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罰則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文化資產保存法罰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江中信寫的 都市更新叢書I: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和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的 稅務會計(11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守護文化資產的力量 〈文化資產保存法〉 - 故事StoryStudio也說明:相較於罰則來說,保護文化資產人人有責,這可不單單只是口號喔! 為了讓更多人響應此舉,文資法保障了許多賦稅優惠,像是:具有文化資產的土地可以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詹氏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中國文化大學 觀光事業研究所 黃宗成所指導 朱容慧的 國人對文化資產保存法認知與態度之研究-以鹿港地區為例 (2000),提出文化資產保存法罰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古蹟、文化資產保存法、鹿港、文化觀光。

最後網站立法院第8 屆第7 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文化資產保存法 ...則補充:化資產保存法修法公聽會,立法院有關文資法的修法提案至少有14 個以上的版本內容,希望 ... 計畫及文資保存罰則之加重等問題,目前亦將考量如何落實於現有修正草案中。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文化資產保存法罰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都市更新叢書I: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為了解決文化資產保存法罰則的問題,作者江中信 這樣論述: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臺灣都市更新機制解說最權威、最詳盡之叢書 本書特色   本書420餘頁,叢書約1100頁   都市更新條例事業計畫機制逐條白話解說   以都市更新條例為基礎,輔以完整函釋分類   著重實務操作,兼顧官方、實施者與地主觀點   旁徵博引,相關函釋與會議紀錄最完整   引用資料與出處文號最正確   穿插大量圖解與表格,艱澀法規不再難懂   近百頁容積獎勵圖文解說   近50頁同意比例疑難解說   規劃9篇專題,深入分析重要機制   穿插8個爭點思考,可作為延伸課題演練   適宜做為地主權益參考、業界工具書、大學教學用書   搭配另書「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都市更新公共利益」,   完整呈現實務與理論全貌

國人對文化資產保存法認知與態度之研究-以鹿港地區為例

為了解決文化資產保存法罰則的問題,作者朱容慧 這樣論述:

全世界最吸引人之觀光景點大部份均為古蹟極多、文物鼎盛之文化古都。例如歐洲之巴黎、倫敦、羅馬、威尼斯,日本之京都、大阪,中國之北京城等,每年均吸引大批旅客前往。故世界大部份國家莫不盡力維護各種有形及無形之文化資產,不論建築物、民俗節慶或其他文物景觀,均以法律明文規定加以保護。透過文化資產保存之相關立法,一方面可保護本國文化遺產、另一方面可創造具特色及競爭力之文化觀光景點,此已成為各國急欲推動的重要政策。回顧文化資產保存相關文獻,大多僅限於對文化資產保存經驗之探討,對於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研究並不夠周延。而在立法方面,我國法律大多由政府官員、立法委員及專家學者制定、修改,民眾少有參與機會,但各項法律

均與人民權利攸戚相關,民眾應有自由表達意見的機會。故本研究特以民眾為對象,以彰化鹿港居民為例,研究民眾在有關古蹟保存部分,對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認知,與其對文化資產保存法罰則之態度,並探討其間之關係。希望能跳脫過去專家學者、政府官員的想法,有系統地檢視民眾以不同觀點所發表的意見,以對民眾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看法有更深層的瞭解,期以此研究成果作為有關單位在作文化資產保存之相關工作的參考。

稅務會計(11版)

為了解決文化資產保存法罰則的問題,作者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 這樣論述:

  本版書配合相關稅務法令之修正或新增如下:   一、110年12月17日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20、41、43、44、48-1   1.    第20條     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加徵1%,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   2.    第41條   (1)    將刑事處罰由「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2)    增訂對於納稅義務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加重處罰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另稅捐

稽徵機關公告重大欠稅之金額標準,以個人查獲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作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   3.    第43條   配合修正條文第41條規定提高逃漏稅刑事處罰,將教唆或幫助犯逃漏稅處罰由「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4.    第44條   以經查明認定未給與、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總額之固定比例為罰鍰計算方式,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俾符罪責相當。   5.    第48-1條   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

,有關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規定,由「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修正為「各年度1月1日」。   二、所得稅相關   1.    111年2月21日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1條   鑑於全球氣候及社會環境快速變遷,災害類型呈現多樣性,修正有關所得稅法所稱不可抗力災害之適用範圍。   2.    財政部111.01.25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0號令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   三、111年2月18日公布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1條   1.    展延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之適用年限至113年

12月31日止。   2.    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適用期限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四、110年12月22日公布新增運動產業創新條例26-2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   1.    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2.    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

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之限制。   3.    專戶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30億元為上限。並明定各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得收受捐贈之金額上限。   4.    對職業運動業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10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5年。   五、110年12月30日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111年開始實施   為發展我國生技醫藥產業,成為帶動經濟轉型之主力產業,特制定本條例。   本版書相關章節均提供釋例解析,並增補會計師、記帳士及國家考試試題,提高專技證照考試之應考能力。   感謝讀者對本書之支持與愛護,本版

書雖力求提供最新稅務法令之內容,惟受限於學識與時間,其中有舛誤疏漏之處,敬祈各界先進與學者專家,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