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登記名義人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產權登記名義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永然,黃振國,黃斐旻,李廷鈞寫的 繼承權益法律指標(四版) 和江中信的 都市更新叢書II:都市更新權利變換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仲介公司的經紀人售屋應先調查產權! - 永然財經法律事務中心也說明:經紀人接受委託,對於物件的產權調查絕對是必要的,這也是為了使買、賣雙方順利 ... 其乃指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的登記(參見《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第1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詹氏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葛克昌所指導 陳佳函的 論不動產借名登記之課稅問題 (2021),提出產權登記名義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實質課稅、稅捐規避、逃漏稅捐、借名登記、真實義務。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陳奕澄的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2021),提出因為有 國際商港、船舶油污染、公共信託理論、污染損害、責任限制、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重點而找出了 產權登記名義人的解答。

最後網站賣厝阿明/四種合資買房的登記方式帶你一次搞懂 - 房地產則補充:雙方有假借對方之名登記的意思,即所謂的借名登記。實際所有權人為「借名人」,登記名義人為「出名人」,借名登記沒有法律規定,只能依靠雙方的信任還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產權登記名義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繼承權益法律指標(四版)

為了解決產權登記名義人的問題,作者李永然,黃振國,黃斐旻,李廷鈞 這樣論述:

  遺產,是先人留給在世者的最後一份禮物,但要如何安排,才能合乎法律規定,而又不致成為遺族為錢反目的導火線?是每個有資產者或繼承人不可避談的事。   本書從繼承的意義、誰有繼承權、何謂應繼分、特留分、遺贈的效力、可否抛棄繼承、如何預立遺囑、誰可擔任遺囑見證人、誰來執行遺囑,到如何計算遺產價值、分割遺產、如何申報遺產稅、辦理繼承登記……等一系列繼承權益問題,加上近幾年常見的財產規劃方式,包括:家族傳承、借名登記、信託、家族辦公室等皆有深入淺出的解析,是您未雨綢繆的最佳智庫。

產權登記名義人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60410TVBS 黃金1hr 交屋撥款前買方必確認屋況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xxy-zoLzo9U

知名地產投資客「帥過頭」聲稱出資買房,卻被人頭盜賣,房仲業者認為投資客應該會持有權狀,讓房子不會被賣掉,也建議買方在買屋一定要調閱謄本,確認產權狀況,交屋前一個小時還要再次確認屋況再簽約撥款。

記者 黃建國 張立陵 林韋龍 趙國涵 /新北市報導……↓

投資客借名買房鬧出產權糾紛,無辜的買方怎麼分辨產權呢?

房仲陳泰源:「在買房子之前我們可以要求仲介提出房屋謄,我們可以從謄本的他項權利部去判斷說他的房子有沒有被2胎。」

可以要求房仲提供,或是自己到地政事務所申請謄本,上頭權力他項就能看到目前房屋的設定狀況,如果上台除了銀行還有個人的名字,就很可能是向錢莊借貸,
產權比較複雜,買之前要確定自己有能力處理糾紛。

房仲陳泰源:「你在交屋當天交屋前的1、2個小時,買方一定要再一次檢查確認屋況沒問題,然後才會進行交屋。」

買賣房屋時由買賣雙方、外加仲介簽署履約保証,只要交屋銀行開始撥款算利息,所以交屋前一定要確認屋況,拿到權狀之後立刻換鎖。

房仲陳泰源:「你們之前有你們的私契(借名買房),你必須要舉證出來,第2個你舉證出來那也是你們的事情,因為我是跟這個人頭去買房子的,所以你(出資者)並沒有權力,這個出資者其實在法律名義上他是沒有權力把這個房子出租的。」

不動產轉移過程環環相扣,新手購屋遇到糾紛或是資深投資客的房子被莫名其妙出售,都是買賣過程沒注意細節才會衍生風波。

新聞網址→http://news.tvbs.com.tw/life/news-648546/

部落格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139656534

論不動產借名登記之課稅問題

為了解決產權登記名義人的問題,作者陳佳函 這樣論述:

稅捐係國家對人民私經濟活動結果之課徵,通常私法上所形成之事實關係,會被稅法尊重並承接為課稅要件之前提,但私法對稅法僅有評價上之先序性,而沒有優先性,若人民濫用私法自治、契約自由藉以規避稅捐之負擔,違反量能平等負擔原則時,在稅法上自得加以調整,不受民法之拘束。借名登記乃我國不動產交易實務上常見之型態,在私法及稅法上具有相當之爭議,其在私法上之評價結果,在稅法上應屬逃漏稅捐或是稅捐規避,值得探討。稅捐逃漏與稅捐規避最主要之區別,在於納稅義務人是否違反真實義務。倘納稅義務人依稅法之規定,並無將特定課稅事實揭露與稽徵機關知悉之義務,則納稅義務人即不因未揭露該課稅事實而構成真實義務之違反。借名登記契約

依民事裁判實務及學說之多數見解,在私法上係真實(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有效(未違反公序良俗)之契約。在私法上,不動產所有權之歸屬固然係透過公示登記資料認定之。然在借名登記之情況,因形式所有權人與實質所有權人不同,而該不動產所生之經濟利益係由借名人取得,從而在稅法上,應按實質課稅原則,認為借名人方為不動產相關所得歸屬之人。準此,借名登記在稅法上應如何評價,其關鍵在於借名人借用他人名義取得之所得,究竟有無申報所得之義務?依德國立法例與學說見解,納稅義務人如隱匿其迂迴、不合常規之交易安排,使稽徵機關因不能認識到稅捐規避行為之存在而無法發動其稅捐調整權時,亦屬真實義務之違反,從而另行構成稅捐逃漏。本文

認為參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8項規定:「第三項情形(按:指稅捐規避),主管機關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但納稅者於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不在此限。」借名登記屬於課稅重要事實(影響所得應歸屬之人以及應納稅額之多寡),故納稅義務人負有誠實告知義務,當納稅義務人未為告知時,即可認為納稅義務人違反真實義務,而屬逃漏稅捐行為。

都市更新叢書II: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為了解決產權登記名義人的問題,作者江中信 這樣論述: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臺灣都市更新機制解說最權威、最詳盡之叢書 本書特色   本書近390頁,叢書約1100頁   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機制逐條白話解說   都市更新條例為基礎,輔以完整函釋分類   著重實務操作,兼顧官方、實施者與地主觀點   旁徵博引,相關函釋與會議紀錄最完整   引用資料與出處文號最正確   穿插大量圖解與表格,艱澀法規不再難懂   近140頁,8篇專題深入解說權利變換原理與機制   穿插13個爭點思考,可作為延伸課題演練   適宜做為地主權益參考、業界工具書、大學教學用書   搭配另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都市更新公共利益」,   完整呈現

實務與理論全貌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為了解決產權登記名義人的問題,作者陳奕澄 這樣論述:

臺灣規範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的主要法源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簡稱海污法),經比較法的觀察,與1969年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之1992年議定書(簡稱CLC1992)存在下列差異:例如地理要件、船的要件、油的要件、責任主體、排他條款、免責事由、污染損害的定義、強制保險及直接訴權、時效、管轄權及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等,此等差異皆是海污法未來修法所需注意之事項。國際商港之客體性質為公共信託財產,屬於民事客體,可為物權之客體。商港水域所有權在實質上屬於全體國民,名義上為國家所有;透過制定法之授權,將商港水域經營權轉化為港務公司私有,並課予公共信託義務之限制。海污法修法時應明確污染損害之定義,包含清除油污

染、復原及預防措施費用、財產損害、環境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及懲罰性賠償。至於非財產損害應非海污法污染損害之求償範圍,如適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宜引入「觸碰法則」而限制之。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制度設計考量從一開始鼓勵航海之特權,轉變成為務實考量-部分賠償優於完全無法受償。因此,有必要將限責基金之設立作為行使責任限制之要件。此外,宜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定期檢討限責金額。強制責任保險之直接請求權應定性為被害人的特別權利,其行使要件、抗辯事由及時效等,有待立法補充。此外,縱使CLC1992明列抗辦事由,但妨訴抗辯是否屬於CLC1992所列抗辯事由仍有爭議,海污法修法時應特別釐清。CLC1969、C

LC1992及燃油公約,對於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均以自動承認為原則。相較而言,臺灣非公約締約國,臺灣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判決在外國之承認與執行將遭遇較多的法律實務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