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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猷龍教授所指導 李俊慶的 行政執行主體變更之研究 (2009),提出新 北市 公司負責人變更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政執行、行政執行處、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主體變更、繼承、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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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新 北市 公司負責人變更,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都市更新條例要義

為了解決新 北市 公司負責人變更的問題,作者許献進 這樣論述:

  都市更新條例涉及許多相關領域知識,包括法律、建築、地政及估價等,而法律部分則涉及地方與中央主管機關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頗多,更同時兼具公法及私法領域專業,與一般傳統之法律科目並不相同。本書首先以「導讀」介紹都市更新條例常見的名詞及程序,讓法律人、都更從業人或一般民眾可以短時間即瞭解都市更新條例之名詞及程序梗概,再依照都市更新條例法條之順序,分成「更新地區之劃定」、「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更新事業實施方式」及「附論」四章,分析都市更新條例之內容,並提出部分重要法條之實務上爭點,佐以行政機關之解釋或法院之判決,以資讀者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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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主體變更之研究

為了解決新 北市 公司負責人變更的問題,作者李俊慶 這樣論述:

1998年我國行政執行法修正後,明定行政執行包含三大部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與即時強制。其中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與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均有主體變更的問題發生。 所謂「主體變更」包含兩大部分:「執行機關之變更」與「義務人之變更」。本論文研究的範圍,在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部份,包含移送機關的變更與義務人之變更。在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執行部分,也包含執行機關的變更與義務人之變更。 在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部分:其行政執行之構成,是由「行政機關」將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的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作強制執行,而被強制執行的對象就是所

謂的「義務人」。移送機關主體的變更,通常發生於機關裁併或消滅,以其發生變更的時點為據(移送執行前、執行中、案件終結後及憑證再移送時),分別探討其法律上的意義及行政執行處的因應之道。另有機關組織名稱改變,職掌可能變更,亦有討論的價值。 而若要進行義務人主體變更之研究,應先探討幾個實務上主體變更的先決問題:一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可否繼承,二是行政執行法第15條屬性。藉由解決此二個疑義,方能繼續探討主體變更的主題。而第三個探討問題為徵收期間與執行期間,是執行程序中相當重要的前提,逾徵收期間或執行期間之案件,是否應該探討主體變更?它將影響論文主題的探討是否有意義。 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義

務人,可區分為自然人及法人、非法人團體三大類別。三大類別產生變更的時點不同,所具的法律意義也不同,行政執行處的因應方式亦不同。法人的部分,公司組織與非公司組織目前在行政執行中產生主體變更的情況也屢見不鮮,有探討的價值。非法人團體目前是商號與祭祀公業在實務上最為常見,後者在訴訟上也是很困擾的問題,在行政執行上也是,都有深入探究的必要。最後並就行政執行的救濟程序──聲明異議,在主體變動部分作探討,同時評論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聲明異議程序得行司法救濟有何影響。 本論文將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強制執行的主體變更單列為一章,係因其主體變更的態樣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

有顯著的不同。前述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主體變更的內容,於此並不能完全適用。最主要係以行政執行法上所規定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內容,作其主體變更的大部探討。 最後提出本論文的結論與修法建議,期待對於行政執行主體變更的議題,多少有些助益。

德國能源計畫法

為了解決新 北市 公司負責人變更的問題,作者劉建宏 這樣論述:

  全球正處於能源轉型之關鍵時刻,綠色低碳能源將扮演引領第三次工業革命之關鍵角色。德國政府於2010年訂定能源轉型之目標:至2050年需有80%電力來自再生能源。為達成此一目標,德國政府以能源經濟法為基礎,公布實施一系列法律。德國能源計畫法包括再生能源設備計畫及電網擴建計畫。透過前者,將能源生產設備分散至有發展潛力之地區,以降低能源生產設備對於環境、景觀之衝擊。透過後者,將所生產之能源匯集並傳輸到有大量電力需求的地區。本書研究德國能源計畫法之相關法律條文內容、學說及實務見解,以供我國能源計畫法制未來發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