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登記查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查封登記查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霸告寫的 實務最前線 行政法 和陳冠融的 房地產買賣Q&A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法院法人登記查詢 - Lauranes也說明:法院法人登記查詢. (如非前揭收錄範圍,請逕向該管法院洽詢。) 2. 本資料每日更新,提供法人登記及夫妻財產登記資料公告。 3. 本資料依非訟事件法第93條、第105條及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書泉所出版 。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王敏銓所指導 趙敏君的 論我國智慧財產權融資之質權設定與執行 (2021),提出查封登記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權利質權、智慧財產權質權、專利融資、設質現況、強制執行。

而第二篇論文嶺東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曾勝珍所指導 張月汝的 對於動產強制執行之探討 (2017),提出因為有 動產、拍賣、占有、商標、強制執行的重點而找出了 查封登記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二手書)閣樓裡的佛 - 超級商城則補充:1/27前全家登記送拿鐵(購物滿799元免運費) 貨運/ 宅配(購物滿1000元免運費) ... 她們的丈夫被捉走,她們的商店被查封。 她們不敢說日語,不敢對人鞠躬,不敢像個日本人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查封登記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實務最前線 行政法

為了解決查封登記查詢的問題,作者霸告 這樣論述:

  ▼精選實務   駁回中天換照申請案、清運費用不當得利案、刑罰變更為行政罰案、與釋723比較案、考績乙等救濟案、不服徵收補償價額案……     ◆快速瀏覽近年實務見解,大幅節省考生自行搜尋及整理的時間   ◆預先演練爭點寫作,避免臨場慌亂     考場上即便看出爭點,在時間壓力下也不容易熟練鋪陳爭點及作答。因此,建議考生事先製作罐頭擬答,此時最熟悉的工具人──筆者aka本書就派上用場啦~(請幫我下動力火車的我很好騙)。     課文中的「前導概念」用在答題第一段,也就是闡述題目相關法律概念的大前提;「相關爭點的Q&A」就是第二段鋪陳爭點及作答的最好素材!(詳情請翻到作者序)

論我國智慧財產權融資之質權設定與執行

為了解決查封登記查詢的問題,作者趙敏君 這樣論述:

我國近年推動專利融資,藉由工研院、中小信保基金與銀行各自分工建置三方架構,解決專利價值評估之問題,以利中小企業以專利作為擔保標的向銀行融資。而我國現行法制下有關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設定擔保,係以設定質權之方式為之,主要依據為我國民法權利質權以及專利法、商標法與著作權法等智慧財產權各專法中定有質權規定。則現行我國有關智慧財產權質權之相關規定是否已足夠支撐智慧財產權融資之推動,或有需要改善之處,在前述專利融資推動之過程中並未有著墨,故本文試圖針對我國目前推動之信保基金、工研院與銀行之三方專利融資制度架構為事實背景,在我國目前推動之專利融資制度下,參考各國對於專利融資架構以及相關質權法規,並透過我國

智慧財產權質權設定公示資料之現況,檢視我國智慧財產權設質融資之模式下之相關質權法規結構是否有待改善之處並提出相關建議,提供金融實務界對於智慧財產權設定質權之融資方面之法規結構有更多之了解,以期我國未來智慧財產權設質融資能被廣泛接受並使智慧財產權之價值能充分發揮。

房地產買賣Q&A

為了解決查封登記查詢的問題,作者陳冠融 這樣論述:

房地產買賣的相關問題, 與繼承房地產應該注意的細節, 這本書通通告訴你!   購買預售屋提早過戶,難道真的對買方比較有保障?   父子之間不能買賣房屋?   繼承得到的房子反而還要多繳稅,所以最好都不要繼承?   謬論一 單憑房屋權狀就可證明賣方為屋主,並與之簽訂買賣契約?   A:錯。因房屋權狀有可能偽造,簽約前應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謄本,確認所有權人及產權狀況,以確保權益。   謬論二 房東售屋時,承租人可以向其主張優先購買權?   A:不可以。依法承租人無優先購買權,僅能依民法第425條規定,向新屋主主張租賃契約繼續存在,此即為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謬論三 承買人可以將買

進後尚未完成移轉登記的房子,再出售予他人?   A:不可以。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者,會被科處罰鍰。   謬論四 房子已設定有抵押權,承買人能主張產權不清而解除契約?   A:不行。因所有權與抵押權是各為獨立的物權,抵押權的存在,不影響所有權的移轉。   謬論五 已登記之不動產,登記機關可以自行塗銷?   A:不可以。已登記之土地權利,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   是否覺得房屋買賣離您很遙遠?但事實上房地產除了買賣還會因為很多原因跟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這本書囊括了關於不動產的登記、買賣、移轉、繼承、稅賦等問題,試圖將這些複雜的問題轉化成淺顯易懂的文字

,讓讀者能快速瞭解並獲得解決方法。  

對於動產強制執行之探討

為了解決查封登記查詢的問題,作者張月汝 這樣論述:

所謂動產,原則上與民法上動產之概念相同,指不動產(土地及其定著物)以外之物,例如:金錢、有價證劵、車輛、不動產之出產物其以分離或尚未分離,惟將成熟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而實務上除民法第67條所規定之不動產以外之物,均屬為動產,本文所指乃前述之動產外而為實務上於查封時較爭議性之動產,並就動產的定義及種類以及動產強制執行之程序作為介紹。而現代社會,因工商業高度經濟活動之結果,發生各種交易,產生不同之債權債務關係,人類最重要及最普遍之財產權,已非物權而是金權債權。且現代科學技術發達,人類智慧所創造之產品,不斷產生,並受法律保障,而得為交易之標的,例如著作財產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無體財產權,其價值不遜

於動產、不動產或船舶及航空器此等具有財產價值而可讓與之權利,種類繁多,難以列舉。故強制執行法將債務人所有動產、不動產、船舶及航空器以外之一切財產,統稱為「其他財產權」。而「查封」「換價」「滿足」為金錢債權強制執行之三階段,動產之執行方法,則須先查封,查封後始得拍賣或變賣,為經查封所為之拍賣或變賣,應屬無效。換言之,債務人之財產為債權人債權之總擔保,故凡債務人具有交易價值之財產,足以滿足金錢債權之債權者,皆得作為金錢請求權強制執行之標的,然而,因法令之限制,買受須向主管機關登記之動產例如車輛或商標,卻不如買受不動產後所有權移轉之權利義務劃分清楚與明確,車輛部分如原所有權人有欠稅費,則買受人須全部

清償後方能辦理過戶,故本文建議能予以修正或強制執行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