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人領回公告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遺失物處理程序作業要點也說明:得物登記表」,並註記拾得時間、地點與拾得人基本資料。 (三)知悉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應從速通知領回;無. 法知悉者,則刊登外網公告招領。 (四)遺失物 ...

最後網站民法§803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則補充: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拾得人領回公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