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方法院免費法律諮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法律白話文運動,編者/李柏翰寫的 公民不盲從:生而為人,如何有尊嚴地活著(特別簽名版)——國家能賜死人民嗎?能投票就是民主?防疫就能限制出入境?收入低就該餓肚子嗎?……30堂基本人權思辨課 和周禮群的 第一個律師出身的司法院長:賴浩敏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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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麥田 和釀所出版 。
嶺東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黃承啟所指導 陳建安的 電商平台業者之法律責任-以商標商品瑕疵為例 (2021),提出新北地方法院免費法律諮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法、電商平台、網路購物。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李建良所指導 江宗恆的 大數據時代下被遺忘權之發展與權利面向-建構資料主體之個人資料保護模式 (2020),提出因為有 大數據科技、數位時代、資訊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法、一般個人資料保護規則、被遺忘權、識別性、歐盟資料保護指引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北地方法院免費法律諮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不想當國民法官!這8大理由可拒絕被選中不出庭下場曝則補充:【記者郭芷余/台北報導】國民法官今年元旦上路,凡是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轄區內連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都有可能被抽中當國民法官, ...
公民不盲從:生而為人,如何有尊嚴地活著(特別簽名版)——國家能賜死人民嗎?能投票就是民主?防疫就能限制出入境?收入低就該餓肚子嗎?……30堂基本人權思辨課
為了解決新北地方法院免費法律諮詢 的問題,作者法律白話文運動,編者/李柏翰 這樣論述:
人權不是特權。人權到底是什麼? 一本適合所有人閱讀的人生教科書 納稅者權利法跟我有什麼關係?家長有權利對「同志教育」說不嗎?歌手不能唱自己的歌?紅燈何時亮,幾時可尋芳?…… 最實用的人權讀本,30條基本人權的探索與思辨,幫助我們真正理解人權的意涵,成為一個更進步的世界公民。 ●特別推薦 一起讀判決 (人氣法律粉絲專頁)/李茂生(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李雪莉(《報導者》總編輯)/周威同(國教署兒童權利公約教育人員培力計畫種子教師)/林辰(知識型Youtuber、《臺灣吧Taiwan Bar》共同創辦人)/邱伊翎(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祕書長)/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張瑜鳯
(資深法官,《章魚法官來說法》作者)/許全義(台中一中社會科教師)/黃丞儀(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黃惠貞(歷史教師深根聯盟發言人、板橋高中歷史科教師)/蔡中岳 (地球公民基金會顧問)/錢建榮(最高法院法官)/蘭天律師(依姓氏筆劃排序) 人權並非國家所賦予的權利,而是先於國家、任何社會與法律制度出現前就存在了,而人權的內涵就在於體現對人之尊嚴的尊重,每個人都是有自主性的主體,而不會淪為被他人或國家所支配的客體。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那是第一份全球性的人權保障文件,這一天也被
訂為人權日。 二戰結束後,世界各地的人們看盡殘暴的國家機器如何輾壓自己或其他國家的人民,因此聯合國成立時,各國即把人權保障視為這個國際組織最重要的目的之一,並迅速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 / 人權法典化是為了賦予人民對抗國家暴力和歧視的武器——雖然締約或修改條文都太困難,但我們能透過重新詮釋、擴充文義,讓人權法持續保持其活力和韌性。反之,若任由政府恣意排除或限制人權內涵,將失其最初捍衛個人尊嚴及促進社會正義的精神。這也是一開始想編輯這本書的主要目標,希望提供讀者有關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基本認識,學習相關語彙後,用以觀察自己與其他人的生活處境,進而勾勒出心目中理想社會的藍圖。——法律白話文運動
本書邀請一群年輕有想法、寫過多部暢銷法普書的「法律白話文運動」執筆,以明確好讀的文字,把嚴肅的法律知識,轉化為一般大眾容易理解的常識。內容以聯合國特別為青少年編寫的《世界人權宣言》簡易版三十條為基礎,從每一則法條的核心精神作闡釋,並援引國內外的案例,輔助說明該法條我們應該具備的正確觀念,探索人權樣貌,傳達人權基本知識,幫助我們更確認與思索人權的重要。 也許我們對這些人權條文並不陌生,但我們對它的內涵確實為何,其實仍然一知半解,甚或明知故犯;在世界仍然到處充斥忽視人權、侵犯人權的情況下,我們如何理解並維護自身的人權,已是一個當代的重要課題。 作為自許尊重人權的台灣,其實我們還有許多可以努力的
空間,這本書深入淺出的書寫,提醒我們正視人權的重要,我們才能更往前成為一個進步的世界公民。 ●內容大要 美國知名歌手小甜甜布蘭妮為何害怕父親的監管?性工作者真的不配擁有工作權?反送中運動為何衍生出抗議者被受虐酷刑?維吾爾族被中國奴役生產棉花,引起許多名牌商品抵制,中國真的吃西方人權這套?跨國同婚是否是夢一場?棒球員曹錦輝的假球案如何引用「無罪推定原則」? COVID-19 核酸檢驗報告成了遷徙自由的絆腳石?新加坡少年余澎杉(Amos Yee)在網路上批評李光耀為獨裁者,他是否「傷害他人宗教或種族情感」?土耳其海面上漂浮了一名紅衣小男孩的屍體,他足以召喚難民的無辜嗎?原住民自傳統部落領域取回
木材,是否竊盜觸法?禁止穆斯林婦女穿罩袍是錯誤的法令?…… 全書談及的領域眾多,包括身心障礙者、遊民、勞工、維吾爾族、人權工作者、難民、愛滋感染者……;議題多元,包括反送中、八仙樂園火燒案、死刑存廢爭議、打假球、隱私權、出版管制、兒少言論權利、集會遊行示威、罷工、迫遷、恐同、受教育權、著作權、國際人權…… 從個人到社會,從台灣到世界,各式各樣的基本人權議題,在在凸顯人權脆弱的面向。當大眾被侵權時是否真能知法而保護自己的權利?「法律白話文運動」有條不紊地整理出人類與生俱有的權利,不僅讓普羅大眾閱讀本書而獲得啟蒙,更可以觀照自身本該擁有的權利,避免因為對權利的懵懂與知識的薄弱,進而喪失權利而讓
生命深陷恐懼的泥淖之中。 這本書每一章談論的都是人權的缺角,唯有把破碎的缺角拼圖起來,才能更接近人權的真相。 每章末附有「思辨與討論」,延伸引導讀者對該章作進一步思考;書末並有相關人權工作者的筆記(例如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障礙女性平權連線、身心障礙聯盟、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等),作為對照參考,豐富對人權的探討。 ●全書30章內容主旨(呼應《世界人權宣言》簡易版三十條) 第1章:我們天生自由而且平等 ﹝核心概念﹞:我們生來就是自由的。我們都擁有自己的觀念和想法。我們應該被同等對待。 ﹝內容要點﹞:以美國天后小甜甜布蘭妮(Britney Spears)爭取打破被監管的人生為例,談「
不能以監護為藉口,限制其他權利」,並擴及台灣的情況作闡述,儘管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也享有基本人權保障。 第2章:不該有差別待遇 ﹝核心概念﹞:不管我們的差異是什麼,這些權利是屬於每一個人的。 ﹝內容要點﹞:從古亭「小作所」事件談身心障礙者的困境及反歧視法。 第3章:生存的權利 ﹝核心概念﹞:我們都有生存的權利,並且可以自由與安全的生活。 ﹝內容要點﹞:身為遊民有罪嗎?從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提議向無家可歸的遊民潑水驅離案例談起。國家能賜死人民嗎?人權法中最難解的爭議之一——死刑存廢的百年論辯。 第4章:不要有奴隸制度 ﹝核心概念﹞:沒有人有任何權利把我們當奴隸。我們也不可以把任何人當成奴隸。 ﹝
內容要點﹞:國家、法律為什麼要管勞雇關係?紅燈何時亮?幾時可尋芳?探討性工作合法化之必要。 第5章:沒有折磨或不人道的待遇 ﹝核心概念﹞:沒有人有任何權利傷害我們或折磨我們。 ﹝內容要點﹞:從香港反送中運動談「酷刑」,看國家執法界線在哪裡。 第6章:不管到哪裡,你都有被視為人的權利 ﹝核心概念﹞:我和你一樣都是人,享有的尊重和權利都一樣。 ﹝內容要點﹞:新疆維吾爾族受中國壓迫,引起許多名牌商品抵制所產的棉花,中國說「不吃西方人權這一套」有理嗎?八里媽媽嘴咖啡店命案的判決,為何引發軒然大波? 第7章: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核心概念﹞: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必須公平對待我們所有的人。 ﹝內容
要點﹞:外國人在台工作權益差很大,白領是人才,藍領的人權呢?跨國同性婚姻在台灣的演進情況。 第8章:你的人權應該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核心概念﹞:當我們沒有受到公平對待時,我們可以要求法律的協助。 ﹝內容要點﹞:從八仙樂園火災事件訴請國賠,看國家對人民的保護義務。醫療人員於工作場所遭受性騷擾與暴力相對,法律能否保障他們的人權? 第9章:沒有不公平的拘留 ﹝核心概念﹞: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沒有人有權利把我關到監獄裡裡,或把我從自己的國家驅逐出去。 ﹝內容要點﹞:從台灣人權工作者李明哲入境中國被拘禁談「強迫失蹤」所帶來的傷害。 什麼是羈押?你說羈押就羈押嗎?縱使是重大刑案的被羈押人,因尚未被定罪
,其人身自由仍應盡量受到平等保護。 第10章:公平審判的權利 ﹝核心概念﹞:如果被審判,就應該公開進行。不該有任何人,告訴審判我們的人應該要怎麼做。 ﹝內容要點﹞:即便是犯罪被告,也應享有公平審判的程序權利;情節最嚴重的罪行一定會判死?從湯景華縱火案談起。 第11章:在被證明有罪前,我都是清白的 ﹝核心概念﹞:除非有證明,否則任何人都不應該被要求為某件事負刑事責任。當有人說我們做了壞事時,我們有權利去表明那不是真實的。 ﹝內容要點﹞:從曹錦輝假球事件談「無罪推定」原則。「無辜人被判有罪,沒有人是自由人。」被誤關了14年的鄭性澤案帶給我們的司法正義省思。 第12章:隱私的權利 ﹝核心概念﹞
:沒有人可以破壞我們的名聲。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沒有人可以進入我家、拆開我的信件、干擾我或我的家人。 ﹝內容要點﹞:祕密被人知道了是侵害我什麼權利?不想被Google不行嗎?——被遺忘權與言論自由的權衡。 第13章:行動的自由 ﹝核心概念﹞:在自己的國家裡,我們有權利到我們要去的地方,並且到我們想去的地方旅行。 ﹝內容要點﹞:防疫不外人權——可用提供檢疫報告當作國人入台的條件嗎?被陌生人跟蹤了怎麼辦?各國法規大不同,在許多國家甚至無能為力! 第14章:尋求安全居所的權利 ﹝核心概念﹞:如果我們在自己國家裡害怕被迫害,我們有權利跑到另一個國家讓自己更安全。 ﹝內容要點﹞:新加坡少年余澎杉(A
mos Yee)因批評李光耀為獨裁者遭判刑後,他尋求美國的庇護,什麼是庇護?阿拉伯之春到今日,世界上出現了許多難民,更別說以前歷史上不同時期的難民,我們對難民的認知有多少? 第15章:取得國籍的權利 ﹝核心概念﹞:我們都擁有權利,屬於某一個國家。 ﹝內容要點﹞:從越界者與無國籍人的眼中,看見人權法的極限。從難民到無國籍兒童到台灣的新移民,關於追求國籍保障,歸化移民應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的思索。 第16章:婚姻與家庭 ﹝核心概念﹞:每個成年人,當他們想要的時候,都有權利結婚並擁有家庭。男人和女人結婚或分居時,都擁有相同的權利。 ﹝內容要點﹞:婚姻平權里程碑:南非Fourie案。從通姦除罪化討論
背後暗藏的性別壓迫。防疫時期不讓中配孩子來台是否違反《兒童權利公約》。 第17章:擁有屬於你東西的權利 ﹝核心概念﹞:每個人都有權利去擁有東西並分享它們。沒有人可以毫無正當理由就拿走我們的東西。 ﹝內容要點﹞: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是什麼?跟我有什麼關係?原住民自傳統領域取回木材,是否竊盜觸法? 第18章:思想的自由 ﹝核心概念﹞:我們都有權利相信我們要相信的,有權利信仰某個宗教,或是當我想要的時候,可以改變想法。 ﹝內容要點﹞:曾經台灣有部法律控制你的思想。國家該管制宗教嗎?民主國家有辦法讓宗教歸宗教嗎? 第19章:表達的自由 ﹝核心概念﹞:我們都有權利自己做決定,去想我們所喜歡的東西,去說
我們所想到的,並且與其他人分享我們的觀念。 ﹝內容要點﹞:從《出版法》看台灣的民主進程。從烏克蘭感染愛滋病毒的女孩所寫的〈讓世界聽到我們的聲音〉,談兒童也有說話且被聽見的權利。 第20章:公眾集會的權利 ﹝核心概念﹞:我們都有權利接觸我們的朋友,並且一起和平地保衛我們的權利。如果我們不願意,沒有人能命令我們加入任何團體。 ﹝內容要點﹞:遊行抗議沒錯,除非它造成危險或蓄意破壞法治。從香港反送中事件談「禁止蒙面」上街頭的合法性問題。 第21章:參與民主政治的權利 ﹝核心概念﹞:我們都有權利參與我們國家的政治。每個成年人應該被允許選擇他們自己的領袖。 ﹝內容要點﹞:從日據時期台灣人推動「臺灣議會
設置請願運動」,爭取頭一次的民主成果談起。 能投票就是民主嗎?罷免案如何進行?2019年的香港議會選舉給台灣的提醒。 第22章:社會保障的權利 ﹝核心概念﹞:我們都有權利負擔得起住宿、醫療、教育與兒童照顧,當我們生病或年老時,有足夠的錢去生活及獲得醫療協助。 ﹝內容要點﹞:生計出現困難時,人人都應受到來自國家的支持。礙知與愛滋的無間道:從不歧視原則談起。 第23章:工作者的權利 ﹝核心概念﹞:每一個成年人都擁有工作、公平的工作報酬,以及加入工會的權利。 ﹝內容要點﹞:談勞工的不合作運動——罷工權。「職業災害」哩干災? 第24章:休息和休閒的權利 ﹝核心概念﹞:我們都有放下工作,休息和放鬆
的權利。 ﹝內容要點﹞:工作誠可貴,身體價更高——談超時工作的法律問題。最陌生的熟悉人:台灣長期照顧政策中的外籍家庭看護工應該有的保障。 第25章:良好生活條件的權利 ﹝核心概念﹞:我們都有權利好好過日子。母親和孩子、老人、失業的或有障礙的人,都有權利被照顧好。 ﹝內容要點﹞:華光社區的迫遷安置難道是種恩賜,而非權利?從「恐同」現象談性/別少數群體的健康權。 第26章:接受教育的權利 ﹝核心概念﹞:受教育是一種權利。上小學應該免費。我們應該了解如何與他人相處。家長能優先選擇我們該學的是什麼。 ﹝內容要點﹞:學校與學生間的「特別權力關係」指的是什麼?家長有權對「同志教育」說不嗎?從英國「伯明
罕抗議事件」反思台灣現況。 第27章:著作權 ﹝核心概念﹞:著作權是用特別的法律,來保護個人的藝術及文學創作;其他人如果沒有得到同意,不可以複製。我們都擁有權利以自己的方式生活,並享受藝術及科學所帶來的好處。 ﹝內容要點﹞:歌手不能唱自己的歌?談林暐哲訴吳青峰案的合約問題。台灣第一起傳統智慧創作侵權事件——奇美部落提告原民會。 第28章:生活在一個在乎人權的世界的權利 ﹝核心概念﹞:好的秩序必須要存在,我們才能夠在自己的國家和全世界各地享受權利及自由。 ﹝內容要點﹞:人權保障不僅僅靠規範,更有賴健全的監督機制;良善的全球秩序,取決於良善的國內與國際環境。 第29章:責任 ﹝核心概念﹞:我
們對其他人是有責任的,而且我們應當保護他們的權利及自由。 ﹝內容要點﹞:從菲律賓的賈巴里被槍殺案,談「生命權」是一項不得減損之最高權利,即使在武裝衝突和其他威脅國家存亡的公共緊急情況下。對於女性生育與墮胎權利的探討。 第30章:沒有人可以剝奪你的人權 ﹝核心概念﹞:人權宣言是最低標準。不應該用保障某一人權當作藉口,合理化對其他人權的侵害。 ﹝內容要點﹞:從英國商人林克穎在台酒駕致死案,談台灣監獄的人權問題。人權不是特權:「反毒戰爭」的健康權爭議。 後記:人權工作者的筆記
新北地方法院免費法律諮詢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劉櫂豪立委勤跑基層、全台東跑透透的行動服務專車與每週五專業律師提供免費法律諮詢,在通訊科技進步的現代,更透過臉書、LINE及網路E化功能問政服務,第一時間即時了解、解決鄉親問題。
昨(7)日早上鄉親轉貼台東某長期照護機構主管的臉書動態給劉櫂豪立委,表達政府長期積欠費用造成機構龐大財務壓力,下午院會質詢時,劉櫂豪立委立即要求衛生福利部部長林奏延,針對台東長期照護困境,要求列為優先處理事項,盡速解決積欠費用問題。6月4日莒光號出軌事件,富里-玉里間接駁公車車次過少,且台鐵第一線人員無法妥善安撫乘客,劉櫂豪立委也從臉書與LINE即時得知現場狀況與鄉親不滿,今(8)日質詢交通部范植谷常務次長要求台鐵局積極改善。
劉櫂豪立委透過臉書獲知台東長期照護機構的處境,便隨即在下午院會質詢時要求行政院盡速解決。劉櫂豪表示,長期照護是蔡英文新政府念茲在茲首要推行的政策,在台東卻不只一間機構發生政府延誤撥款,導致財務壓力龐大,管理困難的問題。劉櫂豪轉達這位第一線長期照護機構主管的心聲「做好偏鄉長照是任務,提供優質服務是使命,但我無法忍耐,需代墊主管機關巨額欠款,從2016年1月至今,已有5個月,我們已代墊超過千萬元的長照服務費用」。要求衛生福利部作為長期照護的主管機關,應盡速詳查並協調地方政府共同解決,衛福部林部長承諾政府將負起責任,優先解決長期照護費用問題。
6月4日莒光號在富里-東竹間出軌,造成富里站至玉里站間乘客須依賴客運接駁,劉櫂豪指出,台鐵局安排接駁客運量不足,導致乘客必須在炎熱的天氣等待多時才能坐上接駁車,造成抱怨連連。因此要求台鐵局應建立好應變模式,在事件發生時能盡速應變,減輕乘客不便。另外,火車站第一線人員無法即時清楚說明事件狀況,也未能安撫乘客情緒,劉櫂豪要求交通部應同理鄉親,要求第一線人員妥善照顧鄉親心情。
劉櫂豪立委到立法院開會經常當日往返台北與台東,但苦於台東地形狹長沒有辦法一一與鄉親會面,拜科技之賜,劉櫂豪服務團隊透過臉書與Line即時獲知鄉親訊息,並盡速協助處理,劉櫂豪也期待能透過臉書與更多鄉親互動,希望更多關心台東的鄉親朋友能來參與,一起為台東共同努力。(劉櫂豪立委LINE@ID:@pss4210h)
質詢衛福部部長長期照護機構墊費問題: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hDtFyzaLzY (11:42開始~)
電商平台業者之法律責任-以商標商品瑕疵為例
為了解決新北地方法院免費法律諮詢 的問題,作者陳建安 這樣論述:
上網購買商品或服務,這動作已是現代人生活的日常步驟。網購平台業者藉由提供買方與賣方一個交易空間,提升交易者之間的搜尋或媒合速度,並以評價等信賴機制增加交易成功率;網購平台業者也從中獲取手續費、上架費等收益,不僅有助於經濟發展,也建購電子商務的模式與消費環境。電子商務提供消費者方便的購物環境,但也造成消費者保護問題,如交易安全、隱私權保護、網路詐欺及跨國界的消費爭議處理等等。又由於電子商務具有全球化、技術密集、快速變遷及匿名性的特性,以致所衍生的消費者保護議題,遠較其他交易型態複雜,台灣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必須共同合作面對。我國行政院為提供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與其他交易型態相同的保護,因此訂
定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然而,此綱領僅為指導原則或一種精神的宣示,並無實質上的法律效益。我國沒有電子商務的獨立專法,而是透過現有的法律及制度謀求解決,且基於電子商務的技術與特性,另制定電子簽章法以符合電子交易的需求。不過,台灣目前對於網購平台業者也還沒有專法管理或課予責任義務。在現今電商發達的時代,釐清平台業者與買賣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顯得迫切需要。尤其在實務上,平台業者都在其服務條款中聲明:「不介入買賣雙方的實質交易內容,亦不對賣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提供保證」、「若雙方對於商品或服務有爭議,平台也僅協助雙方進行溝通協調,平台本身不對其中一方負擔任何責任。」等語,如果當買方向賣方求償無門
時,又該如何保障買方的權益,此時則出現法律保障上的漏洞。
第一個律師出身的司法院長:賴浩敏
為了解決新北地方法院免費法律諮詢 的問題,作者周禮群 這樣論述:
「到該時,擎該旗!」 從律師到院長,做什麼像什麼。人生無論順逆,總是為所當為。一路瀟灑,一切泰然。 不管處在人生的哪一個位置上, 賴浩敏總是全力以赴,用穩健平實的風格, 留下俯仰無愧的法曹典範! 賴浩敏出生於日治時期,幼年時家道中落,過著靠人接濟、寄人籬下的日子。在逆境刺激與母親的身教下,賴浩敏養成了處變不驚的人生態度,奠定「關關難過關關過,做事只求全力以赴」的人生信念。自初中就確立以律師為志向的他,高分考取台大法律系,更以第一名成績成為日本東京大學的公費留學生,踏上法律人之路。 留日回國後的賴浩敏,結合黃柏夫、范光群、陳傳岳等志同道合的夥伴,創辦本土最大的萬
國法律事務所。四十多年來,靠著正派經營、維護正義與公益的創業信條,弘揚法治、投入民主化與法治化運動,締造台灣律師執業的新典範。 二○一○年,賴浩敏獲時任總統馬英九提名,成為首位由律師出任的司法院大法官並為院長。六年任期中,賴浩敏積極推動《法官法》、《提審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及廢除最高法院保密分案等司法改革,試圖重拾人民對司法的信任,並以恪守法律、堅守原則與有話直說的態度,獲得不分黨派的信任。卸任後,更以其長年推動台日交流而獲日本天皇親授旭日大綬章之最高殊榮。 本書回顧賴浩敏不屈不撓、多采多姿、豐富而穩健的一生,講述一位法律人在劇烈變動的時代下,把持著「做什麼,像什麼」的座右銘,遇
到困難從不逃避,坦然面對。到該時,擎該旗,在人生的不同階段中,扮演好自己的每一個角色。 本書特色 出生於日治時期,成長於二次大戰結束後的台灣,經歷戒嚴、白色恐怖,以及台灣民主化政黨輪替的過程。一個苗栗頭屋鄉下的客家子弟,幼時父親早逝、家道中落,過著寄人籬下的生活,如何在逆境中克服重重難關,堅定、堅強地實踐理想? ☆中華民國司法史上,首位律師出身的司法院大法官並為司法院院長! ☆台灣律師執業典範──「萬國法律事務所」創所律師! ☆馬英九、五神真、姚嘉文、范光群、杉本秀夫、楊鼎章、林子儀、黃虹霞等法曹界、政治界、學界重量級名人,專序推薦! 名人推薦 馬英九(中華民國第
十二、十三任總統) 五神真(東京大學總長) 姚嘉文(總統府資政、律師) 范光群(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萬國法律事務所創所律師) 杉本秀夫(日本名律師) 楊鼎章(最高法院前院長) 林子儀(前大法官、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前所長) 黃虹霞(大法官) 作者簡介 傳主/賴浩敏 1939年出生於苗栗縣頭屋鄉獅潭村東新庄,台北建國中學、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後,以第一名成績考取日本政府公費赴日留學,在東京大學法學政治學研究科平野龍一教授門下專攻《刑事法》。 他是「萬國法律事務所」創所律師,也是「中華職業棒球聯盟」創辦人之一。 他曾擔任「林宅血案」
嫌疑人家博的辯護律師,也曾不畏龐大輿論壓力,接受處理日本「亞洲女性基金會」對台灣慰安婦補償事宜之委任。 他在2009年出任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2010年成為中華民國史上第一位律師出身的大法官,並任司法院院長。2017年獲頒日本勳章中最高等級由日本天皇親授的「旭日大綬章」。 撰文者/周禮群等 專業撰稿人,有多年採訪、傳記著述經驗。 │推薦序│ 平實不平凡/馬英九 熱心奉獻的智者/五神真 二十世紀法律人的奮鬥歷程/姚嘉文 充滿能量的生命之火/范光群 永遠的老師和摯友/杉本秀夫 法律正義的實踐者/楊鼎章 一位瀟灑坦蕩的前輩/林子儀 大氣大器/黃虹霞 │Ch.1│名實相副的
殊榮:旭日大綬章 目的地:皇居正殿 不求回報的長年付出 嚴謹的準備工作 儀式 瀟灑走一回 │Ch.2│典範的養成:走上學法與自主之路 才子的風範 晴天霹靂 小小年紀離家闖蕩 人生第一次,興奮得跳了起來 台北小孩與「客人仔鬼」 恩師的關懷 翻牆讀《林肯》 法律系,我來了! 台大七賢 盡情揮灑的大學生活 黑暗的白色 榮耀與責任 另一半 時到時當 全新的挑戰 令人刮目相看的日本 日本刑事法學的震撼教育 率性的論文,紮實的成績 │Ch.3│理念的結合:萬國法律事務所三十五年 做對的事 陳年冤案昭雪 做什麼像什麼 投入民間社團 作育英才 創辦「萬國法律事務所」 兢兢業業,群策群力 律師的尊嚴 合夥事
業蒸蒸日上 一切回歸初心 白色恐怖再臨 奠定基礎的財神酒店案 律師培訓所,新人輩出 唱黑臉當嚴師 第一個判銀行追償董監事敗訴的案例 萬國十年新氣象 民間參與不缺席 光復台北律師公會 吃力不討好的慰安婦賠償事宜 傳承與改變 │Ch.4│公共事務不缺席:從委員到院長 一步步,投身公共事務 只有黑與白,沒有紅綠藍 中選會主委,開始公職人生 史上第一,律師當司法院長及大法官 用行動化解反彈 主持會議,提高大法官釋憲效率 司改,從底部一點一滴融冰 引頸二十年餘,《法官法》三讀通過 持續推動改革,提昇律師地位 《提審法》新制上路,人權更進步 輕裝走訪各級法院,落實親民禮民 司法審判獨立的絕對堅持 廢除最
高法院保密分案 制定《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 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三百萬塊磚頭 人力資源政策問題 大肚量,坦蕩蕩 臨場機智,轉問題為話題 孜孜矻矻,促進國際司法交流 台大榮譽導師,教育學校之不足 本質務實看同性婚姻與死刑議題 千帆過盡,浪濤無懼 持續的力量 │Ch.5│回首來時路:人在做,天在看 五福俱全,一切淡然 理性與感性,牽手共行 子女各創一片天 萬國四柱,比兄弟還親 震旦創辦人,比百兩黃金重的友誼 司改之路,無盡頭 發光發熱,不愧此生 後記/賴浩敏 推薦序 平實不平凡/馬英九(中華民國第十二、十三任總統) 賴浩敏兄是我台大法律系的大學長,比我高十一屆。早年我們有時
會在法學會相關活動上碰面,雖無深交,但久聞他在律師界剛正不阿的風評。民國八十二年我出任法務部長時依法兼任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八十五年擔任政務委員時兼任中央廉政會報召集人,浩敏兄都以知名律師的身分別擔任這兩個組織的委員,有三、四年共事的機會,我對他公正的處事態度與細膩的分析能力,留下深刻印象。 我就任總統前,選務機關受政治力不當干預的現象偶有所聞,為人詬病。我上任後,九十八年五月,立法院制定《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經多次力邀,浩敏兄首肯出任中選會主任委員一職。他超越黨派、秉公行事的作風,不僅把各項選務辦得圓滿,讓在野黨無可挑剔,更成功贏回了民眾對選務機關的信任。不過,很可惜的是,一○五年
政黨再次輪替後,中選會又逐漸失去恪守中立的立場, 在一○八年地方選舉中顯現無遺,主委還在外界強烈批評下辭職。 九十九年年七月,多名高等法院法官傳出重大風紀事件,加上長期以來,人民對司法普遍存有不信任與不放心的心理因素,社會對改善司法風氣與提升審判品的期待深切。浩敏兄從事律師工作數十年,嫻熟法律與訴訟實務,不但具高度專業,並長期關注且熱切推動司法改革工作,他成為我提名新任司法院長的不二人選;還有一點很重要,他每日晨泳健身,體格強壯,足堪重任。 事實證明,浩敏兄在接下擔子後表現不凡。他在司法院長任內以「親民」為思考出發點,積極推動司法改革,並成立「全民司改策進會」作為司法改革決策的諮詢
平台,以「清明的法官、親民的司法」為目標,從法官風紀、裁判品質、問案態度、辦案效率、人民信任等外界最為關心的議題著手,改革卓然有成。 我擔任過法務部長,一向支持司法改革,但也一向尊重司法院身為獨立機關的地位,不會越位親自去領導司法改革,因為司法院並不是我的司法內閣,這個態度在我八年任期內一直堅持,從未改變。 在浩敏兄的帶領下,司法院推動「人民觀審制」、廢除最高法院保密分案等各項司法改革,同時設置廉政會報、檢舉專線及落實請託關說登錄,有效改善司法風紀。另外,還完成《法官法》、《提審法》、《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行政訴訟法》、《法律扶助法》、《司法院組織法》、《公務員懲戒法》等重大司法
改革法案。以《法官法》為例,這項法案歷經二十三年終於得以通過,除能維護審判獨立及職務保障,讓法官無後顧之憂,也建立起不適任司法官的退場機制, 是我國司法改革史上重要的里程碑。 浩敏兄幼年家境清苦,但他勤奮向學,屢屢克服困境。無論當律師、辦選務、掌司院,在每個位子上都能做到他常說的「做什麼、像什麼」,並且有傲人的成績。這本傳記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奮鬥的歷程,以及在法律這條路上不斷實現公平正義的努力,他的人生平實卻不平凡!我常說,「善良、正直、勤奮、誠信、包容、進取」是台灣人民最可貴的核心價值,這也正是浩敏兄的寫照。 這是一本親切可讀又勵志的書,特別向大家推薦! 熱心奉獻的智者 五神真
(東京大學總長) 賴先生在一九八八年結合以日本獎學金留日之台灣留學生之力,設立「日本獎學金留學生聯誼會」,促進日本與台灣留學生間的交流。同時他在繁忙的公務之餘,從二○一三年至二○一七年擔任兩屆「東京大學台灣校友會」這個能讓東大畢業生在台灣歡聚的園地的會長,不但數度為訪台洽公的東大重要幹部、教職員舉辦懇談會,二○一四年安田講堂整修時,還號召諸多台灣校友做出極大的貢獻。此外,賴先生對於東日本大震災的追悼及對受災地區的諸多關懷,也讓日本的我們感念。二○一七年秋天,賴先生獲得日本政府授予旭日大綬章,他在留學生交流及日台法曹界交流上的功績受到肯定,進而榮獲敘勳殊榮,讓東京大學的我們同感欣喜,引以為
傲。 誠如本校憲章前文中所說:東京大學是一所「致力奉獻世界公義的大學」!希望更多台灣青年能夠閱讀這本傳記,,一起追隨在國際舞台上發光發熱並且超越國境地為人類社會盡心盡力的「智者」賴先生。 二十世紀法律人的奮鬥歷程 姚嘉文(總統府資政、律師) 我們都在中國文化大學勞資關係系兼課,我從美國研習貧民法律扶助(Legal Aid)回來,在「中國比較法學會」(今「台灣法學會」) 辦理貧(平)民免費服務時,賴律師也熱心參加。 以後我們在律師公會及「中國比較法學會」都參與各種司法改革的活動。 賴浩敏擔任司法院長做得很辛苦,有一次,中國文化大學勞資關係系辦理系慶,我們都被邀參加,他
竟然病倒不能與會。如今這本介紹他的書出版,讀者應該可以了解生在二十世紀中葉的我們,這群新時代、新觀念的法律人奮鬥的心歷路程。 充滿能量的生命之火 范光群(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萬國法律事務所創所律師) 浩敏兄兒少時期,因父早逝,家境不佳,但他天資聰穎,才智過人,奮力向上。加上他為人率直而富正義感,機智善辯,堅持理念而關懷社會,倍受肯定,終能在人生旅途上發揮長才,以名律師之姿,既創「萬國」又登大法官及司法院院長殿堂,誠屬難能可貴,成就堪為社會典範。 已屆八十歲,浩敏兄在本書總結時說道:「熱情對待人生,發光發熱,才不愧此生。」的確,上天既然造就生命,賦予這個生命相當能量,如
做到天賦自己的光和熱,也就是生命之火,能夠充分燃燒,而在燃燒生命之火的過程,對社會對人群做出貢獻,且對受到光和熱波及的個人,有正面的助益,那生命是充滿了積極意義,人生是美滿幸福的。就此,我要向浩敏兄道賀! 永遠的老師和摯友 杉本秀夫(日本名律師) 初次見到賴浩敏大律師,是我永遠不會忘記的一九六六年秋天,那時我剛通過司法考試。 當時賴律師是位年輕的東大法學部留學生。而那天位於駒場東大前站前面的留學生會館正在舉辦文化祭,賴律師站在台灣的攤位前,熱心的講解台灣文化。 輪到我的時候,賴先生跟我聊起他專攻的刑事訴訟法。我很驚訝他連日本刑訴法中最難的「檢察官訊問筆錄之證據能力」都能用
流暢的日語說明。雖然是外國(日本)法律、外國語(日語),卻能掌握問題點,並且條理分明、言之有物,表達能力非常有說服力。炯炯有神的雙眼、如滔滔江水般的傳聞證據論,真是引人入勝。 欣聞我尊敬的不得了的賴律師的傳記將要出版,並獲得撰文推薦的機會,實在銘感五內。這讓隸屬東京第一律師公會的我至感榮幸。 法律正義的實踐者 楊鼎章(最高法院前院長) 人生一路走來,因緣際會,劇本要如何寫,無從預料。我與賴大院長(司法院內對司法院長的尊稱)夙無淵源,二○一○年七月台灣高等法院發生重大違紀事件,同年十月中旬,人在台南的我,突接甫獲立法院通過尚未就任的大院長的電話,希望我能來台北接台灣高等法院院長之
職,有感於大院長電話中真誠坦率,我們相約榮辱與共,戮力以赴,重振司法風紀。從此開啟了我與大院長間長達五年的共事(二○一五年十月我屆齡退休),也才能就近了解大院長幼年困厄的成長過程、就學經歷、事業轉折,終至登上司法實務界的頂峰,其中的點點滴滴,本書中有詳實的敘述,足可供人生勵志的最佳範本。 一位瀟灑坦蕩的前輩 林子儀(前大法官、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前所長) 賴浩敏院長在我印象中,一直是一位瀟灑直率,雍容大度的前輩。讀了本書後,又發現了許多以前所不知的事,讓我對他更加佩服。 他認為品德修養的要求,不僅只是力求端正個人品格,不做違背良心的事;同時也要有社會責任,作一位對社會有貢獻的
人。在這本書中,可以看到他身體力行,如何正派執行律師業務,並在行有餘力時,對社會公益事務的積極投入。這本書就記載了這麼一個故事。 大氣大器 黃虹霞(大法官) 他是腳踏實地、實實在在的法律人。俯仰無愧於其父母先人、家人、同事、同道。就司法為民而言,他也無疑是具體實踐者。這樣的人是典範,其作為足堪學習;他的故事得以付梓,不但對法律界有益,對弱勢向上提升具鼓勵作用,對父母、兄弟姐妹及夫妻等家人間關係合和更富啓發性。尤其他的擇偶觀頗值效法。 他是我國司法史上第一位專業律師出生的司法院長,可能也是第一位對提名他的總統「說不」的司法院長。他的內心柔軟大氣,本書中處處可見!
│Ch.1│名實相副的殊榮:旭日大綬章 大殿中的天皇,威儀莊重,讓人肅然起敬。 (ライ コウ ビン) 「賴浩敏!」 聽到自己的名字從式部官口中宣達,賴浩敏慎重地行完鞠躬禮,容光煥發地從日本天皇手中接過旭日大綬章,也接過了橫跨一甲子的肯定與榮譽。 這是一個典範的故事,這是賴浩敏的故事。 ◆目的地:皇居正殿 二○一七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司法院前院長賴浩敏與妻子古登美,搭乘東京帝國大飯店的高級禮車,緩緩駛向日本皇居。 十一月的皇居外苑裡,楓葉染成不同層次的紅,配上松樹的翠綠,飽滿的色彩和生命力讓視覺和心靈都得到極大的滿足。 在幾十年前,賴浩敏留學日本的時候,也曾經和妻子一起參觀皇居。那時皇居新宮殿剛落
成,現任的明仁天皇尚為皇太子,他和太子妃美智子一起站在宮殿的二樓陽台向參觀的遊客揮手賀年。 那次他們走的是一般的參觀行程,只是從宮殿外側的東庭經過。但這一天, 他們不僅要正式進入宮殿,還會進入宮殿最重要的地方──正殿松之間。 就在一個小時後,松之間裡將要舉行「平成二十九年秋之敘勳──大綬章親授式」,而賴浩敏將獲頒旭日大綬章。大綬章在日本的勳章中是最高等級,由日本天皇親自授勳,當然是極為隆重。 大綬章除了頒給日本國民之外,凡是對日本有傑出貢獻的外國人士也有機會獲得。這一年獲頒旭日大綬章的國際人士有十三名,而賴浩敏正是其中之一。 賴浩敏望著皇居堅固穩重的城牆,想起兩個月前,他得知獲得授勳消息時的狀
況。 那天,日本台灣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代表沼田幹夫親自來到賴浩敏在震旦集團的辦公室,通知他日本內閣已經將他列入敘勳名單,並且詢問他:「您有沒有意願接受?」 賴浩敏鄭重地回答:「誠惶誠恐,但樂意接受。」 旭日章的得獎資格是「對國家公共事務有功勞者,且有受人矚目的顯著功績」,而賴浩敏所獲得的是旭日章之中最高級的大綬章。大綬章的受勳條件非常嚴格,不但要考量受勳者的功績、人品,還要達到一定的年齡,確保受勳者確實是年高德劭,人品和功績無可非議。 雖然賴浩敏謙稱「惶恐」,但他對台、日交流的貢獻卻是有目共睹的。 到底賴浩敏跟日本之間有什麼關係?為什麼會受到此一殊榮呢? ……
大數據時代下被遺忘權之發展與權利面向-建構資料主體之個人資料保護模式
為了解決新北地方法院免費法律諮詢 的問題,作者江宗恆 這樣論述:
於現今數位時代,大數據科技早已廣泛應用於我們生活中。我們享受大數據科技所帶來之便利生活時,此科技同時也對我們生活產生極大的影響。大數據科技所產生之最嚴重之問題,便是隱私方面的衝擊。尤其於數位時代下,資訊永不消逝,更成為大數據科技最大之隱憂。大數據科技著實已侵蝕與違背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中許多重要原則。 歐盟在2018年正式施行之一般個人資料保護規則(簡稱GDPR),正是特別針對數位時代下所制定之隱私權保護。尤其於此規則中,正式納入歐盟法院所承認之被遺忘權,藉此強化個人資料之保護。本文首先將以歐盟法院過去曾處理資料是否具識別性之法規與判決出發,因為是否具識別性係該資料是否受GDPR保護之關鍵。
本文透過整理歐盟相關法規及歐盟法院判決,藉此梳理出現可供操作之判斷標準,以玆我國法院借鏡。又被遺忘權於歐盟會員國之發展上,歐盟法院、歐洲人權法院、英國國內法院已先後於不同案例中,加以闡述被遺忘權之適用範圍及如何審酌適用被遺忘權,為被遺忘權增添許多可資研究之案例,因此被遺忘權未來的發展,實值得關注。 在台灣法制上,應如何看待被遺忘權?本文經分析後認為,於我國憲法下,被遺忘權實為憲法上之概括基本權之一環,並與憲法上人性尊嚴、隱私權等憲法上已承認之基本權具有密切關係。本文進一步討論我國法院是否承認遺忘權之見解,本文經整理我國相關法院判決後認為,我國法院對於資料是否具識別性定義非常不清,亦否定被遺忘
權為我國憲法上基本權利,此種法律解釋方向皆不利於資料主體之個人資料保護。 因此,本文於第五章,將提出建構我國資料主體保護之三種模式,希冀能強化我國資料主體於大數據時代下之個人隱私保護。並且於第六章結論得出本文研究心得,進而供立法者參酌未來個人資料保護修法之方向,以求完善資料主體之個人資料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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