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勞工局外勞事務科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通報業務-入國通報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也說明:外勞事務科. 分類:. 通報業務. 發布日期:. 107-01-01. 詳細內容:. 申辦說明:.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之1規定,雇主引進外籍移工入國後3 ...

中央警察大學 國境警察學系碩士班 許義寶所指導 陳婉儀的 外籍移工驅逐出國之研究 -以人權保障為探討中心 (2020),提出桃園勞工局外勞事務科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外籍移工、驅逐出國、人權、國家主權。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國境警察學系碩士班 許義寶所指導 陳柏全的 移民行政調查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移民、行政調查、國境管理、資料蒐集的重點而找出了 桃園勞工局外勞事務科的解答。

最後網站外籍移工業務訪視員 - 桃園市政府則補充:徵才機關: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 性別:不拘 · 名額:1 ·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 工作地點: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外勞事務科 · 有效日期:110-01-14~110-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桃園勞工局外勞事務科,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外籍移工驅逐出國之研究 -以人權保障為探討中心

為了解決桃園勞工局外勞事務科的問題,作者陳婉儀 這樣論述:

自1990年代起,在全球化時代以及市場經濟驅使之下,臺灣社會的產業轉型,進而開放外籍移工,以補足國內的勞動力斷層與缺口,並降低勞動力資本,直至當今少子且高齡化的社會,外籍移工仍然成為我國重要的勞動力來源。儘管在臺所申請之工作危險性高、工時長、薪資低、勞動環境與條件匱乏粗陋以及制度性保障的弱薄,甚至是「孤立而隔絕的少數」的弱勢團體,外籍移工之人權依然是我國和國際上探討人權基準的重要指標。 外籍移工人口數量逐年攀升,自進入我國國境前,入境時以及入境後,不論公權力施行的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生活權益保障、勞動福利與條件、行政規範之調查和裁處,以及後續受遣返回國等權利侵害處分,其肇因源起

、裁量和遵行的法定程序,在以人權和人性尊嚴為思考起點的世代裡,不容忽視與剝奪。外籍移工遭受驅逐出國,其涉及的是人身自由之剝奪。因此,無論是執法機關或社會福利團體中的移民行政人員、警政以及勞政、社政人員等,在第一線面對外籍移工恐涉違法及違序情事或其他行政裁量之違反,均可能導致其受遣返回國的可能。 本論文探討行政機關執行之查察、證據蒐集以及行政執行時,行政機關是否審慎檢視對於外籍移工的人權保障以及法定權益,是否符合法律保留、法律優位、明確性、裁量性等行政原則,並且應符合比例原則之執法基礎和正當法律程序,避免有過度侵害人權之虞,或是有誤判,造成不可挽回甚至難以彌補的悲劇。本論文扣緊了藍領外籍移

工在驅逐出國之處分時,在多行政機關之協力下,是否賦予外籍移工充足的意見陳述和救濟程序,以及在行政程序過程當中,是否提供完整且符合規範的法律扶助和告知規範。在驅逐出國前之收容,是否能夠在行政效率和人權保障之下,求取法制與人權兼顧的行政措施。 傳統的武力對抗和軍事威脅所造成的生存危機,在21世紀始已逐漸和緩;非傳統安全威脅,諸如恐怖主義、人口販運、走私買賣、組織犯罪、各式暴力情事、情報偵蒐與反偵蒐、氣候變遷以及流行疾病之傳染、跨境犯罪型態多元、等等,其不斷擴散蔓延的特性,始得我國容易暴露在威脅當中無所遁形難以察覺。 因此,外籍移工蔚然成為融入臺灣社會的理所當然存在,然而,面對國家安全更應有最

高標準之維護和敏感度。在國家主權和人權尊嚴的權衡之下,應有合理、理性、符合人權精神以及國家安全之維護之考量,並且兼容並蓄,以維護國家主權和國際社會的和平秩序。 臺灣是一主權獨立的國家,在國家主權的權衡之下,對於外來的威脅或來自內部的危機與挑戰,有絕對必要性予以排除和嚴懲,絕不容許社會安全暴露於危機瀰漫當中,以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為首要。同時,更應兼顧人權精神和尊嚴,提昇我國正面、進步、民主的多元新形象。

移民行政調查之研究

為了解決桃園勞工局外勞事務科的問題,作者陳柏全 這樣論述:

台灣近年移民情勢發展及人口結構快速變遷,國家針對移民政策規劃、法制、職權亦頇隨之調整。移民行政機關為達法定任務,得採取相關行政調查措施。本文以移民機關執行婚姻訪查作為、場所查察職務作為及身分查證之職權為探討中心;先針對外國人基本權利保障之法理、學說及相關法律規範進行探討、並論述行政調查之法理與性質,隨即論述我國移民法上之婚姻訪查作為、場所查察職務作為以及身分查證之職權,再參考美國、英國兩國移民機關實務上之婚姻訪查作為、場所查察職務作為及蒐集資料之職權。本研究從外國人的基本人權保障觀點,綜合我國目前移民機關行政調查相關法制規範並透過外國相關文獻分析檢討,彙整提出強化我國移民機關行政調查法制之研

究建議如下:一、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增列行政調查職權之救濟程序。二、參照英國立法例將指紋生物特徵辨識資訊保存修正為 10 年。三、明定移民機關使用電子設備之職權。四、內政部移民署宜增設移民情報調查專責單位。五、明定移民機關得調查之犯罪類型。六、應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增訂違反虛偽結婚犯罪之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