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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之名稱 - 中壢國中也說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之名稱、服務轄區、地址及聯絡電話一覽表 ... 桃園分局. 桃園市、蘆竹鄉、大園鄉、八德市、龜山鄉. 03-339-6511.

國立臺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蕭全政所指導 王金豐的 臺灣行政執行組織與制度之政經分析,2001-2016-以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為中心 (2015),提出桃園國稅局分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政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偏差、法體系、執行機關、績效評比、公平正義、人權保障。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營建工程系碩士班 蔡宗潔所指導 何若熒的 集合住宅公共空間適宜性之探討 (2011),提出因為有 集合住宅、非法定公共空間、適宜性、維護費用的重點而找出了 桃園國稅局分機的解答。

最後網站經濟部工業局全球資訊網--工商登記查詢則補充:設施地點:觀音資源回收廠(桃園市觀音區國建三路1之5號) ... 聯絡單位:永續發展組; 聯絡人:黃小姐; 聯絡電話:02-27541255 分機2745.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桃園國稅局分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臺灣行政執行組織與制度之政經分析,2001-2016-以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為中心

為了解決桃園國稅局分機的問題,作者王金豐 這樣論述:

各國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制度之選擇,乃基於其各該政經社文背景。臺灣作為一個大陸法系且發展上相對落後的已開發國家,政府本即肩負以法律規範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之重責大任;而行政機關之任務,則係以有效率的公權力貫徹法律之規範,以維護社會秩序並實現公平正義。至於「人權保障」,在法制上應以「法律保留」及「法律優位」等「法治國原則」,加以規範;在執行實務上,則是透過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之方式,藉由行政機關之自我審查及司法權之最終審判,來落實對人權的保障。1998年行政執行法修正時,立法者企圖以將執行機關設置在法律人最多的法務部的方式,想要達到保障人權的目的,無異太過簡化問題的複雜性。其次,從比較制

度觀點來看,大陸法系的德國及日本之行政執行制度,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皆由原處分機關自力執行,美國的財稅案件也是由稅捐機關自力執行,則台灣為何不能由原處分機關自力執行?尤其是稅捐機關。且由於執行機關與移送機關的分立,造成了二者之間的齟齬及溝通、聯繫成本,對於行政效率的提升及義務人權益的保障,也都有負面的影響。再其次,在行政效能方面,行政執行處(分署)的執行績效確實比法院時代佳,但卻是以一定程度的限制或侵害人權為代價;在滯欠大戶案件的執行效率方面,也尚有進步的空間。換言之,執行分署基於其行政機關之本質,無疑在「企業化經營」及「績效管理」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果,但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宣稱的組織目標,即

「落實公權力」與「人民權益之維護」,卻在其所建立及引以為傲的「績效評比」制度中,被邊緣化了,而且無法真正引導執行人員為了執行績效所採取之「資源利用行為」,即執行案件與執行手段之選擇。最後,本文認為如要落實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件由行政機關自力執行之目的,即「提升行政效率」與「實現公平正義」,有關執行機關選擇之最佳方案,應係由原處分機關自力執行,次佳方案則是由財政部專責執行,因為大部分的應納金額來自稅捐案件;如要維持目前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分署專責執行之制度,則應加強執行機關與移送機關之間的聯繫、合作關係。現行的執行績效評比制度也應調整其評分項目及比重,否則目前執行績效大部分來自小額案件的現象將

難以改變,滯欠大戶案件之績效也無法有效提升,外界仍然會持續批評執行人員「柿子挑軟的吃」,所謂「公平正義」云云,恐怕無法真正實現。

集合住宅公共空間適宜性之探討

為了解決桃園國稅局分機的問題,作者何若熒 這樣論述:

  現今集合住宅有許多機能上的要求,建商們以多元化、高品質化為內容,導致住宅公設比不斷升高,高達30%~40%。然而在住宅非法定公共空間坪數金額昂貴的情形之下,此坪數價錢轉嫁給住戶。住戶需花多餘的金額買非法定公共空間項目。住戶們對於各項非法定公共空間的看法為何,而日後非法定公共空間是否有在使用,以上相關情形值得探討。  本研究調查台中市十棟一般集合住宅之非法定公共空間管理員室、會客室、停車場、公共曬衣場、資源回收室、交誼廳、公共廁所、中庭花園、圖書室、會議室、閱覽室、游泳池、兒童遊戲場、健身房為調查對象。以敘述性統計來探討住戶使用頻率狀況及住戶心目中各非法定公共空間的重要性為何。藉由維護費用

所佔百分比觀點及坪數所佔百分比把觀點分別探討集合住宅非法定公共空間之適宜性。  本研究藉由探討集合住宅非法定公共空間適宜性來達成以下目標:(1)住戶於非法定公共空間的使用頻率、維護費用、所占坪數之探討 (2)非法定公共空間存在對住戶之必要性探討。(3)提供建商規劃與管理之改善建議。  研究成果顯示,(1) 停車場、公共曬衣場、資源回收室為非法定公共空間適宜性較高的項目。(2) 健身房、兒童遊戲場、圖書室、會議室、交誼廳為非法定公共空間適宜性較低的項目。本研究上述研究成果為基礎,建議未來規劃集合住宅時可以納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