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親屬父母分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扶養親屬父母分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羅揚寫的 2021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地政士適用)(贈準備要領及導讀影音課程)(六版) 和JudithStacey的 解套:愛情、婚姻與家庭價值,西好萊塢到中國西部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多人申報扶養二關鍵為認定基準- 工商時報也說明:另外官員強調,自2020年5月起,若扶養親屬符合其失能者條件,申報綜所稅即 ... 官員建議,如果是離婚夫妻扶養子女或是兄弟姊妹扶養父母,其列報免稅額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輔考 和游擊文化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黃俊杰所指導 羅春祝的 因應少子高齡化所得稅法制之研究以-所得稅法第17條為主題 (2014),提出扶養親屬父母分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少子、高齡化、所得稅。

而第二篇論文國防大學 法律學系 徐美貞所指導 葉峻宇的 自「子女最佳利益」析論行使親權之人酌定及改定 (2014),提出因為有 子女最佳利益、家庭權、家事非訟、家事調解、子女保障、親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扶養親屬父母分開的解答。

最後網站報稅年度中結婚配偶父母可列綜所稅扶養則補充:... 可選擇夫妻分開申報或合併申報,選擇夫妻分開申報者,若配偶的父母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將配偶父母列報為扶養親屬。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扶養親屬父母分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1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地政士適用)(贈準備要領及導讀影音課程)(六版)

為了解決扶養親屬父母分開的問題,作者羅揚 這樣論述: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如何準備?讓三民輔考名師戴久喨告訴您,本書免費贈送準備要領及導讀影音課程。     ★針對2021年地政士考試!   ★收錄最新100~109年地政士歷屆試題,100%題題解析!   ★將歷屆試題穿插於內文對應段落,凸顯重要考點!     【常見問答】   Q:本書內有包含題庫嗎?   A:本書除了重點整理以外,還包含100~109年地政士試題共10份,100%題題詳解。     Q:請問本書是最新的法規嗎?   A: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     【本書適用】   這本《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適用於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     【考試簡介】   地政士考試不限科系,只要高中(職)畢業即可報考,採及格制度沒有錄取人數限制,只要總成績達60分就合格。加上「實價登錄」實施後,地政士地位提升,收費行情每件約15,000~24,000元,月入可高達20萬元!且考試科目與不動產經紀人考科重疊性高,同時取得,業界最吃香!     【本書優勢】   .民法專有名詞又多又難,非法律系也能讀懂嗎?   .民法條文總共一千多條全部都要背起來嗎?   .信託法如何與民法規定建立連結?   .申論題要怎麼寫才能獲得閱卷老師青睞?     以上關於考生對《民法概要與信

託法概要》這科所面臨的問題,三民輔考老師都知道,這本書將帶您解決困惑,取得高分!     【本書優勢】   一、平易近人:   民法概要向來就以「專有名詞多、範圍廣、內容深淺不一」而聞名。作者濃縮民法總則編、債編總論、債編各論、親屬編、繼承編的內容,深入淺出。以標題呈現概念架構,達到提綱挈領之效。複雜的條文附有「舉例言之」,用淺顯的例子幫助讀者記憶條文。難懂的專有名詞附有「Tips」與「補充說明」,即使是非法律系的一般考生也能輕鬆理解。讀懂民法後再讀信託法,將民法的法律關係套用到信託關係中,將信託行為的權利義務一以貫之,事半功倍。     二、掌握重點:   本書藉由歷年

試題判斷常考重點,加以整理建立基本概念,易混淆的觀念使用表格做統整,透過互相對照,毫不費力就釐清概念。本書用最精簡的內容讓讀者掌握民法與信託法精要部分,縱使民法條文上千條,也能一本在手,奧義盡取。     三、高瞻遠矚:   本書重點整理最末收錄《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透過草案內容可窺知修法脈動,而最新修法內容常會成為將來出題方向,掌握草案就已掌握命題趨勢。     四、題題詳解:   本書收錄100~109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並由作者100%題題詳解。申論題具備考點層次解析,教讀者如何鋪陳解題內容提高閱卷老師青睞。作者欲憑此書,讓讀者面對面對申論題

,解題思路澎湃縱橫,不絕於卷上。     【準備要領】   一、熟記法條   從歷年考題分析可知傳統重要法條有分為常考、考過與尚未考過三種。常考型非常重要須記憶條號及條文內容。考過型只須記憶條文內容。尚未考過型只要有印象即可。另外新修正法條往往成為考試重點,考生應對新修法條文懷有高度敏銳性,提前嗅出未來的命題方向。     二、熟記重要理論、定義   考試時除了要引出相關條文外,與條文相關的重要理論、定義一定要加以說明。例如:時效取得、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無權處分、無權代理、死亡宣告、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占有、信託財產、公益信託等等概念。     三、多練習考古

題   1.簡單型,答題方式可分為三步驟(三段論法):   (1)法規範:引出與該問題相關的「法條」及「重要理論、定義」,並加以說明。   (2)事實涵攝:將案例中的事實適用到相關法規範中。   (3)結論:將事實適用到法規範所得出的法律效果寫出,作為結論。   2.法律關係型,此類未直接點出該案例有疑點的部分,而是要考生自行尋找疑點並自行解答。必須運用「請求權基礎」思考,先判斷是哪些權利主體間發生法律關係。其次判斷在確定的權利主體間發生何種法律關係。當事人間法律關係的思考,有賴於七大請求權基礎構成民法核心。     【三民考生上榜心得1】地政士上榜生:林家宇  

 國文:51分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71分   土地法規:64分   土地稅法規:95分   土地登記實務:72分   我是非本科系考生,大學時選修不動產相關科系的課程接觸到地政士這個職業,因而在畢業後進事務所任職助理的工作。 因為在這個行業不會對助理有一輩子的職涯規劃,也想取得證照來增加客戶對我的信任,因此有非考上不可的壓力。     分享各科準備方法: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我認為民法不會是最難準備的一科,雖然法條多範圍廣,但綜觀歷屆地政士考試的出題方向可得知,總則/債編/物權編(混合出題2~2.5題)、親屬繼承編(完整的1題)、信託法(0.5~

1題),信託法需全背,親繼範圍較少有出題方向需明確掌握,以上就有1.5題的分數了,再配合總則/債編/物權編以重點式的方向詳讀大考點的部分,其實基本分就不會太差,若此科有拿到45~50分再用其他三科cover已經足夠了。     【土地法規】土地法規法條複雜,多為疊床架構式,光是一個區段徵收就在三個法條裡有不一樣的規定,可以搭配圖表的方式重點整理,再詳細列出差異點加強記憶,土地法及地政士法考點少較好把握,另外需注意土地登記規則的題目也會在本科中出現。   (一)找出考點   土地法:外國人禁止取得、土地法第34-1條、無人繼承處理、優先購買權。   平均地權條例:照價收買、市

地重劃、出租耕地收回。   土地徵收條例:協議價購、徵收補償、收回權、撤銷廢止徵收。   (二)善用比較法   抵價地vs抵費地(給付標的、計算方式、總面積比例、稅負、強制性。)   (三)名詞解釋   ex市地重劃、土地徵收、區段徵收的定義,要怎麼用流暢的方式表達出來,通常可以做為破題用。   (四)大法官解釋   ex#579、#652、#731、#739戴老師的民法、土地法課程都會補充大法官解釋的部分,若有餘力一定要好好把握,並能理解及略記大法官解釋的內容在答題時作補充。     【土地登記實務】雖然範圍較小,但沒有實務經驗較難消化一些艱澀的用字及內容

,以考科來說雖然是實務,但歷屆試題大多還是著重在法條的背誦。老師上課時會補充一些實務上的例子再搭配口訣授課,在背誦的時候可以修改成自己好記憶的口訣。土登算是我花了蠻多心思的一科,雖然難背但畢竟是幾乎純背誦的科別,有花時間背通常都可以反映在分數上。     【土地稅法規】土地稅法內容不多,但如果把每個稅法分開來讀,常常看了新的就忘記舊的沒辦法融會貫通,我的方法是先以函授的內容來打底,對於每個稅法都有基本的概念之後,再以筆記分別依納稅義務人、課徵對象、不課稅、免稅、退稅、稅基、稅率、自用稅率、抵繳來整理每個稅法差異的地方,好處是考試時看到比較題型,就能先有一個下筆的方向,寫出來的東西也會比

較有邏輯性。另外新制的房地合一稅法條少,考的機率高,投資報酬率相當高;我認為土地稅法每年的考點都有些規律性可以抓到,像是今年我就認為遺贈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考出來的機率相當高,果然被命中了。     【三民考生上榜心得2】地政士上榜生:陳坤輝   國文:68分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73分   土地法規:71分   土地稅法規:59分   土地登記實務:75分     我的工作內容為土地開發與規劃設計,從碩士班開始接觸地政相關法規及工作內容,因為發現我對開發業務感到興趣,便開始投入考試。我的考試動機是來自於追求自己成就和工作技能,人生的第一份工作,因為有在三民

輔考學習知識後,才有機會找到土地開發相關工作。     分享準備方法如下: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跟著戴老師一起畫組織架構圖,強迫自己找到老師臨時抽問的問題答案。因為民法退步跟遺忘很快,所以當天上完課,當晚一定要馬上複習和快速回想上課內容,同時練習考題。隔天要再回想學習的新內容,忘記的地方就是沒有吸收的部分,要再回頭加強練習。遇到艱澀難懂的法條就抄寫n遍直到記起來,上課時再回去請教老師。基礎功是熟記組織圖的關鍵字,進而了解法條內容,後期接近考試則是不斷練習很多實戰演練題跟考古題。     【土地法規】土地法範圍太廣、重點太散,一定要自己畫架構圖組織架構。自己學習土地法

的前兩年都是單獨背誦各重點,沒有統整架構,考試成績沒有起色還經常漏掉重點。第三年我開始調整方式,組織大綱才能快速掌握土地法訣竅,重點法條都要理解才能再寫申論題,憑藉對法條的了解寫出條文重點,掌握重點關鍵字就抓得住申論題的解題架構。 地政士法部分請想像自己考上後,會遇到哪些事務就能以親身經歷的角色熟記法條。     【土地登記實務】該科不外乎背誦各項登記業務應備文件和流程,沒有其他學習方法就是抄寫和背誦。土地登記和各種他項權利記載關聯性很高,時常能和民法相呼應,建議兩科目要併行交互學習才能融會貫通,同時也能讓無聊的登記法規變得有趣,條列式重點整理對於土地登記這科很實用。     

【土地稅法規】強烈推薦林強老師的講義,非林強老師學生可想辦法買到或拿到講義。土地稅法對於各項稅務都有SOP標準記憶流程,從定義、納稅義務人、稅基、稅率、自用或特殊規定、罰鍰等,然後多次練習計算題,背誦各項稅法的規定就能行雲流水。三年總共考過三次,每次申論題都可以拿到基本盤15~20分,另外就是補充稅法與立法目的,使自己有別於他人而能爭取更多分數,彌補突襲式冷門考題,遇到不熟悉少有把握的題目就把相關稅法知識及法條加以闡述。土地稅法投資報酬率很高,在沒有相關背景知識或非本科生者,短期投資稅法有很高的報酬率。有了基礎專業知識後還是要回歸到其他科目不能只有單一科目是強項。 審訂者簡介   戴

久喨     三民補習班權威名師    以自身實務結合出題趨勢,以心智圖表方式提供體系化重點整理,強化學生學習效率。     學歷   國立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班。     經歷   企業法務主管、大學兼任教師。     現職   三民輔考機構專職講師、大學兼任教師。 重點整理 第一章 緒論 重點1.民法基本觀念 重點2.請求權基礎概說 第二章 總則編 重點1.法例 重點2.自然人 重點3.法人 重點4.物 重點5.法律行為 重點6.期日及期間 重點7.消滅時效 重點8.權利之行使 第三章 債編總論 重點1.契約 重點2.無

因管理 重點3.不當得利 重點4.侵權行為 重點5.債之標的 重點6.債之效力 重點7.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重點8.債之移轉 重點9.債之消滅 第四章 債編各論 重點1.買賣 重點2.互易與贈與 重點3.租賃 重點4.借貸 重點5.僱傭 重點6.承攬 重點7.委任 重點8.旅遊與居間 重點9.合夥、合會與和解 重點10.保證與人事保證 重點11.其他 第五章 物權編 重點1.通則 重點2.所有權 重點3.地上權 重點4.農育權與不動產役權 重點5.抵押權 重點6.質權與典權 重點7.留置權與占有 第六章 親屬編 重點1.親屬 重點2.婚約與結婚 重點3.婚姻之效力與夫妻財產制 重點4.離

婚 重點5.父母子女與監護 重點6.扶養、家與親屬會議 第七章 繼承編 重點1.繼承人與繼承 重點2.遺囑 第八章 信託法 附錄1 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附錄2 信託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歷屆試題詳解 100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101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102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103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104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105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106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107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108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109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因應少子高齡化所得稅法制之研究以-所得稅法第17條為主題

為了解決扶養親屬父母分開的問題,作者羅春祝 這樣論述:

依據臺灣經濟建設委員會 (經建會 )2011年 10月估計,1990年以後出生的年輕人,將有三成沒孩子四成沒孫子,簡稱「9034」現象。少子化現象造成學生人數減少,校舍閒置,超額教師等問題,在未來將衝擊臺灣產業(例如婦產科、印刷業等),而兵源、勞動力不足等問題也都將會嚴重失衡。主要以勞動人口為徵收標的綜合所得稅在長期上有減少的趨勢,因隨上開人口結構而受影響。子女在經濟學家眼中是具備外部性的公共財,因此誘發消費者「搭便車」免費消費心理,家戶不願意生育子女。租稅人口政策,對經濟及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其中最明顯例子為70年代綜合所得稅配合推行「兩個恰恰好」最為明顯且有效。政策適時地推行以提高生育新

生兒,促使社會來共同承擔個人及家庭生養責任以達到集體分擔之目標。本文以所得稅法第 17條為研究方向。目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2.5萬元,實在是微小的誘因,應予提高並延長至納稅義務人本人 14歲以下之子女,並擴及其他扶養親屬。另現行的免稅額不足是顯而易見的,為使納稅人盡法律社會扶養義務,提高的免稅額應不低於社會救助法額度。有關薪資所得者費用僅有扣除額 10.4萬元,惟執行業務者可扣除相關成本、費用等,兩者因身分上認定差異性懸殊過大,稽徵實務爭議不斷,解決方法應給予薪資所得者採「定額免稅」及「列舉扣除」並行,並輔以財政部頒定的標準來計算必要費用率為扣除的上限。政府自 102年起加徵 2%健保補充保

費,根據李淑慧的實證研究“家庭商業性保險支出”指出,健保保費增加會減少人身意外災害醫療保險支出,兩者間具有排擠效果。保險使人免於恐懼的社會扶助制度,惟保險費扣除額從民國 76年至今未調整,應提高保險費扣除額至 52,800元並按物價指數調整,或是依納稅義務人適用邊際稅率的之一半為扣除上限,並以實際支出為下限,並擴及至其他扶養親屬。教育學費為家庭費用最高支出,為防止教育學費扣除額不足而侵害人民自由發展及生育計劃,建議調增教育學費扣除額為五萬元,併行採用學費指數連動法;並排除身份上限制,輔實際支出檢據扣除落實平等原則。行政院提出「所得稅法」第 15條修正草案,使夫妻各類所得可以分開計算稅額、不因結

婚增加租稅負擔。另民法第 982條由儀式婚修正為登記婚,易發生事實婚姻,惟婚姻效力與子女權利及公益息息相關。為鼓勵結婚登記以提升生育率,應由政府來扮演紅娘贈送結婚新人 100萬免稅額禮金,並依物價指數調整,或於辦理結婚當年度起 5年內給雙倍的結婚免稅特別扣除額。綜合所得稅是最普及的租稅。我國現面臨少子、高齡化衝擊,人口快速減少將造成國安問題,有迫切需要藉由租稅人口政策來適時調整資源分配,對於「少子、高齡化」社會能挹注一股新的活力及培養稅源。

解套:愛情、婚姻與家庭價值,西好萊塢到中國西部

為了解決扶養親屬父母分開的問題,作者JudithStacey 這樣論述:

  橫跨三大洲的民族誌描寫,挑戰主流社會對慾望與家庭的成見   多樣化的親密關係與家庭實作,證明「幸福家庭」不是只有一樣貌   「幸福的家庭彼此相似,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安娜.卡列尼娜》的開場白深植人心。一男一女彼此相愛,用婚戒「套牢」對方,共組家庭孕育下一代,似乎是主流社會對幸福人生的唯一想像。然而,美國社會學家茱蒂絲.斯泰西要透過橫跨三大洲的民族誌描寫,讓讀者明白,托爾斯泰錯了,幸福家庭的樣貌千變萬化,從來都不是一個模子印出來的。   茱蒂絲近身觀察美國洛杉磯的男同志社群,記錄他們自行打造的親密關係及家庭紐帶。這些男同志誠實面對自己的情慾需求,和伴侶協商出適合彼此的生活方式

,重新定義「忠誠」與家庭生活。其中還有不少人透過領養或代孕踏上親職之路,獨自或與伴侶、朋友一同撫育孩子,發展出各種創新且運作得當的家庭形式。   接著,茱蒂絲實際走訪南非,勾勒出南非一夫多妻制的現況,以及當地女性面臨的真實處境。她將南非合法的多偶制施行現狀,與美國的「地下多偶制」互作對比,藉此帶領讀者思考:將多偶制入罪,究竟壓迫了誰?又保護了誰?誰將從中得利?誰又會蒙受其害?   最後,茱蒂絲長途跋涉深入中國雲南的瀘沽湖畔村莊,描繪摩梭人流傳千年、別具一格的母系家庭體制。成年的摩梭人通常不嫁娶,也不與情人一同生活或養育孩子,無論男女都留在多代共居的母系家屋,與母系親屬一起生活、勞動並相互照

顧。男女間的情愛只講究情投意合,跟居家生活、親職、照護及經濟連帶,徹底區分開來。在這「慾愛」與「成家」徹底「解套」的摩梭社會裡,沒有離婚、再婚、重婚、失婚,也沒有處女情節、騙炮、通姦或私生子,單親、孤兒、獨居老人亦幾不復見。   藉由以上三地的多元家庭實作,茱蒂絲試圖讓讀者理解,「家庭多樣性」從古至今一直都是常態,沒有任何一種家庭形式適合所有人。「正常家庭」這個意識形態本身,只會助長歧視、傷人的信念與政策。民主國家不該獨厚任何一種類型的親密關係或家庭生活,反之,民主國家應設法確保公民能自由進入任何能給人扶持的關係,自由離開所有虐待人的關係。唯有如此,我們才能減少「正常家庭」意識形態所造就的「

不幸家庭」。 各界推薦   成令方│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退休教授   吳嘉苓│臺灣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周雅淳│臉書專頁「單親媽媽和她的小孩」作者   張婉昀│床邊圖書館店長   許欣瑞│「波栗打開開」(poly.tw)開放/多重關係資源網召集人   兔兔、辻泠│拆框工作坊   曾嬿融│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資深成員 好評推薦   「即使臺灣通過同婚專法,同志成婚對絕大多數的人而言,依舊是『刺眼』和『怪異』的。這些人心中,還是依戀著古老的觀念:『婚姻,就是一男一女。由親生父母養育的孩子,才能正常地成長。』但絕大多數的同志,都來自這樣『正常』的婚姻與家庭,同志父母很困擾:『難道我們的婚

姻不正常嗎?』   同志父母或有類似困擾的人們,或許可以藉由這本書來釐清內心的疑慮。《解套》述說了三個全然迴異的故事:洛杉磯男同志的親職之路、多偶與同婚都合法的南非,還有滇西四川交界的摩梭母系社會。   作者細膩的訪談,讓讀者能夠深入各個情境,逐漸理解愛情、婚姻與家庭的多樣性,其實長久以來一直都存在世界的各個角落,沒什麼好驚訝的。以平常心看待並接受,才能減少社會製造出的『不幸家庭』,如此一來,個人生活中的親密關係困擾多半也能迎刃而解。這是一本可以產生『正向能量』的書。」——成令方(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退休教授)   「主流社會常將『情慾』與『成家』緊密掛鉤,『相愛→結婚→生子』彷彿是理

想順序與秩序。本書不時點出『情慾』與『成家』綁在一起的桎梏,但更著力探索彼此鬆綁的創意。作者選擇的案例是高度挑戰美國社會道德神經的社群,包括常被指責性濫交的男同志,以及直接觸犯重婚罪的一夫多妻家庭。書中這些生命故事不只能讓讀者開眼界,拉寬『家庭多樣性』的光譜,更揭露『情慾』與『成家』這兩大組織社會的軸線,如何可能脫鉤,進而為許多社會問題解套。」——吳嘉苓(臺灣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斯泰西將性慾在家庭關係中扮演的角色拉出來放到聚光燈下,但也沒有天真地忽略性慾仍然會受結構性因素影響。她拉出了各種情感關係中的權力關係,包括個人層次和結構層次;她甚至提醒追求親密關係民主化的盟友,『平等的關係』不

見得是某些女人的心願。這種種努力,都是希望社會能發展出一種不拋下任何人的制度,我會半開玩笑地說,斯泰西真的走了一條非常案主中心、案主自決的路線,她描繪出一幅願景,希望有一種寬闊(我盡量不使用『寬容』)的制度,能讓每種生活方式都獲得協商共存的可能性。在臺灣已經成功擁有同志婚權的今日,我們不要忘記提醒自己,在可以獲得肯定的『這些』背後,上不了檯面的『那些』是什麼,以及,『那些』如何在社會中被安放以及自我安放。」——周雅淳(臉書專頁「單親媽媽和她的小孩」作者   「愛情、婚姻與家庭的更迭從未停止過,舊有的婚家模式,總以去蕪存菁的新風貌,一再出現於當代的親密關係中。現代的自由戀愛帶來了婚姻自主,也將

我們對彼此性愛忠貞的要求推到最高點。然而『一夫一妻一生一世』的想像,成形不過幾世紀,轉眼間,離婚與再婚現象普及,造就各類幸福的重組家庭,解套了『一生一世』限制。而各國逐步確立的同性婚姻,也打開了『婚姻只限男女』的想像。   過去一夫多妻制被視為對女性的壓迫,在許多國家遭到汰舊,然而此制度仍是某些地區難以擺脫的文化重擔。但換個角度想,有沒有可能在性別平等的前提下,以多偶模式的精神,打造出全新模樣的親密關係?我們從現代男同志的開放與多重關係中隱然找到一個方向。你以為這是酷異古怪的新潮流玩意?問問中國西南一帶的摩梭人,他們保留的老祖宗愛情智慧,大概跟你想的不一樣。   歷史大洪流的趨勢一直在走,

現在的婚家模式真的是你想要的嗎?有沒有其他可能?茱蒂絲.斯泰西的跨文化研究看得很透徹犀利,這本令人引頸期盼已久的著作,將為你解套,打開更多可能性。」——許欣瑞(「波栗打開開」(poly.tw)開放/多重關係資源網召集人)   「婚姻在你的傳統中,是哪些事物的總合?愛情是否為必要?是否一同綑束性慾、親屬、經濟等其他生活細節?亞洲社會不難見以傳統之名,意欲操控他人婚家抉擇的狀況,表面上高舉文化、自然等大旗,實則為鞏固資源與權力。而據傳統所生的家庭慣例入法,更使格格不入者,在試圖建立理想家庭時,僅得『於法無據』之結果。   別灰心,這本博引的民族誌,可讓我們知道此旱漠路上仍有旅伴。在各處都有人左

挪一尺、右跨一寸,試圖在侷促的資源中,『橋』出自己的家庭網。另,此書用詞轉譯之精妙通俗,招呼我類華語閱讀者輕鬆閱讀,不需苦思即能接近原始情境,受惠於此,特別感謝譯者。」——兔兔、辻泠(拆框工作坊)

自「子女最佳利益」析論行使親權之人酌定及改定

為了解決扶養親屬父母分開的問題,作者葉峻宇 這樣論述:

本論文分為六章,以「子女最佳利益」析論行使親權之人的酌定及改定為研究主軸。且主因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概念源起於英美法系,從而本文擬透過相關外國立法例之比較,探討我國現行法律規範及實務判決對於相關家事紛爭中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親權審酌標準,最後提出適用疑義及檢討建議,期待能作為我國未來修法時的些微貢獻。 法律上對監護權之行使,乃以「子女最佳利益」來決定監護權的歸屬。實務上,法院會先請社工人員作家庭訪視,以了解子女生活之環境狀況,與子女共同居住人間之互動關係。學說上雖有幼童隨母,手足不分離原則,但並非絕對,一切衡量都必須立於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原則。惟實務上,假若雙方條件相當,此時若

子女年紀尚為幼小,則法院判給母親的可能性較大,其理由,認為此時母親扮演角色難以取代。又子女達一定年齡已明瞭事理,其意願亦是法官斟酌之重要依據。而且手足同住原則也非絕對,如徵詢其子女意願,願各隨父或母時,法官假如認為適當時,也可能分開定其監護人。此外經濟能力雖為考量因素之一,但並非經濟能力較優之一方即占有優勢,只要有基本的經濟條件或固定收入即可,而且弱勢之一方,可以透過法院命未行使監護權之一方負擔扶養費方式加以克服,所以經濟能力未必是考量的絕對因素。 婚姻關係為社會關係之重要基礎,具有高度之人倫秩序性質,統合解決婚姻關係所生之紛爭,乃立法上重要設計。而我國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之規定已於民國10

2年5月刪除,家事事件法更已於101年6月正式施行。如何在相關的家事紛爭中予以適用即是一個重要的研究目標,再者基於福利國家的思想,過去法不入家門的概念也該有所突破,而促使國家政府對現在家事紛爭的積極介入關懷。