息頻傳,只因財團法人淪落為企業當作把持公司股票的一種工具,透過設立財團法人來掌握營利事業法人,甚至透過財團法人進行經營權的爭奪,導致財團法人與設立宗旨背道而馳,社會大眾也因此對公益財團法人觀感已逐漸下降,最近爆發的案件有長榮集團與台塑集團,都是透過財團法人掌控營利事業股權參與持股表決權的案件。另外保險公司,是以為分散投保人對未來的不確定風險而所成立的保險公司,嚴格來說亦屬於為服務社會大眾友善的事業,但卻利用投保人的龐大的保費進行投資上市櫃公司,引起社會動盪不安,這對投保人與被投資公司甚至是社會大眾都會引起社會惶恐,而我國保險法也因此於103年修

法第146條之1,以強勢的修正態度禁止保險公司再犯,以促進社會安定。透過保險法的修正做法,帶入財團法人的現有規範,兩種法人都是介由持有被投資公司的作為企圖掌控被投資公司的經營權,在未發生嚴重的財團法人引發的社會動盪前,先行修正。

民法總論(第六版)

為了解決自然人法人的問題,作者梁慧星 這樣論述:

本書是梁慧星教授“別無分號”的代表性作品,其經典與品質無需多言,在法學師生中極具推薦度。全書共十一章,包括導論、民事法律關係、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客體、法律行為、代理、訴訟時效、期日和期間、權利的行使以及民法的效力、適用與解釋等內容,着眼中國民法,並適度介紹各國家和地區民事法律規範的相關規定;反映民法學的新興發展,並提出頗具建設性的理論觀點。第六版根據《民法典》進行了全面而必要的修訂,在內容上與《民法典》的規定及立法思想保持一致,具有優選性、準確性和科學性。全書要言不煩、深淺有度,以凝練的語言和精悍的篇幅,構建民法思維框架,釐清民法基本概念,將抽象的民法總論內容規範、

精闢地闡述出來,體現了作者對民法學潛心研究至融會貫通的境界,為初學者進入博大精深的民法學之門提供了指引與路徑。梁慧星,1944年1月出生,四川眉山青神人。學部委員、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民商法律學院名譽院長。

中國大陸民法總則民事主體研究-以法人分類為中心

為了解決自然人法人的問題,作者劉彥君 這樣論述:

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是中國大陸《民法總則》法人分類與其他域外法典比較最具中國特色之處。中國大陸《民法總則》2017年10月1日施行,而《民辦教育促進法》2016年修訂,就已率先明確以營利或非營利作為民辦教育機構分類,可見中國官方決心,就是在《民法總則》延續以「營利」和「非營利」作法人制度第一層分類,在民法上取得改革民事組織的法源依據。重點在改革要求社會上民事主體的身分角色定位明確,不允許某些組織既營利又不納稅,同時享受公共福利待遇。 總之,中國大陸社會組織改革的最終目標是確立社會組織的三種基本形態: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和國家的公權力組織。可見,《民法總則》中的法人並非按照組織

形式、內部結構、財產結構劃分,而是依據其功能進行劃分,中國大陸立法者採用此種分類方法是為了與中國大陸社會組織改革目標、管理目標保持一致,是故,無論反對意見多強烈,都難以動搖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的分類方法。 《民法總則》雖然增加了一節「特別法人」,但並不影響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的基礎劃分。中國大陸立法上不欲承認私法人和公法人的劃分。理由在於,以事業單位為例,它屬於公法人抑或私法人?其成立的依據是公法抑或私法?毫無疑問,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作為法人並非依照民法的規定設立,而是依據特別法律設定,且需經政府相關部門批准,性質為國有,又有營利又有提供公共服務,或參與監管,性質五花八門,此為「中國特色

」。 中國大陸立法機關顯認脫離中國大陸社會現狀僅純理論照搬德、日立法並不可取,將無限墊高執法成本。因此,中國大陸《民法總則》第3章增加了第4節「特別法人」的規定,將機關法人納入其中,這已無疑是學理上公法人的概念。但民法典中的私法人合理分類只應植基對法人「事物本質」認識下,法人的「本質」應為貫徹私法而將自然人之人格概念轉用於社會組織體的結果,不只是政策或財政劃分工具,這非僅是決定著法人概念的形成,同樣也會決定法人基本分類模式。私法人分類基本標準應是作為私法主體在私法自治理念下團體自治或自由處分財產為基本原則,而現今法理上最符合這標準的分類即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也最能貫徹提取「公因式」之民

法典總則編要求。其他的分類標準也只能在這標準下以歸納性的分類方式,再建構若干次級類型,例如營利性法人與非營利性法人。 管見以為,選擇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這一立法分類模式,主要優點是可以對民法上組織立基在統一的法人的名義下進行分類,不僅可對民事組織體系的建立有利,而且還有利於創立開放的民事主體制度。在中國社會和經濟改革中,法人制度應是「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搖籃,而非規範的博物館。但既然立法上已選擇營利與非營利作法人作第一層分類,至少應參酌學者呼籲與施行後實踐中已發生之問題,在中國大陸2020年將《民法總則》轉變成民法典總則編時可作適度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